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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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医养结合工作,统筹整合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医疗与养老资源,促进“两院”深度融合发展,提升乡(镇)医养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实用的健康养老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出发点,立足实际,整合优化卫生、养老资源,创新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农村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农村老年人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均能获得医中有养、养中有医的医养服务。二、工作目标202*年全县“两院”融合率达到70%以上,截止202a年底全县100%的乡(镇)“两院”实现深度融合,基本形成具有特色的

2、农村医养服务体系。具体为:1.202*年推进航埠镇、巴山镇、相山镇、马鞍镇等4个镇“两院”毗邻建设,推进航埠镇、礼陂镇、相山镇、河上镇、马鞍镇、孙坊镇、巴山镇、六家桥乡、三山乡、桃源乡等10个乡(镇)卫生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养老康复护理床位,增加养老服务职能,实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村卫生健康服务室为所在村现有的“幸福之家”、“颐养之家”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等服务,进一步深度落实乡(镇)“两院”签约服务。2.202a年推进孙坊镇、许坊乡、石庄乡、六家桥乡等4个乡(镇)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推进白路乡、白陂乡、许坊乡

3、、郭圩乡、石庄乡等5个乡卫生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养老康复护理床位,增加养老服务职能,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村卫生健康服务室为所在村新增的“幸福之家”、“颐养之家”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等服务,进一步深度落实所有乡(镇)“两院”签约服务。三、实现途径以“两院”之间零距离融合服务为主体,以“两院”之间、家庭医生与老年人之间的签约服务等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两院”深度融合,具体融合形式为:1.乡(镇)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毗邻建设;2.乡(镇)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3.乡(镇)卫生院增加养老服务,设置医养

4、中心;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5.村卫生健康服务室为所在村的“幸福之家”、“颐养之家”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等服务。四、服务内容老年人能够在“两院”融合机构享受医疗巡诊、中医理疗、心理疏导、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生活照料和档案管理等服务。五、实施步骤(一)开展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至202*年1月)县卫健委、民政局分别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卫生院、敬老院的床位、医生、护士、护理员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做到统筹布局、合理安排、适度超前。在

5、此基础上,制定“两院”深度融合实施方案,并在202*年2月份将方案报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医养结合实施阶段(202*年2月至202年11月)各乡(镇)要根据“两院”建设总体要求,因地制宜、规划落实好“两院”深度融合工作。1.乡(镇)敬老院、卫生院双方均需整体新建的或敬老院、卫生院单方需新建的,力争做到毗邻建设,整体连片,医养同院,卫生院为敬老院提供医疗服务。2.乡(镇)敬老院、卫生院相距较近的,通过整合资源,在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实行备案制。乡(镇)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所需医务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县政府批复,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派出适量的

6、医务人员,不足部分再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引进各乡(镇)敬老院备案制医务人员。3.乡(镇)敬老院、卫生院相距较远的,卫生院可申请变更服务项目,增加养老服务职能,收住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医养服务。同时,还应与对应的乡(镇)敬老院定期开展巡诊服务。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5.村卫生健康服务室为所在村的“幸福之家”、“颐养之家”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健康宣传、健康咨询、健康检查等服务。以上五种形式,乡(镇)敬老院与乡(镇)医疗机构双方都应签订合作协议,实行“两院”签约服务,做到职责清晰,

7、责任明确,薪酬合理。同时,以智慧百乡千村健康扶贫工程为依托,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闲置学校等资源,开展农村居家医养一体化服务。(三)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2年11月至12月)各乡(镇)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有关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各乡(镇)“两院”深度融合工作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纳入绩效考核。六、主要任务(一)明确服务对象和范围。1.乡(镇)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如有空余床位,对享受生活低保、低家庭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社会上有需求的老年人均可提供养老和照护服务。2.具备医养结合机构条件的乡(镇

8、)卫生院可接收社会上有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提供医疗和照护服务。(二)规范入院体检内容。老年人在入住敬老院前由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提供入院体检,体检项目应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压、心电图、肝肾功能、胸片、B超等常规项目,或者出示近1个月内具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需包括以上体检项目结果)。如有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的老年人,治愈后按体检情况入住。(三)实行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发201948号)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

9、自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其评估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6个月。入住的老年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如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的,或者有效期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四)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乡(镇)敬老院需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即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情况等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在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即时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为具有老年人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五)

10、确定入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原则上按照住宿费、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等方面确定。1.政府兜底的农村特困人员老年人入住乡(镇)卫生院由县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支付。2.非政府兜底的老年人入住敬老院和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卫生院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结合我县消费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可对收费项目与标准给予调整。(六)明确床位设置要求。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6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敬老院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61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抚

