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与法律适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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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1第1页/共103页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第2页/共103页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3第3页/共103页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

2、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注意注意:校验期校验期决定决定有效期有效期!4第4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100张

3、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每年校验1 1次;床位在100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每3 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5第5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

4、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6第6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第7页/共103页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取缔取缔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

5、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补办校验有效期届满不能补办校验 取缔取缔8第8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

6、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9第9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

7、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10第10页/共103页卫卫生生部部关关于于对对农农村村非非法法行行医医依依法法监监管管工工作作中中有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2004312号):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何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有合适的场所和与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为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第第四四十十

8、四四条条 违违反反本本条条例例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条条规规定定,未未取取得得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执执业业许许可可证证擅擅自自执执业业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责责令令其其停停止止执执业业活活动动,没没收收非非法法所所得得和和药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11第11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卫政法发 20042242004224号号)1.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1 1)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2 2)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3 3)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12第12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卫政法发 20042242004224号号)(4 4)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5 5)非本医疗机

10、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3第13页/共103页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有

11、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国中医药发 200545200545号号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内此类活动。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14第14页/共103页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中医诊疗

12、行为判定事宜事宜的函的函国中医药政函200942号吉林省卫生厅:2009年9月18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医管司转办你厅有关中医诊疗行为判定请示的函后,即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一、对于被举报方为患者实施诊脉、量血压、看舌苔、开具中药方及其说明让患者服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视为中医诊疗行为。二、对于非医师运用其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帮助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

13、00713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日15第15页/共103页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洁齿洁齿”行业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答复上海市卫生局:你局沪卫法(2000)6号对“洁齿”行业如何进行卫生监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洁齿在牙医学中的正式名称为洁治术,主要是通过清除堆积在牙齿上的可致病的牙石与菌斑,消除牙龈的炎症,保持健康的牙龈,达到预防与治疗牙周疾病的目的。洁齿是对牙周疾病的基础治疗,系医疗行为,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管理。16第16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

14、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卫医发20042004373373号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此复。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17第17页/共103页关于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关于以提供免费体验方式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203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

15、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免费体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条款,但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是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喜来健”等二、三类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合法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医疗器械产品的宣传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如存在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一日18第18页/共103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6、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19第19页/共103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

17、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0第20页/共103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

18、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3月18日21第21页/共103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

19、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今年以来,媒体连续报道个别幼儿园违规使用处方药和个别零售药店违规销售抗生素等问题,引发较大社会反响,公众对规范药品销售问题日益关注。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资质,只能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并与其经营和使用范围相适应。要加强对购货单位采购人员身份的核实,防止无资质企业、单位和个人冒用他人合法资质套购药品。二、药品零售企业

20、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销售时应当认真执行处方审核、签章和留存等规定,不能提供医师处方的,一律严禁销售。要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在岗执业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开展诊疗活动,如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等,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22第22页/共103页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行为的日常监督,加大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审核资质、开具票据或销售凭证、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以及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

21、十九条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或存在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强监管,了解相关规定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开展联合督查,重点检查处方药销售和诊疗活动的监管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8月1日23第23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卫生部关于对医疗市场监督执法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81200581号

22、):号):1.1.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设立诊疗场所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以1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24第24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取得医

23、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2005428号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25第25页/共103页如何适用如何适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九条或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四十四条?条?26第26页/共103页中华人民共

24、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第27页/共103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28第28页/共103页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将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模式分为了两类,一是非医

25、师行医,二是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在适用法律上难以明确的就是有关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称之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这一问题,因为事实上二皆的违法行为模式相类似,但法律后果(法律处理)却明显不同,如何适用法律?29第29页/共103页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虽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于医师未经批准(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但从两个法律规范的违法主体上看,可以看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主体是“医师”,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违法主体是一般

26、主体,因此,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医师来说,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对于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30第30页/共103页2.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违法行为属牵连性违法行为。医师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目的是行医,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只是为了达到行医目的采用的一个方法(手段),虽然这一牵连性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两个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后果比较,执业医师法显然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后果更重,因此,根据牵连性违法行为择一重罚处理原则,对于

2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的医师,应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31第31页/共103页鹿城区张三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李四在开展诊疗活动,李四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请问该如何处罚?32第32页/共103页1.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1)对设置者,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2)对行医者,医医师师适适用用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七七条。条。非非医医师师适适用用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九条。九条。2.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医医师师、非非医医师师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

