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_职务犯罪预防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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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_职务犯罪预防系统 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职务犯罪预防系统”。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李秀花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腐败,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仅个案得不到公正处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受到严重的冲击。2023年以来,银川市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出现一些严重的失职、渎职犯罪及窝案串案。为此,我们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调查研究,深入发案单位了解执法状况,

2、分析犯罪的现状、原因、特点,查找单位在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银川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2件91人,其中,公安系统51人占56%,法院24人占26.4%,司法行政系统14人占15.4%,检察系统2人占2.2%。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63.4%,总人数的61.5%。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一)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贪渎交织现象严重。在查处的案件

3、中,涉及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种罪名的70人占76.9%。其中,贪污16人,受贿17人,玩忽职守21人,滥用职权15人。其他罪名较少,徇私枉法7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4人,虐待被监管人员3人,民事枉法裁判2人,徇私舞弊减刑2人,刑讯逼供1人,非法拘禁1人,挪用公款2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犯罪人在利用职权徇私情的同时,又大肆敛财,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如:银川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正、副局长李峰、张金光、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都是因为收受贿赂而滥用手中的权力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贪污

4、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减刑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二)涉案的部门和人员相对集中。从案件分布来看:公安系统主要集中在经侦、刑侦、缉毒、看守所、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法院主要集中在执行、审判以及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集中在监狱及基层司法所。从犯罪的人员级别来看:处级以上的5人占5.5%,科级以上38人占41.8。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骨干及关键岗位人员42人占46.2,他们一般都掌握 *050处级以上科级以上部门负责人系列1 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一些干警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或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

5、如:宁夏第二强制戒毒管理科副科长闫春荣收受他人贿赂私放三名强制戒毒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公安系统犯罪人数居多,协警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立案查处的72件91人中,公安系统35件51人,占立案总件数48.6%,总人数的56%。在51人中,协警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9%。 (四)渎职侵权现象严重。在查处的72件91人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63.4%,总人数的61.5%。 人数3556件数264602040贪污贿赂60渎职侵权案件80100 尤其是监狱和基层司法所,立案查处14件14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

6、3件13人,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2.9%。其次是公安系统,在立案查处的35件51人中,渎职案件25件34人,占总件数的71.4%,总人数的66.7%。渎职现象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五)“窝案 ”、“串案”突出,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3名执行法官就因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窝案中,银川监狱直属一分区区长王力、七监区监区长李立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赵龙以及狱政科等部门6人被判刑。兴庆区检察院查处的王献海、韩鹏等人行贿案中,受贿人马彦生犯罪金额高达220余万元,涉

7、案单位和个人多达70余个,犯罪时间从2023年至2023年长达7年之久,犯罪行为涉及银川、吴忠、固原、石嘴山、中卫五市,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被牵扯其中。共有30余名法官,1名检察官,10名司法行政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近50名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在宁夏司法史上堪称前所未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少数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工作认识不到位,定位

8、不准确。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虚指标、软任务,不易出成绩,只要使干部不越雷池、不闯“红灯”,队伍不出大事就行了;甚至个别单位领导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一家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的不紧,措施不多,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有的单位领导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只有纪检书记一人兼顾单位党风廉政工作;有的单位忽视了对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经不住腐朽思想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案谋私,追求物欲。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价

9、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私欲恶性膨胀。在特权思想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潮影响下,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行贪污受贿之念。如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明知被害人是重伤和田某是嫌疑人,却不立案侦查,致使田某不受法律追究。还收受贿赂2万余元,通过关系,将强制戒毒人员张某从戒毒所私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机制不够健全 1、准入机制的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动过程。由于前几年准入机制的过宽,大量的文化水平较低及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政法机关,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靠“任命”式获得检察官、

10、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甚至是中层领导或办案“主力”。在查处的案件中,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57.1%,如:金凤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曹某某因明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盗窃犯罪人张某某未被交付执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又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曹某某签字借出的张某某案审判卷宗未及时归还,导致卷宗丢失,曹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对不起诉。这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之后,又两次因丢失卷宗材料被行政处罚。从现状看: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己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有的甚至规避统考准入,被任命为检察长、院长类职务

11、,迂回取得法律资格。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不经过熟悉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就直接承办案件,独当一面,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容易导致渎职失职类犯罪产生。三是由于人员短缺,工作压力大,政法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较多,尤其是在公安和法院,存在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政法机关在编人员,单位平时对他们疏于管理和教育,使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如:2023年5月西夏区公安分局协警员靳某,在值班期间,因内勤牛某叫其去加油,靳某在没有确认当班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协警员不得驾驶警车,却违规驾车加油,结果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 2、内部管理规

12、章制度不健全,与诉讼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诉讼法律法规虽然对基本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些程序规定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公、检、法、司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使管理成为政法各部门的一种附属职能,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 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严重缺乏办

13、案力量,导致一些临时聘用人员长期代行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自身产生角色错位,加之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较大,在单位属于“好使唤”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逐步走上吃、拿、卡、要,甚至犯罪的道路。如:西夏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协警员李瑞军,在被辞退后,又因工作繁忙,被叫回帮助办理案件,2023年6月李瑞军和另外两位协警员姚铭、陈瑞阳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警将贩卖考试作弊器的刘某、李某抓获,并将罚没款21000元私分,被判处有期徒刑。调查中还发现,银川市公安局及下属分局招聘协警员高达2000余人,已具有相当规模。而公安部门对于协警的管理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

