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施工规范)02、GB50032-200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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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B 5 0 0 3 2-2 0 0 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日期;2 0 0 3-0 4-2 5实施 日期:2 0 0 3-0 9-0 1总则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施行以预防为主的方,使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特制订本规范。0.2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及管网,当遭遇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It针失t一般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遇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2、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能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当遭遇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构筑物不致严重损坏,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1.0.3 抗瓜设防烈度为6 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屁设计。1.0.4 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1.0.5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至 9 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计。对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 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设计,应按专门研究的规定设计

3、。注:本规范以下条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表叙字样,对“抗展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度、9 度”简称为“6 度、7 度,8 度、9 度”1.0.6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地区或厂站,可按经批准的抗展设防区划确认的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1.0.7 对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系统中的下列建、构筑物(修复困难或导致严重次生灾害的建、构筑物),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不作提高一度抗震计算).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 度时,可适当加强抗震措施。

4、1 给水工程中的取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水质净化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配水井、送水泵房、氯库等;2 排水工程中的道路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污水处理厂内的主要水处理构筑物和变电站、进水泵房、沼气发电站等;3 燃气工程厂站中的贮气罐、变配电室、泵房、贮瓶库、压缩间、超高压至高压调压间等;4 热力工程主干线中继泵站内的主厂房、变配电室等。1.0.8 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 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可不作抗震计算;当本规范无特别规定时.抗震措施应按 7 度设防的有关要求采用。1 2 3GB 5 0 D 3 2-2 0 0 31.0.9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的房屋建筑

5、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 B 5 0 0 1 1 执行: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 D J 1 0 执行;本规范中未列人的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的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 B 5 0 1 9 1 执行2 主要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地震作用 e a r t h q u a k e a c t i o 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2.1.2 杭震设防烈度s e i s mic f o r t i f i c a t io n i n t e n s i t 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

6、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3 设计地震动参数d e s i g n p a r a m e t e r o f g r o u n d m o t i o n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2.1.4 设计基本加速度d e s i g n b a s i c a c c e l e r a t i o n o f g r o u n d m o t i o n 5 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 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2.1.5 设计特征周期 d e s i g n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p e r i o d

7、 o f g r o u n d m o t i o n 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点对应的周期值2.1.6 场地s it 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同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 k m“的平面面积。2.1.7 抗震概念设计 s e i s m i c c o n c e p t u a l d e s i g n 根据地震震害和工程经验所获得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抗震措施的过程。2.1.8 抗震措施s e i s mi c f o r t i f i c a t i o n

8、 m e a s u r e 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震计算以外的抗震内容,包括抗展构造措施。2.2 符号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凡K、F 二 K 结构上的 水平、竖向 地震作用的标准值;G,G,4 地震时结构(构件)的 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P-基础底面压力;s 地展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S E 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K 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A M.k 地震引起半个视波长范围内管道沿管轴向的位移量标准值。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八、介各种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K 结构(构件)的刚度;R-结构构件承载力;厂

9、 U。管道接头的允许位移量。2.2.3 J L 何参数 A 一一构件截面面积;d-一土层深度或厚度;仔 一 结构高度、池壁高度;1 2 4GB 5 0 0 3 2-2 0 0 3 H,一 池内水深;L 一 一 剪切波的波长:2-一 构件长度;1,一 一 每根管子的长度。2.2.4 计算参数 f w 动水压力系数;a-水平地震影响系数;a n.a v 一 一水平地震、竖向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Y x 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17-一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拉杆影响系数;T -一 结构杆件长细比 影响系数;答 一 一 沿管道方向的位移传递系数3 抗展设计的基本要求3.1 规划与布局3.1.1 位于

10、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嫩气气源、集中供热热源和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源、气源和 热源的 设置不 宜少于 两个,并应 在规划中 确 认布 局在城市的 不同 方位;2 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量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3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4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3.1.2 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厂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给水、燃气干线应敷设成环状;2 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应尽量连通;3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分散布置。3.1.3

11、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3.2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3.2.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别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建设场地;2 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涣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建设场地;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建设场地。3.2.2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选择有利地段;2 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

12、震措施;3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3.2.3 位于工 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1 5 g 和0.3 0 g 地区不降;计算地震作用时不降;抗展设防烈度为6 度时不降。3.2.4 对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弱土层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承载力失效、震陷和不均匀沉降导致构筑物或管网结构损坏。1 2 5GB 5 0 0 3 2-2 0 0 3 2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并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等人工地基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震陷导致损

