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建筑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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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 建筑工程总公司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监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的监视管理,防止和减少建 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司属工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总公司质量平安处是总公司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监视管理的主管部门,司属各分公司施工工程部的平安监视管理机构,负责其隶属施工工程监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建筑工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 总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可以就建筑平安文明施工问题向总公司质量平安处

2、质询,有权向总公司质量平安处举报平安文明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平安文明施工实施企业全员监视。第六条 认真按照?建筑施工检查标准?GJG59-99 要求施工,执行当地有关平安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第二章 施工工程部应履行以下平安责任 一 在工程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承受总公司、分公司平安监视管理机构的监视管理;二 制定施工平安管理目标和措施,有方案、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三 建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平安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平安岗位责任制;四组织本工程部的平安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不平安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五 建立职工平安教育培训

3、制度。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须经平安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六 按规定提取平安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满足平安生产需要;七 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八 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平安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九 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十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 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安管理 第一条 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由施工工程部负责,并应当承受总公司质量平安处的统一管理。第

4、二条 施工工程部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所处条件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平安防 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施工平安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平安生产各类标准的要求,符合平安生产条件,并在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展平安防护。第三条 施工工程部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平安技术措施,经工程监理单位、总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以下平安制度:一 平安技术及平安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工程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及平安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二 平安教育制度。对职工

5、进展经常性的平安教育并做好记录;三 平安检查制度。总公司质量平安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平安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平安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四 平安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平安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第五条 对于以下危险作业,施工工程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平安措施,并按规定报总公司技术部门批准后实施:一根底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撤除;四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撤除;五平安防护设施的架设;六大型起重吊装工程;七模板工程;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九其它危险作业。前款所列危险作业工程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实施严格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须由特种设备监视检验机构进展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有安装质量问题须进展整改,经复检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平安管理制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第八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平安及身体安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九条 施工工程部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落实整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总公司质量平安处查封的施工现场,在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未经总公司质量平安处验收合格,施工现场不得擅自开工。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围墙大门统一制作标准,设置明显的

7、标牌,标明工地工程名称、建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施工工程部人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并需公开管理人员名单及监视 、消防保卫及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人、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平安警示布置图,并按标准设置平安警示标识等。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建建筑物必须采取密目网立体全封闭防护;二 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设置围挡、大门,建立门卫制度,设置专职门卫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三 施工现场应采取硬化处理,按标准设置道路,并保持道路通畅;应有良好的生产用水及生活用水排放措施,保证排水畅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须排入市政污水管线;四 施工

8、现场须按标准进展物料堆放,堆放易扬尘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垃圾须分类型集中堆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操作面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严禁从楼上直接向下倾倒建筑垃圾;五 施工现场须建立防粉尘、防噪音等措施,不得扰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当日 22 时至次日 6 时进展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六 任何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内燃烧有毒、有害物质;七 施工车辆不准带泥离开现场。第三条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按标准配备消防水源,合理配备灭火器材。二 施工现场须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

9、吸烟处,吸烟室应远离危险区。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为作业人员的生活提供以下条件:一 施工作业区和生活区严格划分,不得混用,并有隔离和平安防护措施;二 临时宿舍应整洁、卫生、保暖、通风;冬季应制定防中毒措施,夏季应制定消暑及防蚊虫叮咬措施;按标准搭设床铺,并符合卫生要求;符合平安用电标准;三 食堂、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按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安康合格证;四 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并由专人负责清扫,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厕所;五 应建立保健急救措施。第五章 建筑施工平安监视管理 第一条 总公司质量平安处对司属工程进展监视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 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依法进展监视

10、,检查指导平安文明施工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工程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可立即做出暂停施工的决定;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四 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行为进展查处。第二条 总公司质量平安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须 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对施工现场的监视检查,工程部及现场作业人员均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工程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工程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作出相应处分。第三条 监视检查完毕后,质量平安

11、处应将施工现场的不良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给予最终平安评价,作为考核施工工程部的重要条件。第四条 质量平安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 ,受理有关平安文明施工的各种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由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催促落实。第六章 处分标准 第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平安处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分:一 施工工程部未履行平安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 500 元至 1000元的罚款。二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 2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三 施工现场未编制施工组

12、织设计,或未制定施工平安技术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000 元至 4000 元罚款。四 施工现场未建立、执行平安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五 施工现场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平安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六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责令停顿使用,并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七 施工作业人员未遵守平安规定,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八 工程部接到质量平安处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不认真落实整改,或对已查封的施工现场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罚款。九 施工现场不符合环境管理规定、消防管理规定,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生活条件的,责令改正,并处 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第二条 工程部管理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及其它违纪行为的,由总公司给予处分措施:一 批评教育;二 将违纪违规情况记入人事档案;三 降低职务、岗位、工资;四 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岗位、工资;五 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六 解除劳动合同;七 对于成心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减一定时期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八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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