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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n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n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n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n(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n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n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企业的资本部分或者全部属于外
2、国投资者,从而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n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这就使外商投资企业既区别于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也区别于我国的企业与外国人合资或者合作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n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n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我国现行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1990年4月4日和2001年3月1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及1983年9月2
3、0日国务院颁布并于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和2001年7月22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1995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并于年月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n(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4、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n(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征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n1.中外合资企业必须是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中国的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有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参加,这是它区别于外资企业之处。n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
5、取得中国法人资格。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外国公司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n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营者作为企业的股东,各自按照一定的投资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这就使之区别于契约合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n二、合营企业的设立n(一)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n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等机构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执行。n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四类。具体内容包括:n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n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n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n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n(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n1.向审批机构申请n2.审批机构审批n3.设立登记n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n(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n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概念n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
7、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n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n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额。n(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n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n1.货币出资n2.实物出资n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n4.场地使用权出资n(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n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
8、自的出资。n(四)合营者出资额的转让n合营者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另一方或者第三方。n四、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n(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n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使得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小,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作用。所谓认缴的出资额,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同意投入的资金数额。n(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n1.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n2.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n五、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n(一)合
9、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n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n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10、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成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n(二)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n合营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n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按照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
11、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n六、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n(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n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对有关合营企业合营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n1.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n2.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n3.合营期限的续展n(二)合营企业的解散n(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n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n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
12、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n(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n中外合作经营基本的法律特征,就在于它是契约式合营,合营的基础是合作企业合同,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这一特征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不同之处:n1.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n2.出资方式不同n3.利润分配与亏损及风险承担不同n4.投资的回收方式不同n5.企业经营期满后财产归属不同n6.企业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不同n二、合作企业的设立n(一)合作企业设立的条件n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
13、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n合作企业法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n根据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14、n(二)合作企业设立的程序n1.向审批机构报送文件n2.审批机构审批n3.设立登记n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n(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n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n2.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n(二)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n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n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n(三)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和出资转让n1.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n2.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n四、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n(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n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
15、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n(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n1.企业的权力机构n2.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n3.委托管理制n五、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回收投资n(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n中外合作者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外国合作者在履行法律规定和合作企
16、业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合作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n(二)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n1.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n2.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n六、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与清算n(一)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n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
17、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n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n(二)合作企业的解散n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18、(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n上诉第(2)、(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有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n(三)合作企业的清算n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节外资
19、企业法n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n(一)外资企业的概念n外资企业,是指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置的分支机构。n(二)外资企业的特征n外资企业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特征是:n1.企业投资主体不同n2.经营主体不同n二、外资企业的设立n(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n设立外资企业,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
20、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n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n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n(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n1.提交报告n2.提出申请n3.审查批准n4.设立登记n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n(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n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
21、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n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n(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n1.出资方式n2.出资期限n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n(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n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
22、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n(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n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的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n五、外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n(一)外资企业的财务管理n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
23、当加注中文。n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n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n(二)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n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24、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n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n六、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n(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n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n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
25、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n(二)外资企业的终止和清算n1.企业的终止n2.企业的清算n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n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n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有哪些内容?n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特点是什么?n5.1994年9月,某市一家用电器厂与日本一家公司合资建立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入股,作价金额为注册
26、资本总额的20%;中方以货币、合作场地、厂房来出资。经营过程中,日方怕担投资风险,让公司在日本办了财产安全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济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以到会的一半董事通过,决定增加出资,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通过。因增加出资的确是生产经营所需,所以中方认可了所增加的注册资本。问:n(1)双方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n(2)中方应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n6.某合资企业的投资双方在合资协议中约定,合同受成立合资企业时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中国法律的约束,在合资企业成立后发生的对原法律的修订或新的立法不适用于该合资企业。问:n(1)我国法律对合营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如何规定的?n(2)本案中合资企业的合资协议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