14、这些规章条例大多内容空泛,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和监督管理方面,很难实现应有的约束力。这些管理监督方面的漏洞,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而一旦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则简单的将他们除名,且不留案底,导致一些人被A单位辞退,又迅速被B单位录用,埋下了不安全隐患,极易成为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乱源,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三)管理和制度存在缺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由于政法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一些人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风险点查找不全面、不准确,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15、,个别单位干脆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永宁县公安局查找风险点1条,而刑侦、缉毒、经侦、治安等9个部门风险点是“零”。 (四)“诉讼掮客”的出现严重干扰司法公正。近年来,“诉讼掮客”十分活跃。在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律师队伍管理比较松散,司法主管部门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拿单位工资不好管理,因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使其游离于政法队伍外缘,结果是不仅他们自己犯罪,还将一些司法人员拉下了水。如:我市查办的哈少宁受贿一案,就是因为康乐公司法律顾问白某从中为委托单位“引荐”,主审法官哈少宁经不住诱惑,才走

16、上犯罪的不归之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甚至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如马彦生受贿案中,从中“引荐”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员多达19人(其中,律师10人),在其受贿的220余万中,“掮客引荐”就达91.5万元,占41.6%。如: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建祥,就曾三次为代理的三起案件“引荐”并给马彦生行贿9万元。 (五)打击不力、惩处不严。政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政法人员,查处起来存在畏难情绪。一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二

17、是瞒案不报。个别政法机关为了“遮丑”或者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案后不向有关机关移交。三是量刑较轻,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从判决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使一些人产生了漠法心理。四是对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放纵。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但在现实中,行贿犯罪越来越被“轻刑化”甚至免刑化。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被动性受贿,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办案人拒贿后,将贿款臵于办案人员办公室后迅速逃离,办案人员无奈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但是,单位处理结果令人遗憾:无一例外,单位纪检部门将所有上交的现金、

18、礼品等全部退还行贿人或作为执行款处理。这些贿赂款,少则一次性给办案人员缴纳了几百元电话费,大多数则是一次性的给予办案人员人民币2万元左右,最多的达到了5万元,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为受贿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影响执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三、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措施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定位。单位领导要坚决克服对预防职务犯罪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同感和责任感。认清楚本单位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融为一体。与单位的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

19、制定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岗位和环节以及下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廉政意识,形成自愿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教育的基础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突出教育的前瞻性。围绕司法工作发展,把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司法系统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内开展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防线。 2、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领导干部是

20、权力的掌管者和行使者,是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只有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才能增强整个集体的免疫力。还要针对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各有重点、分层次教育。对领导干部,主要突出权力观教育,引导他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对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人员,主要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调查显示:渎职案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属于司法系统案件高发区。因此,要教育广大干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彻底解决精神怠慢、不在状态、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尽责观念,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21、切实把每项工作作为自身应当做、必须做、要做好的事;对于聘用人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定期开展谈话,了解他们的社交圈,把管理、监督工作延伸至八小时之外。 3、突出教育的实效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防止腐败,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灌输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吸引力,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 (三)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

22、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笔者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素应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法规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同时从手段、辅助和保障作用考虑,还要包括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查办惩处机制、廉政测评预警机制、廉政激励机制、组织领导机制等内容。一方面应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工作起点和工作目标的高度一致,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全面防范为体系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建立“文化+制度+科技”的立体预防工作模式,彰显体系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

23、,应立足现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1、完善教育机制,凝聚力量,形成宣传教育整体合力。建立起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经常对干警的工作表现、思想情况深入摸查,通过听取所在部门和党支部的意见,了解干警的工作、思想状况,认真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2、建立健全“准入”机制,严把“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招录考试中,应增加德育的内容以及工作责任心、事业心的测试,真正使品德高尚、有能力、有责任、能担当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录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办理案件、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试用期满后方可上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

24、任命相应职务。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健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中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设立办案工作监督员。通过监督,使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树立按程序办案的意识,减少和杜绝违规办案。一是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入手,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找准查廉政风险,为制定科学严密、有效管用的防控机制打好基础。三是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各个部门推行双向选择,领导职务任期目标责任制、

25、任期制,在整个政法队伍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既可保持队伍活力,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又可防止某些人员由于在某些职位呆得过久可能编织起巨大关系网,滋生各种腐败的现象。四是建立聘用管理机制。严格控制聘用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要把好“入口关”,不仅要注意了解其专项技能,而且要特别重视了解其品德修养、教育背景、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等,防止将一些品性不端、具有社会不良习气的人员聘入机关。要制定临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对于有违法违纪的及时予以处理,并予以登记、落有案底,以防此类人员再次被录用。五是

26、针对律师、公正人员管理松散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律师、公正人员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六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惩治是预防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始终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把查办案件作为工作的主业来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广大干警严格遵守纪律,克服侥幸心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加大举报知识的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

27、举报犯罪,提高他们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的消除犯罪的“黑数”;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逐步解决行贿犯罪普遍量刑较轻,甚至大量行贿犯罪人未被追究的问题。消除行贿人认为刑不上行贿者的心理。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陈少华,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李秀花 * 作者简介: 陈少华,男,生于1964年,大学本科学历 宁夏中卫市市人,

28、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曾担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12年。 李秀花,女,生于165年,大学本科学历 宁夏中卫市市人,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烟草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首先感谢烟草专卖局的领导和各位同志给了我一个和大家交流职务犯罪预防知识和探讨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机会。在座的各位都知道,烟草系统.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建设系统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近年来,武威市建设系统在我市城乡建设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从三年旧城改造到撤地建市以来,武威的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使这. 电信系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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