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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 年、2004 年、2005 年、2013 年、2018 年多次修正修订。2018 年 10 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制定的条例。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正,自 2016年 03 月 01 日起施行。参
2、考式样 40: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同意合并后新设公司、制定章程、债务清偿或担保等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公司、合并后新设 公司。2、合并后本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 万元。3、合并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认缴出资额为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同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5、合并前各公司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如下:(1)合并的 XX 公司情况:A 公司已在 45 天前的一个月内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告;2 B 公司截止股东会(出资人)作出合并决议(决定)之日共有 万元债务,至注销之日又新增 万元债务;C 公司截止办理合并登记手续之日前已偿还 万元债务,剩余的债务处理情况:(2)合并的公司情况:6、上述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意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7、公司股东会 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日期:年 月 日 注:1、本决议由合并后新设公司全体股东签署。2、法人(含其他组织)股东盖章并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