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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习水县驻矿安全监管员 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讨论稿)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安 2010 7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如下:一、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如实填写安全监管日志和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检查表,并及时将所驻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县局安全监管组,每周一和每月 3 号前书面报送所监管煤矿的周、月安全生产情况评估报告和周、月工作小结。(二)加强现场监管。加强对所监管煤矿“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的现场监管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入井
2、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20 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6 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不得少于5 天,工作时间不少于40 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二、工作职责-.z.(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对安全监管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并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
3、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入井人数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四)监督所驻建设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和突出矿井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及煤矿包保工作组报告。(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七)严格检查所驻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认真检查
4、制度的建立执行及矿级领导入井登记情况:检查是否在井下交接班、是否有现场交接记录,检查矿灯、自救器发放及入井检身记录等。(八)检查所驻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对存在-.z.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是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确保责任人、措施、质量、资金、完成时限“五到位”)。(九)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建设。(十)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按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现场验收前探情况,并在煤矿前探钻杆现场清点验收登记册上签署意见,对未实施“前
5、探”的煤矿一律不允许有任何掘进作业。(十一)对未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管理的突出矿井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配齐安全装备,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四位一体”进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十二)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监督管理,发现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传感器失真等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撤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责令煤矿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县煤安局。(十三)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进行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
6、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z.(十四)及时制止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负责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并填写“警示牌”,全面记录各级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的工作检查,并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指令内容。(十五)加强对煤矿“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及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煤矿事故和降低事故伤害程度,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十六)完成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三、权利和义务(一)每天必须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7、并做好相关记录;(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规定;(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四、驻矿安全监管员请销假及其它管理办法(一)所有请假人员,不论请假时间长短,按请假程序批准同意后,均需本人告知乡镇安监站、分片监管组长说明请假情况。-.z.1、请假1 天由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煤矿监管组负责人签批,并由请假人告知乡镇安监站站长,请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能离矿。假满后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和监管组、乡镇(
8、区)安监站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2、请假2 天及以上的,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经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分片监管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煤安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假条交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代班后,方可离矿,请假人要告知乡镇安监站。3、请假超期回矿的,超期时间按旷工处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凡一个季度内查出 2 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600 元,并在县局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学习。待岗期间仍有不假行为的,予以解聘。一年内出现两次待岗的,予以解聘。(二)各驻矿安全监管员在矿工作期间或请假离矿期间,必须保证24 小时通信畅通。若请假到达手机无信号的地方,要将联系方式告知办公室值班
9、人员作好记录。凡是手机关机或设置移动“小秘书”呼叫转移,以及其他原因联系不上的,一次扣工资及津贴 100 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 3 次(含 3 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600 元),造成后果,依法追究机关责任。(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工作期间,凡对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隐患或重大问题制止处置有功的,给予奖励;发现举报一项以前未曾发现的重大隐患,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突发事件处-.z.置有功者,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在驻矿期间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驻矿安全监管工作,月考核发现存在对所驻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扣发本人工资及津贴 200
10、 元。考核中发现存在所驻煤矿基本情况不清,不认真履责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予以解聘,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期间不履职导致事故发生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岗驻矿安全监管员汇报工作必须使用矿上座机进行汇报,矿上无座机的,要用矿上法人、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特殊情况除外),凡是违反此规定的,一次扣工资 100元,依次计扣,每月累计达3 次以上的,作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600 元),经核查不是所驻煤矿座机、老板、矿长或工程师的手机进行汇报的,按办公室记录累计处理。五、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
11、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驻矿安全监管员在每期的培训学习中,迟到或早退两次作-.z.旷工一天处理,一个月旷工达三天的作待岗处理 七、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并予以辞退。(一)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告的;(二)利用岗位职责之便,向煤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犯罪提供方便的;(三)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12、四)涉嫌犯罪的。六、工作考核(一)周考核制度。1、由县安全监管局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绩效实施周考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周考核不合格。(1)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的;(2)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未及时报告或采取制止措施的;(3)不履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4)不按时上报周工作小结的。2、在一个季度内,如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一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二次不合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三次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并予以辞退。(二)年度考核制度。县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划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由县安监局备
13、案。-.z.1.优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效果明显,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出色完成工作任务;2.合格: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3.不合格: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违纪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三)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安全监管局提请县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并予以辞退;(四)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二年考核获优秀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县、乡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开招考国家工作人员时,同等情况下可由县局推荐用人单位优先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