13、坏结构,例如设置变形缝分离,加设垫褥等方法 3 同一结构单元的构筑物,其基础宜设置在同一标高上;当不可避免存在高差时,基础应缓坡相接,缓坡坡度不宜大于1:2.4 当构筑物基底受力层内存在液化土、软弱勃性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虽经地基处理,仍应采取措施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3.3 地震影响3.3.1 工程设施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 1.0.5 条规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作为表征。3.3.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1 51;和。.3 0 g地区的工程设施,

14、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和 8 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 3.3.2 抗.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加速度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0 5 g0.1 0 g(0.1 5 g)0.2 0 g(0.3 0 g)0.4 0 g注:9为重力加速度.3.3.3 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工程设施所在地区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3.3.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3.4 抗震结构体系3.4.1 抗震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的使用功能、材质、建设场地、

15、地基地质、施工条件和抗震设防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3.4.2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建筑设计中有关规则性的抗震概念设计要求,应按现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1的规定执行。3.4.3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筑物的平面、竖向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相邻各部分间刚度不宜突变。2 对体型复杂的构筑物,宜设置防震缝将结构分成规则的结构单元;当设置防震缝有困难时,应对结构进行整体抗震计算,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3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及材质、结构单元间的高差留有足够宽度,其两侧上部结

16、构应完全分开,基础可不分;当防震缝兼作变形缝(伸缩、沉降)时,基础亦应分开。变形缝的缝宽,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3.4.4 构筑物和管道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屁作用传递路线;2 应避免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承载能力;3 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对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1 2 6GB 5 0 0 3 2-2 0 0 33.4.5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及配筋,避免剪切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压溃先于钢筋屈服,钢筋锚固先于构件破坏;2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防止局

17、部或整体失稳;3 构件节点的承载力,不应低于其连接构件的承载力;4 装配式结构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5 管道与构筑物、设备的连接处(含一定距离内),应配置柔性构造措施;6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应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3.5 非结构构件3.5.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各种设备,这类构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抗震设计3.5.2 围护墙、隔墙等非承重受力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当位于出人口、通道及重要设备附近处,应采取加强措施。3.5.3 幕墙、贴面等装饰物,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不宜设置贴镶或悬吊较重的装饰物,当必要时应加强连接措

18、施或防护措施,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3.5.4 各种设备的支座、支架和连接,应满足相应烈度的抗震要求。3.6 结构材料与施工3.6.1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 B 5 0 0 1 1 的规定。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千C 2 5.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 1 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 2 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4 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的受力钢筋;当不能避免时,应按钢筋强度设计值相

19、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要求的构造措施规定。3.6.5 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 填土上时,回填土应严格分层压实,其压实密度应达到该回填土料最大压实密度的9 5%-9 7%.3.6.6 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剔除浮浆、冲洗干净,先铺水泥浆后再进行二次浇筑,不得在施工缝处铺设任何非胶结材料。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地4.1.1 建(构)筑物、管道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盖层厚度的综合影响作为判别依据4.1.2 在场地勘察时,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I 在初勘阶段,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

20、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 1/3 1/5;对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减少,但不宜少于3 个孔 2 在详勘阶段,对每个建(构)筑物不宜少于2 个孔,当处于同一地质单元,且建(构)筑物密集时,虽狈 1 孔数可适量减少,但不得少于1 个。对地下管道不应少于控制性钻孔的1/2.4.1.3 对厂站内的小型附属建(构)筑物或埋地管道,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或实测数量不足时,可根据各层岩土名称及性状,按表 4.1.3 划分土的类型,并依据当地经验或已测得的少量剪切波速数据,参照表4.1.3 内给出的波速范围内判定各土层的剪切波速。1 2 7GB 5 0 0 3 2-2 0 0 3表 4.1.3 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土

21、的类型岩土名称和性状剪切波速范围坚硬土或岩石稳定岩石,密实的碎石土V,5 0 0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度、中密的砾、粗、中 砂,几 k 2 0 0 的猫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5 0 0 要V 2 5 0中软上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几。簇2 0 0 的翁性土和粉土,f,1 3 0的填土,可塑黄土2 5 0 V,1 4 0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猫性土和粉土,几,G1 3 0的填土,新近堆积黄土和流塑黄土从落 1 4 0注:几、为地基静承载力特征值(k P a);V,为岩土剪切波速。4.1.4 工程场地砚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般情况下,应

