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授信共享额度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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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授信共享额度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在共享额度内为甲方及共享额度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定义 1.1.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1.2.单项业务合同:依本合同约定,在共享额度限额内开展各单项业务时,须由相关主体另行签署的合同。1.3.共享额度企业:经服务方审核同意的、有权与委托方共享融资授信额度的委托方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受委托方管理的下属单位。1.4.共享额度:经服务方审核同意,在约定

2、的期限内委托方及共享额度企业的各单项业务中总共可获得的最高融资授信额度。2.共享额度 2.1.双方确认:本合同中,乙方授予甲方以及共享额度企业的共享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其中,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分别为:2.1.1.融资业务:人民币(大写)元(¥元)。2.1.2.保理业务:人民币(大写)元(¥元)。2.1.3.其他业务:人民币(大写)元(¥元)。2.2.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可以在不超过乙方同意的共享额度金额的前提下调剂使用。2.3.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各单项业务的共享额度金额为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已被完全清偿的共享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循环次数

3、不限,但任一时点由共享额度企业所占用的额度累计余额应符合对全部共享额度及单项业务分类额度的限制。3.共享额度使用与费用 3.1.共享额度企业基本信息(1)(2)3.2.共享额度使用 3.2.1.对于共享额度企业的申请,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以及届时实施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和审查要求,并结合单项业务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为甲方办理。乙方审核后不同意的,应将审核结论通知甲方及申请使用额度的共享额度企业,并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3.2.2.甲方以及共享额度企业在申请使用共享额度服务时,须满足下列条件:(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加盖甲方签章的承诺函,具体格式见附件;(2)额度共享企业须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业务资料

4、;(3)3.2.3.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乙方经营政策的变化,随时调整共享额度企业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担保条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共享额度企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保证人、抵/质押财产等担保措施。3.2.4.额度使用金额的计算应按单项业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单项业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以开始使用共享额度之日乙方提供的融资本金为准计算授信额度占用金额。3.2.5.前述约定规定仅为计算简约及方便管理之目的而设,并不构成对乙方权益的限制,也不构成对共享额度企业在本合同或任何单项业务下应承担的任何债务的减免,也不得视为是对甲方债务范围或担保人担保范围的限制,甲方在每笔单项业务下对乙

5、方负有的债务应根据单项业务合同、承诺函和本合同的规定而确定。3.3.服务费用:本合同项下的共享额度业务中乙方应计收的费用,均由乙方与共享额度企业在单项业务合同中确定。4.履约保证金 4.1.履约保证金 4.1.1.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4.1.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从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留相当于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4.1.3.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甲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仍需进行赔偿。4.1.4.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乙方有权从应支付

6、给甲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甲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4.1.5.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除乙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甲方。5.单项业务的特别约定 5.1.甲方作为与共享额度企业的共同债务人,受本合同和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束。乙方与共享额度企业签署的单项业务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安排和债权债务关系均适用于甲方。在共享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如乙方根据各单项业务合同规定提前向共享额度企业追索,甲方亦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5.2.乙方在共享额度有效期内为甲方共享额度企业办理共享额度业务,即使额度有效期届满

7、时尚未发生垫款,但届满后乙方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甲方共享额度企业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需由 K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责任。5.3.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履行过程中乙方和共享额度企业之间就各单项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乙方根据各单项业务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或通知甲方,且甲方均予以认可,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承担责任。5.4.如发生各单项业务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共享额度企业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共享额度企业在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

8、证,乙方亦有权选择就共享额度企业在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甲方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贸易融资项下货物、单据,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5.5.乙方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甲方对此绝无异议。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数偿还共享额度企业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乙方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甲方接受乙方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5.6.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乙方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甲方依然按本合同的内容对乙方承担清偿责任。5.7.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及各单

