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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_成都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成都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提高认识,明确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和改进工程
2、质量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质量监督工作一部重要部门规章。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程序;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充实监督人员,保证工作经费,使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效能与本地区的建设规模相匹配。 三、转变监管模式,切实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规定要求,转变监管模式,不断创新监督管理手段,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加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四、提高人员素质,着力加强工程
4、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监督队伍基本素质,规范和加强监督责任的落实,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搞好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监督人员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学、集中培训、参观交流等方式组织监督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我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能力。要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切实增强党性修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廉洁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我委将适时调研出台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5、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一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6、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
7、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
8、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
9、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10、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
11、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12、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完)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建委2023148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
13、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3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