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学习问题总结_关于会计的学习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会计学习问题总结_关于会计的学习总结.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会计学习问题总结_关于会计的学习总结 会计学习问题总结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关于会计的学习总结”。 目录 1.交际应酬是否视同销售.1 2.“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的区别.4 3.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和支出.5 1.交际应酬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2、,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82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
3、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企业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
4、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
5、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
7、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
8、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
9、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是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
10、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因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不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列举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因此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3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因此,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11、入。那么,收入额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由于按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见本文开头“流转税处理”),因此,纳税人如有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行为,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货物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发生的支出,属业务招待费支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应限额扣除。这个问题的处理和企业其他正常的业务招
12、待费支出处理是一致的。 (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所列举的9个项目,虽然不包括交际应酬,但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中“等用途的”字样表述说明,这一条款并非正列举(类似的业务不可能穷举),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业务性质与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相同的,均可依此规定判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将劳务
13、用于交际应酬,性质上等同于将劳务用于广告、职工福利,应当按规定视同提供劳务确定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与企业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一样,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应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同时,由于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未计收入,因此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市场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其支出按规定列入业务招待费范围,限额扣除。 如某餐饮企业在本酒店内招待客户用餐,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假定用餐消耗的主食、菜品、酒水成本1000元,招待用餐市场价15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000 贷:营业成本餐饮成本 1000。 由于会计处理上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应当在年度企业所
14、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市场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发生的1000元业务招待支出与其他业务招待费一起,按规定限额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是规范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时,不做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将这部分支出与其他正常的营业成本混在一起进行税前扣除(假定该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使本应限额扣除的项目全额扣除,同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这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企业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进行检查时,应重点对这类问题进行核实 2.“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的区别 【东
15、奥小编】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以下是东奥会计在线独家提供的关于2023注会考试会计科目第三章存货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学员们参考复习,帮助大家进行查漏补缺。 【提问原题】: 甲公司库存A产成品的月初数量为1 0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8 000万元;A在产品的月初数量为400台,月初账面余额为600万元。当月为生产A产品耗用原材料、发生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共计l5 400万元,其中包括因台风灾害而发生的停工损失300万元。当月,甲公司完成生产并入库A产成品2 000台,销售A产成品2 400台。当月末甲公司库存A产成品数量为600台,无在产品。甲公司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按月计算发
16、出A产成品的成本。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第(1)题至第(2)题。(2023年) (1)下列各项关于因台风灾害而发生的停工损失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作为制造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C.作为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D.作为当期已售A产成品的销售成本 正确答案:C 知识点:存货成本的结转 答案解析:由于台风灾害而发生的停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益,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2)甲公司A产成品当月末的账面余额为()。 A.4 710万元 B.4 740万元 C.4 800万元 D.5 040万元 正确答案:B 知识点: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答
17、案解析:根据一次加权平均法按月计算发出A产成品的成本=(8 000+600+15 400-300)/(1 000+2 000)=7.9(万元),A产品当月末的余额=7.9600=4 740(万元)。 【东奥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非正常原因是指哪些原因?他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计入哪个科目?进项税能否抵扣? 非常原因指哪些原因?他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计入哪个科目?进项税怎么处理? 【东奥会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没有严格的区分,在2023年版准则讲解中指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
18、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会计上的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是一个意思。 而税法上使用“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在增值税方面,非正常损失是指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他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在所得税方面,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3.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和支出 按会计制度,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
19、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新准则下的处理,陈老师以前曾回答说,和原制度规定并无本质区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支出和收入仍然计入或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为收入来自日常活动,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生产并不是日常活动。 按照陈老师的这一回答,是否可以理解试运行时对外销售的产品不能确认收入? 如:某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转取得产品10件,估计不含税售价为10元/件,此后实际不含税售价为11元/件。依据陈老师的回答,是否销售时不确认收入,而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我的理解是: 第一步,产品入库:借:库存商品 100 贷
20、:在建工程 100(准则指南: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第二步,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28.7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 应交税费 18.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也就是说,在销售时还是应确认收入的。不知我这样的理解有无问题? 不应这样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
21、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因此,准则对“存货”和“收入”的定义都强调了它们必须来源于日常活动。而如前面所讨论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试车不属于日常活动。 因此,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试生产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不应结转为存货,而应当按预计售价借记“其他流动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对外销售时直接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流动资产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谢谢陈老师! 对于按预计售价借记的“其
22、他流动资产”和实际出售时贷记的“其他流动资产”,如果两者有差额应如何处理呢? 如上例,产品入库时:借 其他流动资产100 贷 在建工程100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28.7 贷:其他流动资产110 应交税费 18.7 区分不同情况并按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该差异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产品转其他流动资产之后,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动所致,可以把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该差异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先的估计有偏差,应调整在建工程价值。无论差额的产生原因,如果该差额不重大的,可基于重要性原则将其直接调整营业外收支处理。 陈老师,这里似乎有点问题啊。 按应用指南中的账务处理的科目说明,在建工程试生
23、产的产品似乎应该是可以作为存货处理的: 五、企业自营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摊支出)。 请问陈老师,这里是不是应该分为两种情况: 1、试车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则直接:借 银行存款 贷 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试车的产品未能直接对外销售而转入库存,则先 借库商品 贷 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以后销售时是否应作为收入处理? 另。新准则中试车产品转为“库存商品”时,应如何计
24、量呢,是否和会计制度一样,按预计售价计量同时冲减工程成本? 这个表述恐怕有问题,因为与存货准则、收入准则的基本精神不一致。我的意见还是比较倾向于上面所述我自己的看法。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试车中产出的可对外销售的产品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而不是存货;以后实现对外销售时不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转入其他流动资产的金额应按照预计售价,即与原制度在此方面的规定一致。 会计学习总结 会计学习总结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你想知. 会计学习总结 会计学习总结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有寻找学习和工作. 会计问题 5、考试结束,什么时候能查询成绩?如何查询?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河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8002/henancms/)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6、考试通过,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 会计问题 5、考试结束,什么时候能查询成绩?如何查询?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后,可登录河南省财政厅网站(网址:http:/:8002/henancms/)成绩查询栏目进行查询。6、考试通过,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 会计电算化学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