22、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 0 0 m/s 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2 当地面5 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的2.5 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土层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 0 0 m/s 时,可取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3 剪切波速大于5 0 0 m/s 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盖土层中扣除4.1.5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4l.51)Vo.d o,_宁了 d、忿 V,;/(4.1.5 一 2)式中:V、一 一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d,计算深度(m),取筱盖层厚度和2 0 m两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表与计算深度

23、之间传播的时间(5);d-一 计算深度范围内 第 土层的 厚度(m);n 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V,计算深度范围内第 i 层土层的剪切波速(m/s)4.1.6 建(构)筑物和管道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 的划分确定。表 4.1.6 场地类别划分衷份曰嚎轰)ytfll(m)VkdvMRig(m/s)1nmI VV 5 0 005 0 0 妻V K 2 5 01 4 0 5 0VK(1 4 0 8 04.1.7 当厂站或埋地管道工程的场地遭遇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影响做出评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GB 5 0 0 3 2-2 0 0 3者,可不考虑发震断裂错

24、动对建(构)筑物和埋地管道的影响。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 8 度:2 非全新世活动断裂;3 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9 度地区,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 0 m,9 0 m 当不能满足 卜 述条件时,首先应考虑避开主断裂带,其避开距离不宜少于表4.1.7 的规定。如管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或控制震害的应急措施表 4.1.7 通开发,断裂的级小距离表、.i 14f厂站管道工程输水、气、热配管、排水管8一一3 0 0一9一5。5 0 03 0 0注;1.避开距离指至主断裂外缘的水平距离。2.厂站的避开距离应为主断裂带外缘至厂站内最近建(构)筑物的距离4.1.8 当需要在

25、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抗震不利地段建造建(构)筑物时,除应确保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考虑该场地的震动放大作用。相应各种条件下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以),可按表 4.1.8采用。表 4.1.8 地,形晌系数的放大系数z 衰8;A 1k HH (m)fL6岩质地层H 2 02 0(H4 04 0(H6 0H多6 0非岩质地层H 55 GH1 51 5 蕊 H 2 5书 0.3H 2.51.0 01.1 01.2 01.3 02.5 _ 寻 H 1.0 01.0 31.0 61.0 9。.3 G L 0.6T-2.51.1 01.2 01.3 01.4

26、 0:.5 H 51.0 31.0 61.0 91.1 2。.6 H 1.。Y T 2.51.2 01.3 01.4 01.5 02.5 B 51.0 61.0 91.1 21.1 5H 1.0B 2.51.3 01.4 01.5 0l.6 02.5 H 51.0 91.1 2 一注 表中B为建(构)筑物至突出台地边缘的距离,I为突出台地边坡的水平长度GB 5 0 0 3 2-2 0 0 34.1.9 对场地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外,尚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提供建设场地类别及岩土的地震稳定性(滑坡、崩塌、液化及震陷特性等)评价4.2 天然地基和基

27、础4.2.1 天然地基上的埋地管道和下列建(构)筑物,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构)筑物;2 设防烈度为7 度、8 度或 9 度时,水塔及地基的静力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 8 0,1 0 0,1 2 0 k P a 且高度不超过 2.5 m的建(构)筑物。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瓜验算时,应采用地及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展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展承载力调整系数确定。4.2.3 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f.e=f.(4.2.3)式中:大:一 一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二一 一深宽修正后的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 建筑地基

28、基础设计规范 G B 5 0 0 0 7 的规定 确定;虱 一一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 采用衰 4.2.3 地基土杭从承峨力调整系数(S.)岩土名称和性状二 岩石 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a-3 0 0 k P a 的猫性土和粉土。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中密的细、粉砂,1 5 0 k P a 镇几 rz 3 0 0 k P,的猫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1.3 稍密的细、粉砂,1 0 0 k p a f,a d,+d。一 2d-d.+d n 一 3:;.3.2 一 1)3 _ 2式中:d,d_ d o 一 d 一 一 一 饱和

