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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绪文2.2夫 妻 财 产 制2.1夫 妻 财 产 制 的 概 念 和 类 型2.2中 国 的 夫 妻 财 产 制2.21 共 同 财 产 制2.22 夫 妻 个 人 特 有 财 产 制 度2.23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3论 中 国 特 有 夫 妻 财 产 制 的发 展3.1中 国 特 有 夫 妻 制 的 缺 陷3.2关 于 完 善 中国 特 有 夫 妻 制的 构 想4结 束 语1.绪文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一个家庭它兼负着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等多种功能。然而一个家庭能正常运转的根本在于经济,或者说与夫妻财产息息相关。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
2、处分。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经济等其他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必须更加清楚,能更好的适应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市场经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个人和家庭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随之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均持各种意见,在司法和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目前,酝酿已久的中国民法典的制订已提上议事日程,亲属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夫妻财产制度是亲属法的重要内容。2001 年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力很大进步,但还是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运用和实
3、践中还是遇见了各种各样的的难题。针对多样化、复杂化的夫妻财产内容,了解和学习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了解和研究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内容以及它的缺陷就成了必然。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它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完善的过程。在现阶段,我们对其加以了解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就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2、夫妻财产制2.1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和概念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
4、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的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讲,它仅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受制于不同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纵观社会发展,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夫妻财产制类型。(1)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指的是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子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妻子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由夫管理。它将妻子的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使用,现代基本已不用。(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者除有对各自财产的所
5、有权,但将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原有财产由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它源于欧洲的日耳曼法,被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但该财产制度使夫妻财产地位仍旧不平等,故现代一些国家已经采用新的夫妻财产制。(3)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的加以分割。在当婚姻立法中有着显赫的地位。(4)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子以契约形式将财产的管理权交与丈夫。分别财产制体
6、现了平等,自由的理念,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如日本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形成。(5)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的是夫妻对于自己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确立夫妻财产制的目的在于确保男女平等,但同时在于明示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形式中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的多样性。但哪一种适宜作为夫妻财产制的理想形态呢?有的主张分别财产制,有的主张共同财产制。目前,兼有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双重的复合形态,
7、已成为世界多国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2.2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2010 修正案),规定了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制共同制,同时规定了我国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及夫妻约定财产制。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其中针对审判实践中待解决的问题,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问题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解释。2.21 共同财产制1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姻法(2011 修正案)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
8、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另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对财产为作出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是用法定财产制。这种制度强调:第一,在夫妻双方对夫妻各方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开始于婚姻成立时,终止于婚姻离婚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开始的标志。婚姻成立之时的财产关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共有的性质是共同占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位平等享有所
9、有权,平等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及若干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以及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表扬而给付的金钱或财物。在我国目前,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是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同权,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也有均等的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和工商业活动和其他投
10、资活动所得的收益。夫妻一方无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是用个人财产投资或者婚前的企业在婚后继续经营取得的收益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已发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专属性。因此,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但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归夫妻共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获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所得收入。归夫妻共同。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不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婚姻法第 17 条
11、第 3 项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明确,取得但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继承得到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的,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遗嘱继承和遗赠应当明示遗嘱继承或遗赠的遗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因继承所得财产时指因继承所得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剩
12、余的财产、包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另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5)其它共同所有财产。本项是对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其它财产的范围: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指出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所得可以理解为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取得。在实践中,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
13、际财产的取得有的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开的。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姻法第 17 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司法实践(一)第 17 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有关房屋的纠纷日益增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的共有房屋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婚姻解释三
14、第11 条明确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司法解释三第 4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妇幼法定
15、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一方顾及孩子或出于其他考虑,想努力维持婚姻,另一方却在此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隐藏、严重的侵犯了对方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本条规定,是对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重要规定。2.22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同的财产。特有财产与财产共同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在作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本人占有、管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涉,在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他人物权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赢划入遗产的范围,按继承法处理。根据
16、婚姻法(2001 修正案)第18 条内容,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个人生前的存款以及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在婚后仍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实践经过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因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要用于受害人身体人生健康的治疗和恢复,因有较强的人身性质,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从维护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治疗和维持正常生活的角度看,应该归其
17、个人所有。(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供给夫妻个人使用而另一方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这类生活用品价值一般都不大,如衣服,鞋子等,价值特别贵重的物品除外。(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人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除外。考虑到当前的高房价和保护锤子购房父母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第 7 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18、,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属夫妻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13 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代表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杯等应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应属于获奖者个人所有,但此期间获得的奖金等物质奖励,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2.
19、3 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制,是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室者创设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婚姻法(2001 修正案)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式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式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 条、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式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式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约定的客体
20、。根据婚姻法地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针对的财产可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可以是婚前财产。(2)约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第19 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式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约定的形式。根据婚姻法第19 条第一款的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语言。(4)约定的时间。婚姻法对此没有规定,这意味着约定时间既可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5)约定的效力。根据婚姻法规定,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式者约定无效的按法定。另外夫妻的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夫妻双
21、方只有协商一致时才可以变更撤销原来的约定。对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 条的规定处理。3.中国法定特有财产的发展中国自 1979 年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法制进程得以加快,各项法律内容也被加以完善。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毕竟还在发展中,有所不足。婚姻法就是其一,而对作为婚姻法婚姻法中的核心之一,“夫妻财产关系”也存在不足。3.1 法定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尽合理第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是否归个人所有,婚姻法未作规定,如果依
22、物权法关于原物与孳息所有权归属的一般理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应当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即应是夫式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然而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显然不能按照物权的一般理论,婚姻关系下、持续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中一方面包含着另一方劳动的付出,甚至有可能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结果。显然如果简单地一概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显然有失公允。第二,个人专用生活用品范围不清。外延不明确。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一方用生活用品”为其个人特有财产,由其个人享有所有权。但是对“生活用品”未作范围限制。如果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个人生活用品价值差异过大的,如果简单地
23、以“个人生活用品”来作为判断标准,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第三,人身性质财产的规定,范围太过狭窄。我国婚姻法中列举规定的特有财产中人身性质的财产仅限于因人身受到伤害所得的赔偿,并且列举的赔偿形式仅限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限定在肉体伤害的范围,没有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又肯定了精神损害的合法性,并且根据 民法通则的推定则精神损害赔偿归个人所有,那么又于现行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的立法精神不相符。第四,法律解释自身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3 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医药生活费补助属于个人财产”,该条限定的主体为军人,但随着
24、保险的普及,当身体受到伤害时,普通人投了保也一样可以获得补偿,而相同性质的法律没有必要做不同的适用。3.2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构想要完善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那么首先在现有的立法基础上,增设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规定,对法律未作详尽式明确规定的,设置法律适用和解释的基本原则,达到法律适用和解释的一致性。其次,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补偿请求制度和取回请求制度及增设剩余财产分配制度是必要的。另外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不但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当然婚姻法的司法性质决定了,无论是公正还是夫妻财产登记,都应以自愿为基本原则。结束语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
25、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夫妻之间的独立性越来越强,离婚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虽然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制等法律制度,这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但新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着不足。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并结合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的研究,试图并提出了中国特有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希望能借此促进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民法学 田土诚著婚姻与继承法学 第五版 巫昌祯注婚姻家庭法前沿 夏吟兰,郭兵等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李明瞬主编民法总论 李凤章,白哲,吴民许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