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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一、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二、法律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在委托的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物之交付或当事人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2、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形式。4、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 没有约定时,委托人无支付义务。尽管合同法规定,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或事后予以补偿,但委托人所负担的此项义务,并不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 处理委托事务的对价。再次,受托人在变更指示后,负有报告义务。在变更时,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于变更后及时报告委托人。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委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事务。此外若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于不得已事由之下,也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
3、托人委托的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因受托人选人不慎或指示有误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未报知委托人或虽报知但委托人未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是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转委托的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4、财产转交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这些财产,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孳息、权利等,不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自己名义取得的,也不管是由次受托人取得的,还是由受托人自己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受托人均应将其交还给委托人。二、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是指处理受托事务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