9、项业务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相关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乙方在本合同及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的债权确定后,乙方转让部分债权的,乙方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行使对甲方的债权;乙方在本合同及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的债权确定前,乙方转让部分债权的,乙方的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乙方债权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乙方未转让部分债权确定后,乙方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行使对甲方的债权。6.陈述与保证 6.1.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6.1.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

10、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6.1.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6.2.甲方承诺:6.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6.3.乙方承诺:6.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7.保密 7.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

11、需履行。7.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

12、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8.甲方连带清偿责任 8.1.共享额度企业使用共享额度并叙作单项业务时,甲方不可撤销的承诺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作为共享额度企业的共同债务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连带清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8.1.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共享额度业务中融资业务及保理业务等单项业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共享额度企业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或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余额等乙方支付的款项的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8.1.2.乙方向共享额度企业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13、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8.1.3.即使共享额度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乙方向共享额度企业提供的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共享额度金额,甲方仍对未清偿的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一切费用等(具体以本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不得以超过共享额度金额为由提出抗辩。8.2.除非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在本合同和承诺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某一项单项业务所签订单项业务合同的无效、解除、撤销、改变、不一致或冲突而改变、解除、抵消、减免或减少。8.3.甲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共享额度企业与任

14、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共享额度企业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乙方给予共享额度企业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乙方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共享额度企业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9.违约责任 9.1.如发生以下任何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9.1.1.甲方或额度共享企业未按本协议和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和清偿的义务;9.1.2.甲方或额度共享企业没有完全适当地履行本协议或单项业务合同或其与乙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声明、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发生单项业务合同项下任一违约事件的,

15、乙方认为将会对其权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甲方或额度共享企业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9.2.违约事件发生后,乙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或全部措施(但不限于):9.2.1.调整额度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少、中止或终止本共享额度及额度有效期,或是调整额度使用范围、是否可循环等;9.2.2.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及额度共享企业在本协议、各单项业务合同或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办理的商业汇票、信用证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办理;9.2.3.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其他协议;9.2.4.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所欠乙方的一切债务;9.2.

16、5.要求本协议项下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及/或要求甲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9.2.6.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同时也有权对乙方任何营业机构占有或保管的属于甲方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收益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处置,并以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9.2.7.对于乙方已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开立(含委托转开)的信用证、保函等,不论乙方是否已垫款,乙方均可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金额,或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存款转入其保证金账户作为清偿本协议

17、项下今后乙方垫款的保证金,或将相应款项交由第三方提存,作为乙方今后为甲方垫款的保证金;9.2.8.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9.3.对于乙方行使法律或本合同项下权利而获得的任何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乙方的债权: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复利和罚息;利息;本金;其他应付款项。但乙方有权单方变更上述清偿顺序。10.其他约定 10.1.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

18、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0.2.部分无效处理 如任何法院或

19、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11.合同联系方式 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

20、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甲方(或甲方共享额度企业)与乙方就单项业务合同项下的纠纷,以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的管辖为准。13.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3.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

21、:年 月 日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承诺函 编号: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编号为 的共享额度服务合同,贵司向我司提供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授信额度,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现我司同意共享额度企业使用共享额度协议项下额度,并向贵司申请办理共享额度业务,具体切分明细如下:序号 共享额度企业名称 业务类型 本次申请 授信额度 累计申请授信额度 业务期限 备注 1 2 3 备注 1.业务类型填写本合同约定的对应业务类型;2.在填写中不涉及的内容,直接填写“”。我司确认并承诺:1.贵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司的有关

22、业务规定、规章制度以及共享额度协议的约定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并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2.我司不可撤销的承诺以债务加入的方式,作为与我司共享额度企业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方,按照共享额度协议的相关约定清偿在各单项业务合同项下我司共享额度企业所欠贵司的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款、垫付款项等所有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一切费用等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我公司的上述承诺不免除相关业务中债务人对贵公司所负的债务。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 月 日 附件:承诺函回执 :现我司收到贵司编号为 的承诺函,同意按照该承诺函内容为贵司办理共享额度切分事项。我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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