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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 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 20178 号)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 的建设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 20178 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 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
2、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 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 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 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 相关工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 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 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项目 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 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 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
3、专家委员会中选 取。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 5 名(含 5 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中北京市装配式 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 3/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 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 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建设单位应统筹 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 合。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应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 家评审意见。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设计方案评 审的
4、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项目,可不另 行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第六条 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 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报审材料应包括项目施工图 设计文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计算书(参考格式 见附件 3)、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它应送审的相关文件。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北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 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附件 4)以及国家和我 市相关规范或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文件落 实规划审批文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以及预制率是否 满足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 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等重 大变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积极推进项目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 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I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