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pdf(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丰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
2、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条 发改、国资、财政、建设、国土、公路、交通、水利、卫生、监察等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工程变更评审;(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五)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共资
3、源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察。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能:(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三)统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四)负责对不进场交易行为的核查,对确因条件不能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提供可在中心场外交易的证明;(五)负责市本级(包括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基地、总部经济基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七)负
4、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工作制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秩序,对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八)受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动的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稽查;(九)签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成交确认凭证;(十)负责为交易各方进场办理交易业务提供场所和服务,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规、技术咨询服务;(十一)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按规定负责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十二)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履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能。第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
5、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一)统一进场。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二)管办分离。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具体操作;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
6、易活动;(三)严守规则。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四)全程监管。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查处,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
7、、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一)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水利、房屋和市政工程、信息产业、农业、电力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招标采购
8、;(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四)产权交易项目。包括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出让项目,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出让项目,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租赁、重组等发生的产(股)权或经营权出让项目,采砂权、林业产权、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街道(路桥)冠名权、公交(出租)车经营权出让项目,及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项目;(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判决物、罚没物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六)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项目;(七)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资
9、源交易项目。第八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制。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方式、批复的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准的国有(集体
10、)产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文件,应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将公告内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的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第十三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公
11、共资源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三)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六)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 参与公
12、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站。30 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1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各自公共资源交易站进行交易,政府采购项目除外。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r den persnlichen fr Studien,Forschung,zu kommerzielle 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des fins personnelles;pas des fins commerci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