29、土类别 d.+d)1.5试+d b 一4.5上 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淤泥和淤泥质土层不宜计入;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工程使用期内的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基础埋置深度(m),当不大于 2 m时,应按 2 m计算: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 4.3.2 采用(4.3.2:;当缺乏可靠资料时,也可按表 4.3.2 液化土特征深度设 防烈度士一土粉一砂4.3.3 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做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人试验法。当标准贯人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J、于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30、1)当 d,-1 5 m时(适用于基础埋深大于5 m或采用桩基时)Nc r 一、(2.4 一。.1、*)厂 v P.(4.3.3-2)式中:d 标准贯人点深度(m);N 一 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N,一 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4.3.3 采用;P.-一 勃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 或为砂土时应取 3 计算。表 4.3.3 标准贯入惬击数基准值(N o)分凌 一事施 丽 芬 犷 i&)i x.1144iit it 1Ub i 5fA_789第一组6(8)1 0(1 3)1 6第二、三组8(1 0)1 2(1 5)一注 括号内数值适用于设计基A卜 地震加速度为。.1 5 g 和

31、。.3 0 g的地区。GB 5 0 0 3 2-2 0 0 34.3.4 当地基中1 5 m或2 0 m深度内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并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 合 i.N、.I,E=夕I 1一=l a 丁 、I V,r/(4.3.4)式中:I I:一 一 液化指数;、一每一个钻孔 1 5 m或2 0 m深度范围内液化土中标准贯人试验点的总数;N;,N 一一分别为深度i 点处标准贯人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 的数值;d一I 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人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 度差的一半,但_L 界不高于地下水

32、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一,土层考虑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 m ),当该层中点的深度不大于 5 m时应取 1 0,等于1 5 m或2 0 m(根据判别深度)时应取为0.5 m-1 5 m或2 0 m时应按 线性内插法取值 注:对 第 1.0.7 条规定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液化指数。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表4.3.5 确定液化等级。表 4.3.5 液化等级划分衷 儡 露 迪 缨 轻微中等严重1 50 4(55 1 52 0O 1,Q(66 1 84.3.6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对地基的抗液

33、化处理措施,应根据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的使用功能、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4.3.6 的规定选择采用。表 4.3.6 抗 液 化 措 施一 卜 卜巡 化 等 级工 程 项目 英 别 一轻微中等严重第 1.0.6 条规定的工程项目B或 CA或 B 十CA厂站内其他建(构)筑物CB或 CA或 B+C 一 管:”一输水、气、热干线DCB斗C配管主干线DCB+D一 般配管不采取措施DC注:A一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H-一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C减小不均匀沉陷、提高结构对不均匀沉陷的适应能力;D提高管道结构适应不均匀沉陷的能力。“3 一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采用桩基时,应符合本章第

34、4 节有关条款的要求GB 5 0 0 3 2-2 0 0 3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人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埋人深度不应小于 5 0 0 mm;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碎石桩挤密,强夯等)加固时,处理深度应达到液化深度下界;处理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不宜小于相应的液化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Nr);采用换土法时,应挖除全部液化土层: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时,其处理宽度从基础底面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基底处理深度的1,i 2.且不应小 于 2mo4.3.8邵分清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 4(判别深度为 1 5 n:时)或 5(判别

35、深度为 2 0 m时);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底液化土层特征深度值(C d r)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2 土层当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时,加固后的桩间土的标准贯人锤击数,应符合 4.3.7条3 款的要求。34.3.9措施:l 2 3 4基底平面的处理宽度,应符合4.3.7 条 5 款的要求。减轻液化沉陷影响,对建(构)筑物基础和上 部结构的处理,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下列各项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整体底板(筏基)等;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对敞口式构筑物的壁顶加设圈梁等。4.3.

36、1 0 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I 对埋地的输水、气、热力管道,宜采用钢管;2 对埋地的承插式接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3 对埋地的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整体结构,并沿线设置具有抗剪能力的变形缝,缝宽不宜小于 2 0 mm,缝距一般不宜大于 1 5 m;4 当埋地圆形钢筋混凝土管道采用预制平口接头管时,应对该段管道做钢筋混凝土满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3%;并应沿线加密设置变形缝(构造同3 款要求),缝距一般不宜大于 1 0 m;5 架空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设置适量的活动、可挠性连接构造。4.3.1 1 设防烈度为8 度、9 度地区,当建(构)筑物地基主要受

37、力层内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勃性土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l 当软弱私性土层上覆盖有非软土层,其厚度不小于5 m(8 度)或8 m(9 度)时.可不考虑采取消除软土震陷的措施 2 当不满足要求时,消除震陷可采用桩基或其他地基加固措施。4.3.1 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 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1 5 0 m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4.4 桩基4.4.1 设防烈度为7 度或8 度地区,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基无液化土层时,可不进行桩基杭震承载力验算。4.

