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版)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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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版)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版)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23】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23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

2、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23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

3、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

4、.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

5、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

6、、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

7、期超额资本。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23年底和2023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

8、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23年底和2023

9、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三)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经济上行期适度提高贷款损失准备要求,经济下行期则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调低;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10、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2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23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23年底前达标。 三、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 根据国内大型银行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实践,监管部门将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合作几个方面,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 1.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定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

11、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 2.维持防火墙安排,改进事前准入监管。为防止系统重要性银行经营模式过于复杂,降低不同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继续采用结构化限制性监管措施:一是维持现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银行与控股股东、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的防火墙,防止风险跨境、跨业传染。二是从严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结构复杂、高杠杆交易业务,避免过度承担风险。三是审慎推进综合经营试点。对于进行综合经营试点的银行,建立正式的后评估制度,对于在合理时限内跨业经营仍不能达到所在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银行,监管部门将要求其退出该行业。 3.提高审慎监管要求。除附加资本要求之外,监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更高

12、的审慎监管要求,以提升其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一是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自救债券,以提高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三是进一步严格大额风险暴露限制,适度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单一借款人和集团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的比例。四是提高集团层面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集团内部交易等。 4.强化持续监管。一是监管资源向系统重要性银行倾斜,赋予一线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以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二是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臵风

13、险。三是进一步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现场检查精确打击的能力,督促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四是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系统重要性银行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五是指导并监督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恢复和处臵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系统重要性银行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监管合作。在跨境合作方面,建立对境外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评估机制,健全跨境经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高信息交流质量,加强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在跨业合作方面,在国

14、务院统一领导下,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改进对银行集团非银行业务的风险评估。 四、深入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 对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进行科学计量与评估是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理。2023年,监管部门将修订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确立的相关方法准确计量监管资本要求,全面覆盖各类风险;同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健全内部资

15、本评估程序,强化银行业稳健运行的微观基础。 对于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目前已完成了一轮预评估的第一批实施银行应当在已经取得的良好成就基础上,根据评估意见积极整改第一支柱实施的主要问题,并积极推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建设,争取尽快申请正式实施。其他根据监管要求应当实施高级方法或自愿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早制订实施规划方案。 对于其他不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2023年底开始在现有信用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的标准方法,计量市

16、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二支柱相关要求,抓紧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各类主要风险,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2023年底前,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建立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 五、工作要求 新监管标准实施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系统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监管标准的实质,充分认识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意义,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制定配套监管规章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23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

17、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大力开展新监管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分期、分批地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为新监管标准实施打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和广泛的人才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高度重视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新监管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及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协调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稳步推进。董事会应负责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及有关重大政策审批,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对实施准备情况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新监管

18、标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全面进行差距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实施规划至少应包括: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各类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资本补充方案、流动性来源、贷款损失准备金补提方案、各类监管指标的达标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实施规划编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谋求经营转型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的内在要求,而且是在日益复杂经营环境下提高发展质量的必由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质量提

19、高的内涵式增长之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坚守传统业务模式的前提下,在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一是调整业务结构,制定中长期信贷发展战略,积极调整信贷的客户结构、行业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二是强化管理,通过不断优化风险计量工具,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健全风险制衡机制,真正提升增长质量。三是创新服务。积极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信用卡等渠道拓展业务,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同时降低经营成本,扩大收入来源。 (五)持续改进风险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一是完善风险治理组

20、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二是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三是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四是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五是强化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职能,强化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共同促进内部制衡机制建设。六是改进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所面临的突出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经济结构调整潜在的重大信用风险,积极探索系统性风险

21、和个体风险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资本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各类风险。 (六)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 从今年开始,监管部门要将商业银行新监管标准实施准备情况以及实施进展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对各行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执行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持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及变化趋势,深入评估新监管标准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信贷供给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分析执行新监管标准的效应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新监管标准的完善

22、和实施工作。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 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答:这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

23、融监管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积极维护我国银行业核心利益。2023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23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23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

24、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臵效率尚有待提升。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不仅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银行体系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银行业落实“十二五

25、”规划纲要、提高金融资源配臵效率、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2023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着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意见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臵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2.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吗?巴塞尔委员会如何确保所有成员在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能够保持一致? 答:在2023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在规定的过

26、渡期中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目前各经济体都在修订配套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其中部分经济体将根据本辖区银行体系的实际提出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并提前实施新监管标准。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实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解释工作;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实施工作组(SIG)将在成员范围内对各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政策和进展开展专题评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测工作组(CMG)将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持续的测算,并评估其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表示,将把各成员经济体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展

27、列为其平行审议(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3.指导意见是否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确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

28、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

29、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4.为什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不同? 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2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23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23年初开始实施,2023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设定不同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二是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23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