11、府办发201985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卫生院按当地人口的1设置康复床位,康复护理床位建设面积一般为25-30平方米;乡(镇)卫生院按乡(镇)老年人口总数的0.2设置安宁疗护床位,为有需要的生命末期患者提供照护服务,乡(镇)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达到70%以上,确保优先满足辖区内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村卫生健康服务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签约率达100%;同时积极与当地“幸福之家”、“颐养之家”等养老服务机构有机融合,着力完善具有特色的农村医养服务设施条件。(七)加快护理队伍建设。按照“规范护理、适当宽裕”的原则,养老护理员与健康老年人配备比例不低于1:10,与半失

12、能老年人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与失能老年人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首次从事养老护理、医疗护理人员需经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县人社局要结合实际,开设养老、康复、护理技能培训;县职业教育中心要结合实际,开设养老、康复、护理等专业课程,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养老管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业务培训。(八)充实加强基层医疗服务力量。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并做到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力量不足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县政府批复,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县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引进各乡(镇)敬老院备案制医务人员,解决相关费用,落实有关服务任务

13、。积极引导各级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扩充医疗服务队伍。七、保障措施(一)简化审批程序。1.乡(镇)卫生院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县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县委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2.乡(镇)敬老院申请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依法向县卫健部门备案。3.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楼层(区域)或主体建筑,所涉及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事宜,乡(镇)卫生院可依据上述的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二)明确管理体制和职能。落实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属地管理责任。县民政部门履行养

14、老行政监管职能,县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卫生行政监管职能。乡(镇)卫生院院长、敬老院院长任命按现渠道执行。(三)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相关支持政策。1.各乡(镇)要逐年增加财政预算,县级留存使用的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从55%的公益金中拿出15%用于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和“两院”融合工作发展。2.乡(镇)卫生院设置医养结合床位,实行财政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财政按照每张医养结合床位2500元的标准补助乡(镇)卫生院。3.落实“两院”融合运营补贴,乡(镇)卫生院按照实际接收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按实际接收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15、。4.落实医疗服务经费,县财政每年安排医疗服务经费5万元拨付给乡(镇)卫生院,主要用于支付购买服务和医务人员医疗巡诊、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心理疏导、中医理疗及其交通保障等支出,医务人员的服务与报酬采用绩效考核方式发放。(四)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农村特困老年人的门诊、住院费用按照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实行保障,积极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农村特困老年人上门服务。将签约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中符合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已参加医保且符合医保规定可以办理慢性疾病的老年人,简化慢性病办理流程,并由其自行选择一家医院和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刷卡结算。积极保障老年人

16、用药需求,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让群众可就近购买到质优价廉的药品;特殊情况下,慢性病用药可延长到3个月用量。八、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两院”融合发展各项工作。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两院”融合发展工作督查推进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二)大力支持“两院”融合。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配合“两院”融合建设,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在推进“两院”融合工作中,要着力解决好工作中的人、财、物等方面的需

17、求,确保“两院”融合有序推进。对达到“两院”融合相关要求的机构,经评估审定后,授予“XX乡(镇)医养中心”的牌子。(三)严格落实目标任务。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抓好“两院”融合工作,及时解决“两院”融合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落实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两院”融合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打造具有特色的“两院”融合工作新局面。附件:1.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2.“两院”融合签约合作协议书(参考范本)3.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由熊县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余良、许小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开展

18、各项日常工作。附件2“两院”融合签约合作协议书(参考范本)甲方: (医疗卫生机构)乙方: (养老机构)为加快推进“两院”融合工作,推动乡(镇)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满足乡(镇)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两院”融合协议书,双方遵照执行。一、合作期限双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期限为 年,期满后可重新协议并签约。二、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甲方为乙方提供健康教育服务,每年定期开展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素养基本知识等健康教育讲座。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2.甲方为乙方提供预防保健服务,每年免费为65周岁及

19、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提供健康指导、慢病管理、中医药健康服务、失能健康评估和康复指导等服务。对乙方入住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3.甲方为乙方提供疾病诊治服务,每年定期开展巡诊,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上门的集中义诊。4.甲方为乙方提供老年人就医友善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绿色通道,对有就诊及住院需求的老年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落实手续简化,对急危重病老年人及时协助转院,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疾病抢救与免费急救接诊服务。5.甲方对乙方设置的医务室、护理站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质量和管理工作负责,将其纳入日常药品安全内部督查范围。(二)乙方职责1.乙方要为甲方开展上

20、门服务提供必要的规范诊疗场所,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及时准确告知老年人健康状况,确保相关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2.乙方要协助甲方共同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个人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医疗信息资料。3.发生医疗纠纷时,乙方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配合甲方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患纠纷。三、附则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备县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各一份。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附件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

21、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

22、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五)应当设医

23、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二)急救设备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

24、教育影像设备、能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管理等有关设备。(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一、人员(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二)

25、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二、房屋(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三、设备(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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