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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措施费,是指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列支,施工单位使用,用于工程施工现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
2、善施工环境、保障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专项费用。计提标准为工程造价的 2%。第四条 为了保障安全措施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应当将安全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实行标外计提,专帐管理,根据实际落实情况报帐列支。第五条 安全措施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规范列支、合理计划、计量支付、专款专用、保障需要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2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依据相应概算编制规定,拆算每一项工程综合单价中的安全措施费,结合相应工程量,单独计算安全措施费总额。发生设计变更时,设计变更资料中应当明确安全措施费的变更数量。第七条 安全措施费数额应明确并列入招标文件,同时确定安
3、全措施费清单、计量支付(含预付款)和调整方式等内容。招标人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概算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一致时,安全措施费应当按照概算投资计算。第八条 安全措施费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应急演练;(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五)
4、强制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置;(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3(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十)文明施工、生活设施和环境的改善、运行和维护;(十一)其他与安全施工直接相关的内容。第九条 安全措施费应当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格式编列,列入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及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按照水利建设工程安逐项合理报价,且总价不应低于实际投入资金概算 2%的安全措施费。第十一条 安全措施费按照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
5、、项目法人审定的程序支付。第十二条 安全措施费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难以现场计量的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含本数)以内的,项目法人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支付。采用现场计量的,计量凭证应当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采用总额包干的,应当提供使用人签字、影像等材料。4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安全措施,制定安全措施费详细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按照清单项目和计量周期申请
6、支付;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的费用使用计划和计量支付申请应当经专职安全员和项目经理签字。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必要时可以下发停工令。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实际支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总额的,合同中已约定处理方式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超出部分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第十六条 在安全生产措施全部落实,安全生产得到保障的条件下,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工程量清单所列费用的,经监理单位核实,余额部分项目法人不予支付。前款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费用及支付等条款。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措施费并监督使用。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定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 5 审定支付申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措施费计取、使用和计量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实施纳入水利安全生产考核。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