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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XX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XXX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
2、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级。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方能完成治理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治理难度大,需部分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方能完成治理的隐患。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治理,
3、且治理难度很大的隐患。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是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督办方式可分为挂牌督办、通报督办、函告督办、检查督办等。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实施。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XX区行政区域内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工作,区政府安委办具体承担区政府安委会对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工作。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由区政府安委会报市政府安委办。第六条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4、部门要建立各辖区、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综合督查、暗查暗访、专项整治、群众举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分级、闭环管理。被认定为级重大隐患的,由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督办;被认定为级以上重大隐患的,上报区政府安委办,由区安委会报市安委办。作出督办决定的督办单位,要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附件1),明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录入芜湖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定期在媒体公告。同时,对重大
5、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实施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销案。各督办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和治理完成情况应报区政府安委办备案。第七条凡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要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治理措施;3.所需的经费和物资条件;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重大隐患治理期间,治理责任单位要对治理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和对策,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治理期间安全。各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对隐患治理过程中遇到
6、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执法文书、人员签到、协调会议纪要、图片和影像资料等)。第九条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所在地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督办单位提出解除隐患督办申请,同时报送隐患治理资料。经督办单位确认后方可解除督办。区政府安委会督办重大安全隐患,由区安委办具体组织验收。第十条重大隐患验收销案、解除督办后,督办单位应要及时整理完善隐患治理档案。内容包括:1.卷内目录;2.督办通知书;3.重大隐患治理方案,;4.隐患治理期间的检查督查记录等执法文书;5.隐患治理前后对比图片及视频资料;6.隐患治理验收销案表及验收签到表;7.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被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治理或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治理要求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将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区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可以通报、约谈,直至提请同级监察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实行动态管理,区政府安委办每个月对督办的隐患进行一次清理,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及时销案,对新增的隐患及时进行督办。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