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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发聚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2 第二部分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4
2、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68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9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3、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4、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
5、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聚
6、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7、广发基金管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或其委托的其他
8、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9、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10、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11、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12、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
13、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高速成长的资本市场,通过价值类和成长类股票的均衡配置和股票精选,寻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及 发售公告。二、发售
14、对象 中华人民国境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15、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
16、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7、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
18、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三、基金存续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户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19、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 日单瀈舠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
20、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撤销;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1、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22、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
23、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围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围
24、、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数=申购
25、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
26、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
27、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围,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28、体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29、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30、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
31、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
32、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33、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34、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广发基金管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35、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
36、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广发基金管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 住所:省市凤凰北路 19 号农行商业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 号红
37、盾大厦 14、1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
38、)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12)除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39、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40、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5)建立健全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
41、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不向他人泄露;(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
42、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43、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退还基金认购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44、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248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5、;(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分公司和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46、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47、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48、、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49、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单瀈舠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50、括但不限于:(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