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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第三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第二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条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结构标准。第五条 工资计算与构成 1、工资计
2、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771号文 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 20.92天计算。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构成。每月 15 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在 15 日前发放.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 70%;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 30;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 4 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
3、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 23 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 12 小时以上的发给 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第六条 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 150%。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300。第七条 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2、饭费补助、交通费。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
4、、劳保福利待遇。第八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除。第十条 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章 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三条 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北京市规定缴纳。第四章 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 事假。1、请事假不得低于 1 小时(不足一小时按 1 小时计算)。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
5、扣发工资。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在 2 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明在 7 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第十六条 病假.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明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 30 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
6、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工伤。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 1 至 24 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
7、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十八条 婚、丧假.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 3 天;职工男 25 岁、女 23 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 7 天,共 10 天(包括公休日).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 3 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 1 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 1天.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 1 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 3天.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 3 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与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5、以上
8、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第十九条 产假。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 4 个月的,产假为 15 至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 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 30 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
9、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明)。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第二十条 探亲假。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 30 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 20 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 45 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 20 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
10、资;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第二十一条 公假。1、职工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及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期间。2、参加子女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持学校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给假 2 小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路程时间)。3、职工本人搬家给假 1 天;因国家占地、拆迁搬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给假 2 天。4、以上假期需填写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 旷工.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2、工作中擅离职守或办私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的.3、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含休息日,实际旷工天数不包括节假日.旷工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
11、限.1、工作时间外出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早退。批准权限:本部门主管、企业领导。2、请事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在上班后 1 小时内以电话请假(此办法请假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当天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事先未请假,到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1 小时内计迟到,超过 1小时未到岗、也未打电话请假的,按旷工计算.无故早退、提前吃饭的处理与迟到相同。4、病假需有医生证明,就诊凭当日挂号条可计病假.5、请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报道,特殊情况期满不能按时上班,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3 天。6、批准权限:请假三天之内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周内由企业综合办公
12、室批准;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业领导批准。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管理.1、考勤是考核职工出勤与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支付工资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设考勤员,加强考勤工作,每天认真记录,每月汇总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企业劳资科。2、各科室部门实行打卡制度,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各部门考勤员要详细登记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据。3、迟到早退规定.凡在上班规定时间没有上岗的视为迟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公事除外),发现迟到、早退每次在工资中扣除30 元。4、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生产部门安排的生产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各部门主管人员非生产加班(值班除外)不报加班费。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停止工作的各种行为,不计出勤,情节严重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原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