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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委 托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承 包 方:_地址:_ 邮码: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_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1.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_。2.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第二条 承包方应在_年_月_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
2、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1.经济评价指标:(1)投资内部收益率:_.(2)投资回收期:_。2.贷款偿还能力分析:_.3.外汇偿还能力分析:_.4.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_。5.结论:_。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_份。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_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1.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_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 20的定金.余下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2.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
3、退还定金。3.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定金。第四条 违约罚金1.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_,作为违约罚金。2.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系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 1030%,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3.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4.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_ 计算。第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
4、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 份,送_ 各一份备案。委托方:_(盖章)负责人:_ 年_ 月_ 日承包方:_(盖章)负责人:_ 年_ 月_ 日篇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 2002 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02 197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
5、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6、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五、示范文本自二 00 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 00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cf-20020212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7、;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年 月 日电子信箱:年 月
8、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
9、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
10、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篇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二 00 九年八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全称):项目管理方(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建设内容:5.工程总投资:6.建
11、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合同签约 具体实施日期)后(个日历天 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 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年).四、质量标准五、项目管理取费:取费基价:费率:金额=取费基价费率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选项 a: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履约保函 保险 担保),额度为(总合同额的 万元)。选项 b: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七、双方承诺1、委托方
12、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八、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委托方:(签章)项目管理方:(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
13、帐号:邮编:电话:邮编: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 条至第 18 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1。5“正常工作指在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1。1.6“附加工作指以下
14、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因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1。1。9“委托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10“项目管理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