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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产学研合作1上年度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下同)或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高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A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付给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到账资金为准)的40%、不超过8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为B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5%、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为C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0%、不超过30万元;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为D类,支持比例为不超过实
2、际发生金额的20%、不超过8万元。养殖业企业不在支持范围之内。2在我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且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按当年与我区企业产学研实际发生金额的10%,最高补助100万元运行费用。3支持第三方机构促成我区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按当年企业与所促成高校院所(不含已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实际发生金额的10%奖励第三方机构,最高补助50万元运行费用。二、创新平台建设1设立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区科技局认定授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2资助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的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对申报成功的,原则上全额资助申报中介服务
3、费用,申报不成功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按不超过50%资助申报中介服务费用。具体资助标准,由区财政局审定。3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202*年至2023年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资金全额兑现。2对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在市申报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的申报资助,对给予过申报资助后申报不成功再次申报仍不成功的企业,不再给予申报资助。3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4、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4.奖励代理我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中介机构。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超过上年度且不少于3家的,奖励1万元/家;全年代理我区企业认定成功数未超过上年度数或不足3家的,奖励5000元/家。5.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我区的,获批当年迁出的,区科技局不予兑现该企业申报当年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第二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之二;第三年迁出的,由区、镇财政部门扣减该企业已获得的市、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助政策区承担部分的三分
5、之一。四、其他事项1本政策当年兑现的科技研发奖补资金总额(已明确全额兑现的部分除外)以企业当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流转到下一年度兑现(仅递延一年)。高校院所和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的奖补资金不与税收挂钩。2本政策自20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湾沚区202*年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规范区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区级财政资金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激励作用,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特
6、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向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和本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发放的,用于其进行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种类和适用对象为:1产学研合作企业券,适用于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2高校科研院所券,适用于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3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适用于202*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以上企业,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实际研发活动。第四条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
7、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第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领导、核实监督,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核实创新券兑现申请。区财政局负责核实科技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牵头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科技创新券采用纸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当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创新券仅限于申领者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第七条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当年度科技项目费预算的额度确定本年度科技创
8、新券发放额度和兑付额度。202*年科技创新劵发放额度为3000万元、兑付额度为1400万元。科技创新券发完为止,兑现不足部分,带入2022年兑付。第八条202*年科技创新券申领时间为202*年1月- 6月。申领者(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申领)到区科技局填写湾沚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第九条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一)产学研合作企业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2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4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正式协议复印件;5产学研技术合同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备案;6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计划书。(二)高校科研院所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9、2与湾沚区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申请表;2区科技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区科技局根据申请情况,拟定发放名单和金额,分类向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航产服务中心、有关镇、区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湾沚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科技局向申领者发放科技创新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区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技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区科技局作出复核决定
10、。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第十一条申领额度1产学研合作券:上年度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或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高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40%、最多8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5%、最多5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30%、最多30万元;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不超过协议金额的20%、最多8万元;合作高校科研院所100万元。2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5万元。第十二条科技服务协议(合同)履行完毕,持券企业应到区
11、科技局进行创新券使用登记,填报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并报送科技服务协议(合同)。若兑现单位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到区科技局进行登记。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总金额、抵用科技创新券金额、兑现单位等。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以政策文件规定为准。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一)产学研合作企业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表;2高校科研院所收款发票复印件和确认函;3产学研合作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二)高校科研院所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表;2履行协议的证明材料。(三)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1湾沚区科技创新券兑现表;2区科技局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202*年科技创新劵兑
12、现时间为202*年12月2022年3月。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核定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总额的依据之一。区科技局将拟兑现名单分批在湾沚区人民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名称、金额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区科技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技局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区科技局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兑现经费至申请人,并在湾沚区人民政府网公告。第十六条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科技局、区审计局组成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核查小组,抽查部分科技创新劵申领者的申请、使用、兑现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暂停其科技创新劵申领资格三年。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年当年有效,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