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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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东商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2010-2011学年度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和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广东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科研表现、文体及其他方面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分、学业科研表现分、文体及其 他方面表现分三项构成。三项测评各以一百分测算,其所占比例分别为 20%、65%、15%。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

2、积分20%+学业科研积分65%+文体及其他方面积分15%。第四条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五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 70 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第六条 思想品德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 分)项目包括:(一)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而受表彰者,加分。凡受二级院系及其它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3 分;受学生工作部(处)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5 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 10 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20 分。(

3、二)参加无偿献血者在同一学年中第一次加3 分,每增加一次献血加 2 分。(三)担任学校教学信息员和参加学校及学院召开的学生代表座谈会成员,每参加一次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且该意见或建议被收集者加 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3 分。(四)参加二级院系以上单位组织的义务劳动者,例如青协组织活动或者学 2 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学院青协活动(义教、福利院、雷锋月活动、义卖工作、义演、助残等公益活动),三次以内不加分,第四次为 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5 分。(五)参加国旗护卫队/校风学风督导队,可以按情况适当加 1-8分。(六)评优、表扬加分 1、通报表扬:凡受二级院系及其它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

4、分;受学生工作部(处)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5 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 10 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 20 分。2、评优:校级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校级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每人 10 分;军训训练优秀个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学院优秀班干、学院优秀团干、学院优秀团员、学院优秀(正副)部长,优秀班主任每人加 5 分。3、荣获学校星级宿舍舍员加 1 分,每增加一星级加 1 分,最高分不超过 5分,获学院优秀宿舍一等奖舍员加 1 分,二等加 0.8分,三等加 0.5分。4、学生干部加分(学生干部加分必须实事求是,按学年表现加分,学生干部加分按工作表现酌情加减,若

5、担任学生干部未满一年者,只能加下面规定分数的一半):(1)团委、校学生会、校广播台、校艺术团、校青协、社团联合会,主席(会长、台长、团长、队长、社长)加 5 8 分,其他常委加 4 7 分,正部长加 3 6 分,副部长加 2 5 分,干事加 1 3 分。心理互助发展协会、勤工俭学服务社、信息中心、校报记者团、校红十字会,主席(会长、社长、主任、团长、队长)加 4 7分,其他常委加 3 6分,正部长加 25 分,副部长加 1 4 分。担任校国旗护卫队队员、校风学风督导队队员并表现突出者每人每学年加5 8 分。(2)担任学院辅导员助理加3 8 分,办公室助理属于勤工俭学范畴,不予以加分。莘报编辑成

6、员及企业家故事会理事加 14 分。(3)班长、团支书加 5 8 分,其他班干(含年度考核及格的党支 3 部委员)加 3 6 分,素拓小组成员加 1-3分。注:学生干部加分需视其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决定具体加分。注:兼任数职者(包括学校、学院和班级),最多只能给予一项职务的加分,以最高分一项为参照。5、班长团支书兼职督导队队员不加分。6、广州亚运会志愿者无论是否评上优秀一律加 5 分。第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扣分项目包括:(一)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扣减全部德育分。(二)担任学生干部(含学生助理员)不起干部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

7、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扣 1-5分;(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活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 3 分并在综合测评时进行公示。(特色团日活动升国旗爱国教育寒暑假社会实践专业专题讲座其他实验区组织的活动),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 2分。升旗仪式总加分不超过 1 分。(四)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 4 分,两次扣 6 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 8 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 10 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扣 15 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扣 20 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 25 分。(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 4 分,两

8、次扣 6 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 8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 10 分;受记过处分扣 15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 25 分。(六)一学年累计迟到 5 次和 5 次以下者每次扣 0.2分;超过 5 次者,超过部分每次按照 0.4分扣除;一学年累计旷课达 5 次和 5 次以下者每次扣 0.4分;超过 4 次者,超过部分每次按照 0.8分扣除。(此项扣分以班委登记为准)。(七)在考试中出现违纪行为,一次扣 10 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 4 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 学业科研表现 第八条 学业科研表现分由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科研分二部分构成。两者相加满分为 100分。科研分视其实际

9、情况进行加分和扣分。第九条 成绩平均分一律以教务处成绩单为准。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有如下表现者,加分如下:(一)凡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校或市(厅)级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5、4、3、2 分;获省(部)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9、8、7、6 分;获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13、12、11、10 分;获单项奖视同三等奖加分。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二)凡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以收到刊物),加分如下:A 级 I 类刊物,每篇 15 分;A 级类刊物每篇加 13 分;B 级 I 类刊物,每篇加 11 分;B

10、级类刊物每篇加 9 分在本校学报或其它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 5 分;C 类刊物每篇加 7 分,D 类刊物每篇加 5,具体刊物类别按关于修订广东商学院认定重要学术期刊目录和调整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通知为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二)获得学校年度科研立项后按时提交作品且经评审得以结项者,其中重点课题主持人加 5 分,重点扶持课题主持人加 4 分,一般课题主持人加 3 分;重点课题参与者加 2 分,重点扶持课题参与者加 1.5分,一般课题参与者加 1 分,课题组成员不超过 6 人。创新项

