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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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的共享,根据 深圳市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是指新技术、新产品等的研制开发及科技创新活动,不包括法定测试、检验、医疗服务、批量生产等非研究开发行为。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利用超过30%(含30%)的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且单台套原值超过30 万(含30万)

2、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密仪器不在办法规定共享范围之内。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要求向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共享管理中心)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服务价格、存放地点等详细信息。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须在市共享管理中心备案。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市共享管理中心确定的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门户网站(以下

3、简称共享平台),通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相关信息经市共享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后在共享平台发布。第六条 对于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验收完成之日起1 个月内,在共享平台上报送相关信息。管理单位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七条 已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信息报送。因特殊情况在两个月内报送确有困难的,管理单位应在共享平台上向市共享管理中心提交延迟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申请书。市共享管理中心同意延期报送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市管理中心同意延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信息报送。第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

4、位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在共享平台上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第九条 市共享管理中心应当对管理单位报送的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进行汇总、分类,并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十条 市共享管理中心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年度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作为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考核评估依据。第十一条 鼓励管理单位将非财政资金或非国有资产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或信息库向市共享管理中心报送,通过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第三章 共享与服务 第十二条 经市共享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在共享平台公布的仪器设施即为共享平台入网仪器设施(以下简称入网仪器

5、设施),入网仪器设施面向社会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用户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入网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第十四条 用户与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各自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材料消耗、水、电等运行费以及人力成本的支出,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鼓励管理单位将该收入的相应部分作为人力成本支出,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

6、第十六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降低共享服务成本,用户可依照市科技创新券规定使用创新券抵扣部分共享服务费。第十七条 在完成共享服务后,管理单位应在共享平台填报共享服务过程的相关信息(如服务时间、数量、人员、费用等)并经用户确认,用户有义务对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用户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为市共享管理中心考核评估全市共享服务情况提供依据。第十八条 市共享管理中心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定期组织各项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业务素质。市共享管理中心应加强共享平台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共享效率。第四章 联合评议 第十九条 市大型科学仪器

7、设施共享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标准、程序、方法,组织实施本市市级财政经费安排范围内的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的原则,对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议。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申请使用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单台套价格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需提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联合评议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8、。第二十一条 评议申请由市共享管理中心收集后,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联合评议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及使用情况;(二)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三)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四)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第二十二条 市共享管理中心自联合评议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评议结果。该评议结果是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采购合规性审查的证明材料之一。评议结果为

9、不予批准的,申请单位应自行按有关程序向原经费(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采购品目。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资金出资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应将评议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共享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第二十五条 凡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都须接受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业绩(包括共享服务机时数、年度共享服务仪器用户数、共享服务合同签约数、合同金额及到账金额等)、服

10、务质量(包括内部的服务质量管理、用户满意度等)、功能开发、人才培养(包括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技能培训情况)及信息公开(包括仪器信息填报完整性、信息及时更新等)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情况考核评估期为上一年的1 月 1 日到12 月 31 日,考核评估流程如下:(一)管理单位按照市共享管理中心每年发布的考核评估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评估要求如实填报考核评估材料。(二)市共享管理中心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实施考核评估时,可采用现场抽查的办法,包括对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市共享

11、管理中心在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并通过各主管部门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共享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共享管理中心将有关情形上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一)管理单位错报、漏报、瞒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二)管理单位未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或开放共享时间较少、用户投诉次数多、用户评价较差的;(三)管理单位经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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