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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统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刘成江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生 效,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 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了我国统一合同法的 体制。我国统一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有很大的变化。特别 是我国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先期违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这是我国 合同法中的违约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一、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民 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2、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 同法的规定较民法通则规定的更为科学,明确了民事关系 的涵义。当事人依法订立设立民事关系的合同,他们之间即产生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所 负担的义务受法律约束。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亦即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 7 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是违反合 同所规走的行为,也就是合同法中所称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因不 能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有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的合同法颁布后,对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有了 较大的改变。在此之前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3、: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规定了过错是合同违约责任 的构成要件,只有当事人存在的过错”才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没有过错则不能存在着违约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是 争议最大的,因为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于侵权,侵权所要承担的民 事的责任的基础是必须存在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这是侵权法所 规定的必备要件。但是合同法中并不一定需要具备这一要件。合 同法所要调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虽然按照法理来 讲,合同经依法成立后,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合同虽然只是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是依法设定的,已经上升 到法律的角度,受法
4、律的约束了,也是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履行 合同就产生了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具备以下特征:(-)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合同是财产流转的法 律形式,合同关系为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合同义务几乎均能 用货币来衡量计算,即使是行为义务也能转化为金钱债务。由于 合同违约责任为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合同违约责任关系为合同 3 义务的替代关系,因此,合同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在经济利益方 面具有同一性,因合同违约所产生财产义务用以经济利益为内容 的合同违约责任加以补救是理所当然的。(二)合同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过去由于受到前苏联合同 法中惩罚性违约金观点的影响,认为合同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就是 高于实际损失
5、的违约金,这种观点是值得商磋的。实际上合同违 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根据合同的性质要求必须履行或者赔偿损失。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履行合同的否定上,不履行合同就要履行或者 赔偿损失,并不一定就是体现在超过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违约金 上。是通过合同违约责任的确走来让违约方受到约束,如果不按 期履行,就要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将会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督促其按着合同严格履行。(三)合同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 合同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因违反合同受害 人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合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 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付诸实现,但从实际性和理论上讲精神 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可
6、以通过物质赔偿来实现。合同违约责任的补 偿性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实现。否定违约金责任的赔偿 作用是错误的,因为这不符合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我国在新中 国成立后一直援弓I苏联的民法理论,所以在我国统一合同法 颁布之前所适用的经济合同法也是延用前苏联民法观点,适 用了严格的过错责任这对于合同这一种民事行为是不正确的,对于某些合同的履行是不利的,因为某些合同并不一定存在 着过 错,但是却是已经构成违约,如果适用严格的过错责任,则 这些合同的违约方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些当事人就可以逃 避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在计划经济中是经常出现的。但是改革开 放后,我国这次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纠正了这一观点。合同的
7、违约责任基本上是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责任,但是现代立法 上有所发展,并不局限于过错责任。各国在立法上对于无过错违 约责任的适用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直接将无过错责任从 法律中明确规定,另一种是在法律上不规定过错责任,而在法律 上允许无过错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 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没有 把过错责任列为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这实际上是修改了原经 济合同法中第三十二条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按着立法技术 这是说明过错并非是必备要件,无过错也能构成合同违约责任。(四)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
8、行合同时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其一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成立是以合法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条件的,没有合法成立的合同,合同的违约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 基础。不以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的责任不是合同违约责任。其二 是合同违约责任能够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一特征把合同违约责任 6 与其他民事责任区别开来。侵权责任是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 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 任,是缔约人因其过失撤回要约,违反通知义务致使对方以损失、违反保护和充分注意义务致对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以损失、造成 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变更甚至撤销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
9、责任。这是因其违反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这个责任 产生时,缔约人之间不存在该合同关系和合同义务。不履行无因 管理债务、不履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履行合同责任或侵权责 任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这些也 m环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 律责任,不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五)合同违约责任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的。在中国统一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一 般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约定部分较少,这也是受前苏 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国家权力介入的较多。这也不利于合同违约 责任中惩罚性和补偿性原则的实现”所以在现在我国的统一合 同法立法中改变了这一观点。提倡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当事人主
10、 义 提倡以合同关系由合同当事人的协议而设定。合同违约责任 作为对双方所签订合同被破坏后的补救措施,通过国家权力强行 规定违约责任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由于赔偿责任的范围难以科学 地确定,主要是间接损失额更不易合理确定,只有当事人约定违 约金才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用国家权力强行规定违约责任是不切 实际的,也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达不到制定违约责任的意义。其他民事责任则不同于合同违约责任,这些责任都是由法律直接 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这是合同违约责任与其7 他民事责 任不同的地方。(六)合同违约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现代立法上又有发展,也有例外的规定。合同违约责任是由 违约
