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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电厂水源和水务管理核电厂水源和水务管理1、核电厂供水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水源应可靠;(2)采用直流供水系统的核电厂宜靠近水源;(3)应满足水源的综合利用及取排水对水域的要求;(4)应论证其他用户对核电厂取水水质、水量和水温的影响;(5)用水应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6)取排水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保护区及水功能区划的要求。2、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时,取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天然河道作为水源时,应对取水河流的水文特性进行全面分析,并应按保证率不低于 97的最小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后的可取水量及排水回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物理模型试验。(2
2、)河道受水库调节时,应按水库保证率不低于 97的最小放流量扣除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确定可取水量,并应取得水库管理部门同意用水的批复文件。(3)从水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不低于 97的枯水年确定可取水量。(4)常规岛取水与重要厂用水系统一并取水时,应同时满足重要厂用水系统的取水要求。3、取排水工程设计应充分论证取水安全以及温排水和液态流出物对环境、生态和养殖的影响,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水源条件分阶段进行数值模拟计算与物理模型试验。4、核电厂施工用水水源宜利用核电厂正式水源。采用其他水源作为施工用水水源时,供水保证率不宜低于 90。5、核电厂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