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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直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幼儿园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食品卫生法、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 和幼儿园食堂与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制定以下制度。一、工作原则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二、成立组织机构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副组长:组员:三、幼儿园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责任人,食堂负责人为具体责任
2、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所有人员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3、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问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4、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幼儿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幼儿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幼儿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5、幼儿园食堂应取得
3、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园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幼九园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6、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病患事件,主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护大,并及时向校领导,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具体追责制度(一)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
4、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5.对员工末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8.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
5、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以及三无食品采购进给食堂的;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4.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5.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8.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的。五、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给幼儿园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撤职及其以上处分。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3
6、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子警告、取消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六、处分种类 1.幼儿园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子警告、记过、记大过、撒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幼儿园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制度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园委会会议通过,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