11、方向对方承担责任。一是指合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承担 的责任,而不是他人来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 是以合同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作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合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的转化形态,虽然这种转化在量上不一定是相等的。但是在法 律关系上依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只能由当 事人之间来解决,而不能由他人负责。我国统一合同法第一 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 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我国统一合同 法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的第三十二条
12、规定:由于上级 机关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在违约方向 对方承担合同责任后”由上级机关负责处理。但是上级机关处 理并不是承担责任,所以这种规定只能是出现在计划经济社会中 的一种特殊的产物,并不能说明在计划经济社会中合同的责任可 以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来承担,这只不过是立法上的错误而 已。国家机关的负责处理并不是承担责任。其二是指合同违 6 约责任原则上是向合同的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向国家或 一般第三人所负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合同违约责任是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补救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补救受害的合同当事人 的损失。既然国家或一般第三人未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受 到损失,
13、因而就不能向他们承担合同责任。事实上合同法律关系 中”对于主体的规定远比其他的民事责任规定的更为严格”如果 说违约责任的主体是违约方自己,那么侵权责任的主体有时会与 加害主体分离。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由国 家机关对受害人负责赔偿。这就是工作人员这个加害主体与国家 机关这个责任主体分离的例证。虽然有人说明这是国家机关的职 务行为,通过职务行为论述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视为国 家机关的行为,但是这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性行为。并不能说明是 由国家机关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合同违约责任只能向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上 规定的
14、相对性原则所决定的。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 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义务人对权利人负有给付义务及 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包括国家在合同上既不能承担义务也不能 享有权利。这一条在传统民法上是规定的比较严格的,但是随着 经济的发展,现在的有些问题出现了意外情况,所以各国在合同 法的相对性原则之外作了修正,承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这类 合同中,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由第三人来承担的,因此对于此例 外情况适用时”应加以严格限制。否则会造成合同法上违约责任 适用上的混乱。7 二 我国合同法根据国际惯例引入先期违约责任和预 期违约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第一次引入了预期违约责任制 度和先期违约
15、责任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思想上的一次重大变化。是我国在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和加入WTO后的形势所决 定的。是为了解决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决定 的,完善了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先期违约制度。先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统一合同法 颁布之前的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先期违约的存在。这次统一合同 法中明确规定了先期违约制度是符合我国现在商品经济的特点 的,也与世界惯例相符合的。先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 行期限届至之前,就明确表示他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先期违约 责任的出现是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适应商品经济 中越来越快的节
16、奏,加速财产资源的流转,减少损失这一要求而 实行的一种违约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我国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必然要引入与现代商品经济 相适应的违约责任制度。所以根据商品经济的需要引入了先期违 约责任制度。我国统一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6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我国统一 合同法所规定的先期违约责任制度。先期违约责任与普通违 约责任不同的就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不同。普通违约时的 受害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只能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要 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这样就限制
17、了合同违约受害 方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这是不利于商品 经济健康发展的。如果他预先履行了将来的债务,然后对方表 示拒绝履行其债务,若让受害人坐等履行期限届满时才向对方主 张补救,那么他将遭受严重损失,因为在他已经先履行的情况下,可能缺乏获得替代合同的手段。正因为如此,先期违约责任在 世界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被接受,世界有许多国家的立法和 普通法系的国家法院都采用这一规则。根据先期违约理论,当事人一方先期违约,如同实际违约 一样能产生合同解除权。但并非所有的先期违约的情况下都产生 解除权的发生,只有在重大的不履行的结果发生时才会产生解除 权的。但解除合同并不是免除其违约责任,
18、违约方应承担由此而 造成经济损失。按着世界通行的作法,在当事人一方先期违约,即明确不 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要求违约方继 续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不必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但是按着 世界惯例,拒绝接受先期违约的当事人只能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才 能主张权利,获得赔偿,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拒绝接受先期违约 的一方还要承担起合同到期前这段时间内丧失诉权的风险。因为 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先期违约方就获得了免责条 件,拒绝先期违约一方也不能以先7 期违约为由再提起诉讼了。所 以在拒绝先期违约时就充分考虑至恰同履行期限届满时的风险。在受害人接受先期违约表示时,可产生合同违约责任。但
19、在受害 人拒绝接受先期违约时,就没有合同违约责任的发生。一直到履 行期限届满时”合同违约方仍然没有履行时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时已经是实际违约责任了。先期违约责任虽然是我国合同法承认的违约责任,但 是与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一样的。立法上设立先期违约责任是基 于加速财产资源的流转,减少因违约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但是先期违约责任是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所以违约 责任的承担只限于返还已经先期履行的部分,而没有其他附随义 务。这样合同当事人都减少了损失,也使财产资源更有效地被利 用,这就是设立先期违约责任的立法原意。(二)预期违约责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日益激
20、烈,市场经济的主体的财产状况和 履行能力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而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往往有 一段期间过程,这时如果发生了对方出现了财产状况不良或者转 移财产等现象时,对于如期履行,则对于履约方会造成重大的损 失而不能得到补救,所以在各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了这种 情况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这 6 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在大陆法系称为不 安抗辩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称谓主要是对于此制度的 侧重点不同。大陆法系较侧重于当事人的权利,强调的是当事人 具有对于对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 且是对于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
21、义务一方所具有 的权利;但是英美法系中则更侧重于违约责任本身,强调的是预 期违约的责任。预约违约责任也与大陆法系的规定不同。大陆法 系中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走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才具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在英美法系中 则是不分先后顺序的,包括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如存在着不能 履行的可能或者履行不能的可能时,都可以适用预期违约责任制 度的规定而中止履行。我国统一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誓;(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22、债务 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 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 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不安 抗辩权。但是从笔者观点看来”因为不安抗辩权也好z还是预期 违约也好,所涉及到的都是违约法律关系,所以也7 将其归入了违 约责任制度中来,作为一项特例来阐述。(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也是世界 惯例中对于预期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解释。预期违