38、4.2 当地墓无液化土层时,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设计值,可比 静载时提高2 5%;2 当承台四周侧面的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低于9 0%时,可考虑承台正面填土抗力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人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承台d:面填土的土抗力,可按朗金被动土压力的 1/3 计算。GB 5 0 0 3 2-2 0 0 34.4.3 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低承台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人承台正面填土的土抗力作用;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 m,1.0 m的非液化土层时,可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

39、,并按不利情况设计:(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4.2 条规定采用,但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 4.4,3 所列的折减系数;表 4.4.3 土层液化形响折减系数A N深度d.(m)折减系数 一0礼0.6d.1 01 0 d,2 01 侣0.6 孤镇0.8d.1 0/31 0 d,2 02/30.8 际镇1.0d.1 02/31 0 d,簇2 0I注:A N 为 液化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与相应的临界值之比。(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 0 写采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4.2 条规定采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 m深度范围内非

40、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4.4.4 厂站内的各类盛水构筑物,其基础为整体式筏基,当采用预制桩或其他挤土桩,且桩距不大于4 倍桩径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人锤击数达到不液化要求时,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做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4.4.5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应采用非液化土回填夯实。4.4.6 存在液化土层的桩基,桩的箍筋间距应加密,宜与桩顶部相同,加密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土层下界面以下2 倍桩径处;在此范围内,桩的纵向钢筋亦应与桩顶保持一致。5 地,作用和结构抗盆验算5.1 一般规定5.1.1 各类厂站构筑物的地屁作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 一般情况下,应对构

41、筑物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向地,作用,并进行结构抗屁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屁作用,应由该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全部承担。2 设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应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作用。3 设防烈度为9 度时,水塔、污泥消化池等盛水构筑物、球形贮气皓、水抽式娜旋轨贮气班、卧式国筒形贮气罐应计算竖向地瓜作用。5.1.2 各类构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1 湿式螺旋轨贮气罐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2 除第1 款规定外的构筑物,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5.1.3 管道结构的 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埋地管道应计算地震时剪切波作用下产生的变位或应变;

42、2 架空管道可对支承结构作为单质点体系进行抗震计算,GB 5 0 0 3 2-2 0 0 35.1.4 计算地屁作用时,构筑物 含架空管道)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防水层、防腐层、保温层(含上硬土层)、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其他永久荷载标准值(侧士压力、内水压力)、可变荷载标准值(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等)之和。可变荷载标准值中的雪荷载、顶部和操作平台上的等效均布荷载,应取 5 0%计算。5.1.5 一般构筑物的阻尼比(动可取0.0 5,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5,1.5 采用,其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飞a m.众4 5 a.,;丫 赢a=11

43、,0.2 七卑7-5 Y N 习 alr0 0.1孤地震影响系数;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T,一特征周期;丁.结构自 振周期;7一直线下降段斜率调整系数9一阻尼调整系数;Y-衰减指数。图5.1.5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1 周期小于。.1s 的区段,应为直线上升段 2 自。.1 5 至特征周期区段,应为水平段,相应阻尼调整系数为1.0,地震影响系数为最大值%a,应按本规范5.1.7 条规定采用。3 自 特征周期T。至5 倍特征周期区段,应为曲 线下降段,其衰减指数(7)应采用0.9.4 自5 倍特征周期至6 s 区段,应为直线下降段,其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妇应取。0 2 5 特征周期应根据本规范附录

44、A列出的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5的规定采用。注:当 结构自振周期大于6.05 时,地展影响系数应作专门研究确定。表 5.1.5 特 征 周 期 值,后 赢th A A 89iR it A N 39RIn皿1 V第一组0.2 50.3 50.4 50.6 5第二组0.3 00.4 00.5 50.7 5第三组0.3 50.4 50.6 50.9 05.1.6 当构筑物结构的阻尼比(动不等干。.0 5 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曲 线仍可按图5.1.5 确定,但形状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l 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5l6AlY一 0.一 套9 十 0.0 5-v.O se 卜 os2 直