11、目结项者,主持人加 5 分,参与者加 2 分。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第十一条 在学术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请将原文和复印件(含刊物封面)提交实验区审核。第十二条 凡参加学生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或者证明材料为准;获 5 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第十三条 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 20 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四条 文体及其他方面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文体及其他方面表现基本分为 60 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

12、分和扣分。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加分:(一)参加各种演出,按证明分别加分。(二)凡是校级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的参加者,获 1 3 名者每次每项另加 5、4、3 分,4 6 名者每次每项另加 2分,7-8名另加 1分。;获得其他单项奖按照三等奖(第 3 名)加分标准加分。(三)参加省级文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获前八名者按校级两倍加分。球类比赛的主力队员每次比赛另加 5 分,非主力队员另加 2 分。(四)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五)参加国际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30 分、25 分、20 分;体育

13、尖子参加省运动会或其他各类竞赛,已在课程加分加分的,不再在文体项加分。(六)参加电台或电视台演出和培训,在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加 3 分。(七)向广东商学院报、广东商学院网站投稿的每篇加 2分、向二级院系报刊、广商学工、广商青年投稿并被采用者,每篇加 1分(广商学工、广商青年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省级、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分别加4 分和 6 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属学术论文在学业科研表现中加分的,不在此项加分。(莘报的文章,如果是本报的记者,属职务行为,老师要 6 求写的文章同样不在此列,不予加分)(八)在学校优秀假期实践论文评选或实验区社会实践

14、报告评比中,“三下乡”实践论文等,一等奖 3 分,二等奖 2 分,三等奖 1 分,个人单项奖按三等奖加分。(九)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奖加 1 分,省级奖加 3 分,国家级奖加 5 分。(十)每参加一次讲座加 1 分,最高加满 10 分。(十一)参加校级以上征文比赛等活动,每人每项(次)加2分;获国家级和省级一、二、三等奖另分别加 8 分、7 分、6 分和 5 分、4 分、3 分;获校级或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 分、2 分、1 分 第十六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一)凡学校和二级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每次扣 3 分;(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

15、顺利进行者,每次扣 5 分;(三)体育未能达标者扣 5 分,无故不参加达标者扣 10 分。第五章 其他方面加分 第十七条 其他方面加分:(一)思想品德积分项 1、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倡导积极、文明、健康、先进的思想和行为,并产生一定影响者,可酌情加 1 至 3 分。2、参加学校或二级院系捐款、捐赠物品活动者(必须提供相应证明,否则不加),每人每次加 1 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 3 分。3、获学校“优秀学风班”全体同学加 3分,获校级“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等,所在班每人加 2.5分,获学校“良好学风班”,全班同学加 2 分;获得学院“良好学风班”及“优秀学风班”,

16、所在班级每人分别加 1 分和 2 分,学院优秀团支部,所在支部成员每人加 1 分。4、参加党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者加 2 分;7(二)学业科研表现其它加分项 1、凡校级,院级学术性竞赛活动参加者,每次可加 0.5分(要出示相关证明);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性竞赛活动参加者,每次可加 1分;(各项比赛初赛获奖可加参与分,获奖加分以决赛名次为主,其他活动相似);获二级院系或县(市)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2、1、0.5分;既参加校级又代表学校参加比赛取的成绩的,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三)文体表现其它加分项 1、凡是校级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的参加者,每人每次每项目(不

17、计赛事场数、轮次)加3 分。2、参加市级文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者,前三名分别另加 6、5、4 分,获 4-6名每次每项另加 3 分,获 7-8名每次每项另加 2 分。3、凡参加校运会选拔者,不考虑参加选拔项目的多少,统一加 2分;参加校级其他各种文艺及体育运动活动选拔者,不考虑参加选拔项目的多少,每次加1 分,最多不超过5 分。4、凡是二级院系级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每人每次(不计赛事场数、轮次)加 2分,主力另加 1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 4、3、2 分,4 6 名者每次每项另加1 分,7-8名另加 0.5分;凡在本学院文体活动中担任裁判者,每人每场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5分

18、;凡在校运会担任裁判的加 2分,不另外按场次加分;获得其他单项奖按照三等奖加分标准加分。同时是学校和学院运动队的队员,只能加一个最高分。5、参加社团联合会旗下各协会组织的活动,每人每次 0.5分,冠亚季另加 1、0.8、0.5分。最高不超过 5分(协会部长、干事不在此项加分,必须提供证明。)6、参加一次啦啦队活动,一次加 0.5分,最高累计不超过 5 分。7、班内、班际组织的活动每人每次加 1 分,最高不超 5 分。8、其他学院活动,每次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9、参加学院团组织生活,凡参加者每人每次加 1分,获奖班级可再加 8 分:一等奖 1.5分,二等奖 1分,三等奖 0.5分,单项奖视同三等奖加 0.5分。10、体育活动的精神文明奖加 1 分。11、优秀公益活动、优秀读书作品、优秀户外拓展感想每项加1 分。第十八条 凡是在思想品德表现部分加过分的,不重复加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以干部身份组织活动不另外加分,学生干部不以干部身份参加活动、比赛可按正常加分。第二十条 获得计算机等级证书、驾驶证等资格考试证书,皆不加分。注意:1、所有的加分和扣分细则均以 2010-2011学年度为准。2、凡是细则上没有的加分项目,原则上不给予加分。3、如遇困难,请及时和综合测评小组联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二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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