30、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三是虽然2023年底是全球银行业的最后达标时限,但市场压力将推动国际化大银行尽快达标,尽快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5.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指导意见中的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

31、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按此标准难以对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累积形成有效约束。从我国银行体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为推动商业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强化自我约束,提升发展质量,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6.我国为什么要引入国际流动性监管新标准?请简要介绍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框架? 答:银监会

32、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经过不断摸索和改进,形成了一套简单、实用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但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国内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日趋多元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已难以充分揭示流动性风险。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个新标准,具有前瞻、精细、引入压力环境以及国际间协调一致等特点。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33、和负面冲击。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除少数银行因特殊融资结构不能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监管标准外,绝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满足流动性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由于国内银行仍坚持传统的业务模式,存款和贷款占总负债和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因此,在引入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的同时,仍保留并优化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融资集中度等流动性监管指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银监会将以实施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为契机,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和管理流程,及时识别和审慎评估产品层面和机构层面流动

34、性风险,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并改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方法,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7.指导意见提出,将建立贷款拨备率(监管标准为2.5%)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为150%)相结合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标准,请问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答: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贷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本轮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现行的基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已就资产减值会计规则的改革达成共识,将按照“预期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巴塞尔委员会也正在研究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指引。根据国内银行信贷业务

35、实践,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贷款损失拨备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国内银行信贷规模长期保持高速扩张,客观上部分掩盖了资产质量问题,使得基于不良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难以充分覆盖潜在的信贷风险;二是引入与贷款规模挂钩但与贷款质量无关的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增强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前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期吸收损失,平滑由于低估或高估贷款损失导致整个信贷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收益波动,这也是实施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应有之意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总结我国实施拨备覆盖率监管的经验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通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二

36、者结合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损失拨备计提的及时性和充足性。 参考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和根据国内银行定量影响测算的结果,指导意见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分别确定为2.5%和150%。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平均贷款拨备率接近2.5%,拨备覆盖率高达230%,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已经达标的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的比例超过50%和85%。鉴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同时达到两个监管标准有一定的困难,为避免造成由此导致的负面效应,指导意见给予了较长的过渡期,允许这类金融机构最迟在2023年底前达标。 8.指导意见中提出“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

37、的要求,请问具体考虑是怎样的? 答:2023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原则、范围、方法和时间表。经过4年多的努力,银监会已经起草并发布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配套监管规章,国内大型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也已基本就绪,第一批银行将于今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非替代新资本协议,二者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新资本协议确立的三大支柱和风险权重方法是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同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统筹考虑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目的是进一步扩大新资本协议实施范围,提升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推动银行业

38、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能力,建立覆盖各类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的资本评估程序,将新监管标准的各项要求内部化,确保监管目标的实现。 9.实施新监管标准后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如何?实施新监管标准是否会引起国内银行新一轮的大规模外部融资? 答:在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实施新监管标准对宏观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备受各方广泛关注。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研究结果表明,就全球平均水平而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4年半后(18个季度)GDP向下偏离基准水平的最大幅度为0.19%,提高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冲击。此外,资本监管改革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信贷供给能力下降对经济增

39、长的负面影响是暂时的,长期来看新监管标准实施将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维护信贷供给的长期稳定,从而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同时,强化资本监管标准有助于降低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和危机的负面影响,按照目前全球银行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水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1个百分点,所避免的经济损失占当期GDP的1.4%,提高资本监管标准的收益大于成本。 鉴于银行体系在国内经济的重要地位,银监会与国内学术机构就新监管标准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影响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质量较好,资本充足率水平较高,大多数商业银行已经达到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对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能力产生较大冲击,对

40、GDP增长率的短期影响很小,通过分步达标(系统重要性银行2023年底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23年底达标)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对GDP增长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降低。“十二五”规划纲要设定的GDP增长率预期目标(年均7%)明显低于“十一五”期间的水平,未来5年我国经济发展的主题是调整结构和提高质量。因此,未来一段时期内,银行业应该在信贷结构调整和信贷质量改善方面多下功夫,这也正是银监会推动新监管标准实施的预期目标。 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很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

41、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需特别指出的是,即使不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银行也同样面临信贷扩张所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基于“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GDP增长率、GDP和信贷扩张之间的相关性、未来银行业的盈利水平等进行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虽然未来5年银行业将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但将主要通过银行内部资本积累满足资本监管要求;随着国内资本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业银行新增融资需求不会对国内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冲击。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23】44号各

42、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 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2324号 2023年2月28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稳.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银监发202349号 【发布文号】银监发202349号 【发布日期】2023-11-16 【生效日期】2023-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银监发. 中国银监会确定“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监管重点和方向 中国银监会确定“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监管重点和方向2023-03-30 16:15:12中国银监会今日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报(以下简称年报),这是中国银监会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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