28、九条。33第33页/共103页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白:在查处无证行医时,只要有证据证明违法者开展了诊疗行为(尤其是非医师),即必须对违法行医者首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6】25号)34第34页/共103页适用适用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39条条违反条款是什么?违反条款是什么?执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了:1、医师行医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即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执业应当在依法成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3、执业医师若要

29、开展个体行医,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非医师行医对应的违反条款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35第35页/共103页医学毕业生医学毕业生正规医疗专业毕业生实习、试用期: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36第36页/共103页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卫办医发200258号号取得省级

30、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37第37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38第38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

31、批复卫政法发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医疗疗机机构构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违违反反本本条条例例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规规定定,使使用用非非卫卫生生技技术术人人员员从从事事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技技术术工工作作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责责令令其其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并并可可以以处处以以50005000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吊销销

32、其其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9第39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卫政法发20053572005357号号未未取取得得医医师师资资格格的的医医学学专专业业毕毕业业生生违违反反规规定定擅擅自自在在医医疗疗机机构构中中独独立立从从事事临临床床工工作作的的,按按照照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的的规规定定处处理理;造造成成患患者者人人身身损损害害的的,按按照照医医疗疗事事故故处处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的的规规定处理定处理。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

33、和国国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 未未经经批批准准擅擅自自开开办办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行行医医或或者者非非医医师师行行医医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予予以以取取缔缔,没没收收其其违违法法所所得得及及其其药药品品、器器械械,并并处处十十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对对医医师师吊吊销销其其执执业业证证书书;给给患患者者造造成成损损害害的的,依依法法承承担担赔赔偿偿责责任任;构构成成犯犯罪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医疗疗事事故故处处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 非非法法行行医医,造造成成患患者者人人身身损损害害,不不属属于于

34、医医疗疗事事故故,触触犯犯刑刑律律的的,依依法法追追究究刑刑事事责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第40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

35、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41第41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004年年6 6月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医疗疗

36、机机构构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四四十十八八条条 违违反反本本条条例例第第二二十十八八条条规规定定,使使用用非非卫卫生生技技术术人人员员从从事事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技技术术工工作作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责责令令其其限限期期改改正正,并并可可以以处处以以50005000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吊吊销销其其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执执业业许许可证可证。42第42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004年年6 6月

37、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执执业业医医师师法法第第三三十十九九条条 未未经经批批准准擅擅自自开开办办医医疗疗机机构构行行医医或或者者非非医医师师行行医医的的,由由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予予以以取取缔缔,没没收收其其违违法法所所得得及及其其药药品品、器器械械,并并处处十十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的的罚罚款款;对对医医师师吊吊销销其其执执业业证证书书;给给患患者者造造成成损损害害的的,

38、依依法法承承担担赔赔偿偿责责任任;构构成成犯犯罪罪的的,依依法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43第43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2004年年6 6月月3 3日,卫政法发日,卫政法发20041782004178号)号)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医疗疗事事故故管管理理条条例例第第六六十十一一条条 非非法法行行医医,造造成成患患者者人人身身损损害害,不

39、不属属于于医医疗疗事事故故,触触犯犯刑刑律律的的,依依法法追追究究刑刑事事责责任任;有有关关赔赔偿偿,由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4第44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此复。二四年七月七日45第45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

40、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46第46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广东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纹身活动是否属于医学美容的请示(粤卫20096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此复2009年7月2日47第47页/共103页二、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二、

41、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机构注意:核准诊疗科目和特殊许可人员注意: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特殊许可48第48页/共103页机构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机构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9第49页/共103页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及使用说明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

42、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50第50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

43、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51第51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卫医发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2006200641414141号号号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

44、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请示(苏卫医200590号)收悉。经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52第52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的批复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的批复卫医政函卫医政函卫医政函卫医政函2009200920092009411411411411号号号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未获准开展麻醉

45、科诊疗科目大量施行全身麻醉手术是否违法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此复。二 OO九 年 九 月 十八日53第53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的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该医疗机构是你局核准登记的全民、综合性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所核准的一级诊疗科目中有“外科”,但二级诊疗

46、科目中没有“脑外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是属于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超范围行医超范围行医 非法行医非法行医54第54页/共103页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卫政法发20062006498498号号安徽省卫生厅: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

47、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55第55页/共103页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56第56页/共103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

48、疗服务。(四)转诊服务。(五)康复医疗服务。(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57第57页/共103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58第58页/共103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

49、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3000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的,吊销其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0、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二)给患者造成伤害。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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