45、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场 一 0.一 夸0 2+0.令三(5.1.6 一 2)当7值小于零时,应取零。5.1.7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G B 5 0 0 3 2-2 0 0 3t 当构筑物结构的阻尼比为0.0 5 时,多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 5.1.7 采用。表 5.1.7 多遇地,的水平地反形晌系数最大值(5=0.0 5)烈度6789a m 琳0.040.0 8(0.1 2)0.1 6(0.2 4)0.3 2注 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为0.1 5 g 和。.3 0 g 的地区(本规范附录A)2 当构筑物结构的阻尼比不

46、等于0.0 5 时,阻尼调整系数(q,)应按下式计算。叭=1 十典0 5 万 乓 V.V b 卜 1.1 S(5.1.7)当rh -。.2 5;h,V 一一 水柜内的贮水高度,对倒锥形水柜可取水面至锥壳底端的高度(m);r 水柜的内半径,对倒锥形水柜可取上部筒壳的内半径(m);马一一相应于水塔结构基本自 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空柜或满水),应按本规范 5.1.5 条 确定;a.一 一相应于水柜中水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 5.1.5 条及5.1.6 条 规定并取 夸=。确定 1 49GB 5 0 0 3 2-2 0 0 39.2.2 水塔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47、(9.2.2)竺成丫 一一 T式中:T,水塔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8);K,一 一 水塔支承结构的刚度(k N/m);K 重力加速度(m/s ),注:当计算空柜时,W 中不含贮水作用项9.2.3 水柜中水的基本自 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T w=一 一二.-(9.2.3)旦1.8 4 t a n hr。(8 二 粤)9.2.4 对位于9 度地区的水塔,应验算竖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规范5.3.2 条规定计算。当验算竖向地震作用与水平地震作用组合效应时,应采用平方和开方组合确定。9.3 构造措施9.3.1 除I 类场地外,水塔采用柱支承时,柱基宜采用整体筏基或环状基础;当采用独立柱基时,应设置连系梁9.3

48、.2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筒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筒壁的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 2 m m,间距不应大于2 0 0 m m,2 筒壁上的门洞处,应设置加厚门框,并配置加强筋,两侧门框内的加强筋截面积不应少于切断竖向钢筋截面积的1.5 倍,并应在门洞顶部两侧加设八字斜筋,斜筋里外层不少于2 0 1 2 钢筋。3 筒壁上的窗洞或其他孔洞处,周围应设置加强筋;加强筋构造同门洞处要求,但八字斜筋应上 下均设置。9.3.3 水柜由钢筋混凝土构架支承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横梁内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少于4 0 倍钢筋直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 0 0 m m,且在梁端的 1 倍梁高范围内,箍筋间距不

49、应大于1 0 0 m m,2 立柱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 0 0 m m,且在水柜以下和基础以上各8 0 0 m m范围内以及梁柱节点上下各1 倍柱宽并不小于1/6 柱净高范围内,柱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 0 0 m m;箍筋直径,7 度、8 度不应小于8 mm,9 度不应小于 1 0 m m,3 水柜下环梁和支架梁端应加设腋角,并配置不少于主筋截面积5 0%的钢筋。4 8 度、9 度时,当水塔高度超过2 0 m时,沿支架高度每隔 1 0 m左右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交叉支撑一道,支撑构件的截面不宜小于支架柱的截面。9.3.4 水柜由砖筒支承的水塔,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对 6 度W类场地和 7

50、 度 工、n类场地的砖筒内应有适量配筋,其配筋范围及配筋量不应少于表9.3.4 的要求。表 9.3.4 砖简盛配筋要求一 卜一 一 一 N 度 和 场 地 类 别 配 筋 方 式一 一 一6 度S 类场地和 7 度 IA 类场地配筋高度范围全高砌体内竖向配筋O l o,间距5 0 0 m m -7 0 0 m m,并不少于6 根砌体竖槽配筋每槽1 0 1 2,间 距 1 0 0 0 m m,并不少于6 根砌体内环向配筋耗,间距3 6 0 m mGB 5 0 0 3 2-2 0 0 3 2 对 7 度 田、F类场地和 8度 工、n类场地的砖筒壁.宜设置不少于 4根构造柱,柱截面不宜小于2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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