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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 编 杨大文副主编 曹诗权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婚 姻 家 庭 法(第四版)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二、亲权的历史沿革三、亲子关系的种类第二节 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二、亲权的内容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本章导读亲权是专属于父母的权利,是确定父母与未成年子
2、女间相互关系的身份权。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亲权制度,父母是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教养和保护的。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立法有必要将亲权与监护权分开,设置完善的亲权制度,以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章所要讲述的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共同亲权原则和亲权的内容等。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传统民法中,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
3、务。亲权制度是调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亲属法上,亲兼指父母,子兼指子女 亲权的特征1.亲权是一种亲属身份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作为亲权人依法行使亲权,任何人不得侵害。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或滥用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权制度源远流长,但亲权的内容和作用则是古今有别,因不同的时代而异的。古代型的亲权,如中国古代的父权,欧洲古代罗马法的家父权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都是以亲为本位,由父集中行使的。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是
4、以家父的利益为核心的,强调的是作为亲权人的家父的权利 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的是“父为子纲”、孝道为本的父权思想 宪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中尚未设置亲权制度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一步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在中国古代的父母子女分类上,为了确认纳妾制度和宗祧继承制度,除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外,还有拟制的、与名分恩义相关联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又可分为嗣父与嗣子、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
5、各种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在封建的礼俗中有“三父八母”、“五父十母”之说(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人工生育子女,是指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不同于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再经人工将精子或受精卵注入妇女子宫,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的生育技术 人工生育分为母体内受孕(人工授精)和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两类。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两种(1)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同质授精一样,子女均与父母双方有自然血亲关系。(2)采用妻子的卵子与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与异质授精
6、相同。子女有生物学上即供精者和法律上即养育者两个父亲。(3)采用第三人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再植入妻子的子宫内妊娠,这时子女则有一个生物学上的母亲和一个孕育自己的生身母亲。(4)采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和卵子在体外受精,在试管内形成胚胎后植入子宫提供者的子宫内妊娠生育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人工生育子女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少数已立法的国家规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形成亲子关系,由接受人工生育的夫妇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已基本成为共识 现各国一般都立法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上看,婚生子女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7、1)该子女应为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所生;(2)该子女的血缘来自具有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出生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关系消灭后的法定期限内。由此可见,其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根本区别。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1.婚生子女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是对子女婚生性和合法性的法律认定,目的是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目前在世界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中,大致有三种推定方法:一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8、二是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三是子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300天以内出生的,推定为婚生子女 2.婚生子女的否认 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制度。婚生子女的否认,又称否认权,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及其子女的权益,避免应尽义务的当事人规避抚养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由于确认婚生子女是依据法律推定的,所以,婚生推定的结果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一定事实予以否认。各国设立的婚生子女否认制度是对婚生推定制度的一种合理限制。否认婚生子女的事实依据,大多数国家法律采取概括主义 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
9、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肤色不能以及生理上的不能,等等 对婚生否认的否认权和时效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否认权人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丈夫享有否认权;二是丈夫和子女享有否认权;三是丈夫、妻子、子女和检察官均享有否认权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同时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
10、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婚姻法第21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一是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二是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子女,引导未成年子女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链接以此类行为与其他杀人行为相比较,前者具有受害人为初生儿,加害行为由其父母等近亲属实施等特点,但两者在性质上并无根本区别。对此类行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依法
11、予以制裁,不能囿于旧俗认为对初生儿的任意处置是父母的特权。未出生的胎儿不同于婴儿,出于疾病、优生、节育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中止妊娠是合法的。(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以及他人的非法侵害。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不能抛弃的。当子女的言行有错误时,父母有
12、责任进行批评和帮助。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应依法采取行动保护其权益。同时,法律要求教育子女的方式要适当,禁止虐待和残害子女;虐待子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
13、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
14、老年人所有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的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关于追索赡养费的纠纷,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经由诉讼程序(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因此,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
15、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无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1)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则由其继承人继承。(2)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3)丧偶
16、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也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
17、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姻关系以外的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历来都受到歧视。在私有制社会中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和法律地位十分低下 直到20世纪初,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始转向宽容,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生父母的过错造成的,与非婚生子女无关,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出于人道主义、人权思想等观念,各国在20世纪开始采取措施,改善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18、和英美法系国家多设有准正制度。在当代世界,人们已经形成了将尊重婚姻制度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结合起来的共同理念 准正的要件(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须有其身份赖以确定的血缘关系;(2)生父母须有结婚的事实或司法宣告。其依据是子女出生的客观事实,这是一种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为 准正的形式(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里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以父母结婚为准正要件,不另设其他条件。二是以结婚和认领为准正要件,只结婚而不办理认领手续的,不发生准正的效力。(2)因法院宣告而准正。法院宣告的准正,是指生父或生母死亡,或有婚姻障碍,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得依一方或子女的请求,依法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准正的效力使非婚生子
