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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法律法规第二章 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目录第一节物流概述1第二节物流法律法规概述2第三节物流法律关系3第四节我国物流立法的现状4第二章 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了解物流企业的设立;掌握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熟悉物流企业变更、解除和清算的基本流程。知识目标第二章 物流企业的法律问题能够完成物流企业的设立工作;具备一定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知物流企业的法律义务。能力目标第一节物流概述一、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流企业的概念 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营单位。物流企业以物流服务为主体功能,同时伴随着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其经营范围涉及仓储、运输
2、、批发、商业、外贸等行业。第一节物流概述一、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802013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第一节物流概述一、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营利性 1、法人性(二)物流企业的特征第一节物流概述一、物流企业的概念和特征2、营利性 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获取利润和创造、积累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组织。这决定了物流企业有着自身的利益驱动,运用营业财产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以利益最大化为一切活动的目的。第
3、一节物流概述 二、物流企业的分类(一)(一)以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分类以企业财产组织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分类1 1、独资企业、独资企业2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3 3、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第一节物流概述 二、物流企业的分类(三)(三)以企业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以企业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1 1、人合企业、人合企业2 2、资合企业、资合企业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物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相关主体进入物流市场从事物流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做出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它包括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方式、设立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一、一般
4、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从事一般的物流行业,如批发、道路运输、货运仓储等市场准入没有特殊限制,只要在设立企业时有与之经营的物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必要专业服务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就可以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一)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
5、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业务范围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除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一)快
6、递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3审批程序(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及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4企业经营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7、一)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3)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符合铁路运输岗位标准、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且其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4)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5)具有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审批程序(1)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2)企业法
8、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审批程序(8)铁路运输相关的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情况。(9)铁路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审批程序(10)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依据。(11)相关所有权、使用权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铁路运输企业的市场
9、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3)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附件的要求。(4)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10、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5)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3)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
11、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业务范围 水路运输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3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
12、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4企业经营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三)水路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1)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
13、船舶运输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2)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如申请人为中国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与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相适应的船舶。有明确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计划安排。(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3)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
14、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交纳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许可条件(4)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1)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
15、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2)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3)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
16、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4)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5)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终止经营。减少运营船舶。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船
17、舶运输业务。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国旗。(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6)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7)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四)国际海运企
18、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8)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9)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
19、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及货物的报关手续。(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9)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相关业务。(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 二、特殊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企业经营(10)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船舶买卖、租赁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和
20、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四)国际海运企业的市场准入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概述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从事其他物流或物流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概述(1)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
21、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概述(2)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1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概述(3)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业务及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的,需经有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批准。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
22、审批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审批程序(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说明文件。(4)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5)合同、章程。第二节 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三、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2审批程序(6)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
23、准通知书。(8)企业营业场所证明。(9)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一、物流企业设立的原则和方式(一)设立原则 我国物流企业设立的基本原则是准则设立主义。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物流企业的设立条件,就可以直接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一、物流企业设立的原则和方式(二)设立方式(1)公司型物流企业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2)非公司型物流企业的设立,则都是由出资人和合伙人共同创建,属于发起设立。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
24、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载明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
25、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三)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四)设置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五)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
26、、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所有股东组成,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是股东会选出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决策方案。监事会是股东会选出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合法运营并监督董事会的工作。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二、
2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七)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
28、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29、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公告招股说明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四)召开创立
30、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五)申请设立(1)公司登记申请书。(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验资证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住所证明。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六)(六)组织机构
31、组织机构1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2 2、董事会董事会3 3、监事会监事会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四、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设立1、设立个人独资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四、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设立(二)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
32、的合法证明。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五、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载明的事项。第三节物流企业的设立五、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设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合伙人出资。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载明事项。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物流企业的变更(一)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的变更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如下:(1)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
33、与清算一、物流企业的变更(二)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变更 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物流企业的变更(三)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第
34、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二、物流企业的终止(一)物流企业终止的特征物流企业终止的特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2)企业终止须经清算程序。(3)企业终止以企业注销登记为标志。(4)企业终止的法律结果是企业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或民事主体资 格消灭。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二、物流企业的终止(二)(二)物流企业终止的原因物流企业终止的原因1 1、解散解散2 2、破产破产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三、物流企业的清算(一)解散清算1、公司性质物流企业的清算。2、合伙性质物流企业的清算。3、个人独资物流企业的清算。第四节 物流企业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三、物流企业的清算(二)破产清算(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