23、约责任 有如下特征:1、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首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履行的合同,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其次,行使主体限于应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这一规定区别于英美法系中(如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关 于预期违约责任的规定,因为在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若 遇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保障时 完全可以通过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2、当事人一方可以据以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是对方 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为以下四点:(1)经营状况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4、。这是一个明显 的主观过错行为,是有意规避法律所应承担的义务。(3)丧失商业信誓。这是一个模糊概念,实行起来是没 有一个很好的界走限度的。(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比 6 如主要或者重要财产抵押给他人,或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股权质押,或由于健康原因等而导致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等情况。我国合同法在援引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之后,力 图用更加明确的规定来解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理论之不足,将大陆法系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由其所规定的财产明 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改得更加具体,但是从现在看来并 没有达到其立法的目的。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一方行使不 安
25、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负有举证的义 务。这是为了法律公平起见。当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 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具 体事由”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个要件。因而负有举证责任,绝不能允许一方当事人以任意借口对方可能没有履行能力而随 意终止合同的履行。所以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二款规定如当事 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滥用 所引起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这是为了防止合 同当事人利用滥用不安抗辩权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 设定的。另外通知义务。不安抗辩权虽然是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的 权利,但是做出这一决定是行使抗辩
26、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单方行 为,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法律规定一方行使不抗辩权中止 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一方面是为了使对方知悉已方已经中 止履行合同的事实。在大陆法系中关于合同责任有着两种观点,即过错责任和 不完7 全过错责任两种观点。所谓过错责任就是违约的构成一般必 须有过错,否则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完全过错责任则是在 承认大部分的违约要以过错为前提条件外,还有一些违约责任并 不完全都是过错所造成的。如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就属于无过错所造成的违约就是不完全过错的一个规 定,所以我国的合同法也不是以完全过错责任为成立要件的,这是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一个转变。结束了前
27、苏联民法在我 国合同中的影响 滇正进入到一个以商品经济为前提的法律框架 中来,修正了这样一个概念,必须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的法律责 任,这就是将合同与侵权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制度混同侵权法律制 度。从违约责任讲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 准,这样就构成了违约,那么是不是以主观过错并不一走影响这 个违约事实的成立呢?现在这一法律观点已经被我国的法律界 所接受。这一点对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非常 重要的,因为如果是以过错为违约的要件,违约方则可以以自己 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可以对抗受害人的不安抗辩权,使不安抗辩 权无法实施。所以合同法本身缺少一个方面则其中有些条款 就没有办法实施。三
28、、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违约责任作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时国家强制其继 6 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负担的具体体现。这与侵权纠纷中必须存在 着损害事实是不一样的,在合同违约责任中不以损害事实作为合 同违约责任的必备要件。()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就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又叫不履行合同义 务。2、合同违约行为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有如下形态。1、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合同的给付义务人在客 观上已经没有给付的履行能力。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自始不能履 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在合同成立后立即不能履行,叫做自始不能 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合同义务人不能履行,称为嗣后
29、不能履行。自始不能履行是合同没有存在的价值,所以是无效合同。嗣后不 能履行是因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不能履行,这就要归于合同 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逾期履行。逾期履行又叫给付迟延,是指合同给付义务 人能够给付,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义务的现象。构成逾 期履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必须有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二 是能够履行;三是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四是合同义务人并未 履行。逾期履行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全履行,所以应承 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3、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 行。是指合同义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的要求。与7 不能履行,逾
30、期履行,拒绝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 完全,但不可认为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拒绝履 行则是属于无履行合同的主观上的消极状态。不完全履行包括数量上的不完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规走或标的物隐藏缺陷;加害赔偿责任和履行方法 不完全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等。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对对方表示不履行 合同。这种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如将合同的标 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就是默示不履行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现行规定,拒绝履行属于先期违约。5、受领延迟。受领延迟又叫债权人受领,是指债权人没有 按着合同的约定按期受领合同的标的物,或者没有为债务人履行 债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二)过错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过错责 任一般来说应该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没有过错也就没有责任,但是现在社会的发展地于合同法中的过错原则提出了新的质疑。所以除了严格的过错责任以外,现在我都是采用过错责任附带有 无过错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在借鉴了外国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之后,对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适用了世界通行的过错责任附 带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更有效地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6 益,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考文献 1、王家福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 491页。2、G.H 特里特尔合同法,史蒂文斯父子公司 1983年版,第 6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