19、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差异,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有的国家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认领的目的,是依法律程序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它是在非婚生子女尚未准正的情况下,由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除自愿认领外还有强制认领,参见后文);第二,认领不受年龄的限制,无论子女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第三,认领必须以双方具有亲子血缘联系为前提 各国立法对认领的规定(1)认领者须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
20、人,他人无权认领。(2)被认领者须为非婚生子女(3)子女已经他人认领者,经法院判决确定其亲子关系不存在后,生父始得认领。(4)认领者与被认领者之间须存在事实上的亲子血缘关系(5)许多国家的法律不以非婚生子女之母为认领人 认领的形式1.自愿认领,是指生父主动确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律行为。通常为生父的单方行为,无须得到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的同意。自愿认领可分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认领和以默示的抚养事实认领。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自愿认领为要式行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认领 几种认领方式一是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用遗嘱的方式认领,如日本民法典规定 二是须经过公证认领,如法国民法
21、典规定;三是须向监护法院申请认领;四是须向身份管理官申请认领,如瑞士民法典规定 此外,有的国家规定认领须经生母同意,始发生认领的法律效力;也有的国家规定认领成年子女须经子女本人同意 2.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亦称生父的搜索 强制认领的前提,必须是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法律要求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强制认领的事实和原因 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认领溯及出生时发生效力,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既得权利。此外,认领的效力还及于认领后子女的称姓,以及生父对生母在妊娠、生
22、育等费用方面的补偿责任等。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尚无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般因生父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 需注意的问题(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与婚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并无不同之处(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
23、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第四节 继父母和继子女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三种情形(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
24、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继子女和与其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间,与其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形类似某些国家中的不完全收养 需注意的问题1.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并未消失。有负担能力的继
25、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死亡后,继子女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应继份;在继子女死亡后,继父母有继承继子女遗产的权利,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应继份。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依据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三、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基于一定的原因解除,在目前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解除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对于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
26、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也随之解除。(2)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双方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之消除(3)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母或继父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除了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要求领回的以外,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然解除。(4)在通常的情况下,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其拟制关系,或经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解除其拟制关系。(5)对于
27、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而解除拟制关系的,继父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共同生活期间为其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也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一、共同亲权原则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亲权,是现代亲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亲权的主体,由父方优先或父有最后决定权发展为现代的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是男女平等精神在亲权制度中的体现。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不仅表现在亲权由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而且强调的是亲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从现代各国的亲权立法上看,在普遍确立了共同亲权原则,取消了父的最后决定权后,对共同行使亲权中产生的争议应如何妥善解决的问题,一般都未作具体的规定 在共同亲权的原则中
28、,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亲权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但出现以下情形时,亲权的主体将发生变化(1)当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剥夺亲权,或者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亲权由另一方单独行使(2)父母离婚后,亲权一般由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3)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是非婚生子女的亲权人。在非婚生子女经准正或认领后,其父母是共同亲权人(4)养父母是养子女的亲权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生父母亲权丧失。(5)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和继母或继父为共同亲权人。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对该子女的亲权一般由与其共同生活
29、的生父或生母行使。(6)人工生育子女的亲权人,是经共同协商同意人工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亲权由双方行使。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实施人工生育的,子女由其单独行使亲权 二、亲权的内容(一)人身方面的亲权1.子女的姓名设定权。子女的姓名是身份关系的标志。大多数国家都将子女的姓名设定权作为亲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子女成年后,可由子女自行决定。2.居、住所指定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住所或居所 3.惩戒权。有些国家的法律赋予父母在必要时可以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一定程度惩戒的权利。父母在法律许可的范
30、围内对其未成年的子女施以惩戒,目的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约束,这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利。4.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身份法上的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身份法上的行为时,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这里所说的身份行为的同意权包括:(1)职业许可权。未成年子女从事职业,须经父母同意。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非经行使亲权人许可,不得经营职业。(2)婚姻行为的同意权。未成年人的订婚、结婚和协议离婚等均须经父母的同意(适用于法定订婚年龄、结婚年龄低于
31、成年年龄的一些国家)。5.子女返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子女被人诱骗、拐卖、劫持和隐藏时,亲权人依法享有请求返还子女的权利。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人身照顾权包括子女的父母或父母的一方享有要求非法藏匿子女的人返还子女的权利。这是亲权人行使保护权的重要内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行使亲权时,如有滥用亲权等行为,对子女的利益明显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归属,这种请求,与上述的子女返还请求性质有别。(二)财产方面的亲权1.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统一权2.管理权3.使用收益权4.处分权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一)亲权的丧失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事由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亲权丧失的原因有:1.亲
32、权因剥夺而丧失。亲权被剥夺的主要原因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重大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或者滥用亲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2.亲权因中止而丧失(1)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除部分亲权仍在行使外,其他已处于中止状态。(3)因长期外出、重病等原因存在亲权障碍。对上述(2)、(3)两种情形,有的学者主张仅可称为亲权的中止或停止,而不称其为“丧失”3.亲权因移转而丧失亲权移转是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构行使。亲权移转后,原亲权人丧失亲权,由受移转人取得亲权或监护
33、权。例如,父母将其未成年子女送养他人后,亲权发生移转。但是,未成年子女被寄养时,其亲权仍由父母行使。父母有委托授权的,也可由第三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亲权人行使亲权。(二)亲权的恢复亲权的恢复,是指丧失亲权的人在法定条件下重新获得亲权。恢复亲权以丧失亲权的原因已消灭为必要条件。收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依法恢复,即为其中一例。(三)亲权的消灭亲权的消灭,是指基于法定的事由致使亲权无须履行或无法履行,从而使亲权归于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一是绝对消灭,因子女死亡或子女成年而自然消灭。二是相对消灭,如父母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亲权虽已消灭,但另一方的亲权仍在;父母双方死亡,尚可为未成年子女另行设置监护,以监护为亲权之延伸等。问题与思考1.试述亲权的概念和特征。2.亲权有哪些法律效力?3.现代亲子关系有哪些种类?4.在我国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何谓准正?何谓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