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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合同编号:许可方(甲方):被许可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合同双方就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注册商标”是指本合同附件一所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该注册商标的编号为。1.2“许可方”是指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3“接受方”是指中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1.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1.5“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1.
2、6“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签字日。第二条 合同范围2.1 根据以下条款的规定,接受方同意从许可方取得,许可方同意向接受方授予单独使用附件一所指的注册商标的许可权利,且只在制造和出售、分销合同产品时使用。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这种权利是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方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合同有效区域内再授予别人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这一商标。2.2 许可只在地区有效。接受方同意不在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这一商标,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地区出售合同产品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2.3 许可方负责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注册商标
3、的文字、图案、申请情况、和编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2.4 接受方同意在出售合同产品或在合同产品的广告、促销和展示材料中根据规定标明“注册商标公司年”,或其他许可方要求的标志。第三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个月开始,按日历年度计算,-130-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使用费的结算日。3.2 使用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的净销售价计算,提成率为%。或者按照年元支付专利许可费。3.3 在使用费结算日后天之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提供完整、精确的报告,说明接受方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使用费,净销售额和使用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如发现报告或
4、支付中有不一致或错误,许可方应在收到该报告 日内提出质疑,接受方应及时改正。3.4 接受方同意建立和保留所有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活动的会计帐本和记录。许可方如需查核接受方的帐目时,应在接到接受方根据 3.4 条规定开出的书面报告后 10 天之内通知接受方。第四条 支付条件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费,接受方将通过银行支付给许可方。4.2 许可方在收到接受方按第 3.4 条的规定发出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接受方在收到许可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三十天内,经审核无误后,即支付使用费给许可方:第五条 资料的交付5.1 许可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向接受方提供注册商标的名称、内容,以及许可方向商标局申
5、请注册的有关情况。5.2 许可方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 5.1 条中规定的资料交付给接受方。第六条 商品质量6.1 接受方同意合同产品将符合高标准,其试样、外观和质量将能发挥其最好效益,并能保护和加强商标名誉及其所代表的信誉。接受方保证合同产品符合许可方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合同产品的生产、出售、分销将符合销售地的法律法规,并不得影响许可方以及其商标本身的名声。6.2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接受方应在出售合同产品之前,免费寄给许可方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和其包装纸箱及包装材料,以取得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合同产品及其纸箱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试样需得到许可方的同意。向许可方提交的每份产品得到其书面同意前不能
6、视作通过。样品按本条所述得到同意后,接受方在未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能作实质变动。而许可方除非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接受方,不能撤销其对样品的同意。6.3 在接受方开始出售合同产品后,应许可方的要求,将免费向许可方提供不超过_件的随机抽样样品及相关的纸箱、包装箱和包装材料。第七条 侵权和保证7.1 许可方保证是本合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授予接受方使用,如果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许可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7.2 接受方负责为自己和/或许可方就其非经授权使用合同产品商标、专利、工艺、设计-131-思想、方法引起的索赔、诉讼
7、或损失,就其他行为或产品瑕疵导致的索赔、诉讼或损失进行辩护,并使许可方免受损失。7.3 接受方同意向许可方提供必要的帮助来保护许可方就该商标拥有的权利。接受方在可知的范围内应书面告知许可方就合同产品的商标的侵权和仿制行为。双方可以各自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双方的名义针对这样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索赔。第八条 促销资料8.1 在任何情况下,接受方如果期望得到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那么生产该宣传材料的成本和时间由接受方承担。所有涉及本合同商标或其复制品的宣传材料的产权应归接受方所有。如果许可方要求使用或将其许可给他方使用,许可方应支付有关费用。届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合同。8.2 接受方同意,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事
8、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在电台或电视台作使用本合同商标的合同产品的宣传或广告。许可方可以自由决定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第九条 分销9.1 接受方同意将克尽勤勉,并且持续制造、分销或销售合同产品,而且还将为此作出必要和适当的安排。9.2 接受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方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有可能将合同产品当作促销赠品的、以促进其搭售活动目的及销售方式有问题的批发商、零售商、零售店及贸易商等。第十条 破产、违约10.1 如果接受方在达成协议后月内未开始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许可方可书面通知接受方终止合同。10.2 如果接受方提出破产申请,或被宣告破产,或对接受方提起破产诉讼,或
9、接受方无偿还能力,或接受方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或依照破产法作出安排,或接受方停止经营,或有人接收其经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得到许可方书面表示的同意意见,接受方、其接收者、代表、受托人、代理人、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权出售、利用或以任何方式经营合同产品,或相关的纸箱、包装材料。这是必须遵守的。10.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的义务,另一方在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终止合同,除非违约方在 10 天内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部赔偿,令对方满意。第十一条 最后报告11.1 在合同期满前 60 天内,或收到终止合同通知的 10 天以内,或是在无需通知的合同终止的情况下 10 天
10、以内,接受方应向许可方出具一份报告以说明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和种类。11.2 许可方有权进行实地盘存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接受方拒绝许可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132-第十二条 存货处理12.1 合同根据第十条的条款终止后,在接受方已支付使用费,并已按照第三条要求提供报告的情况下,如合同中没有另外规定,接受方可以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天内处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产品。12.2 如果接受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式样不符合许可方的要求而导致合同终止,接受方不得再生产、出售、处理任何合同产品。第十三条 税费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向接受方征收的有
11、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接受方负担。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14.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或严重的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4.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进行确认。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执行问题。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5.1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随时协商确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12、不成的,按照以下()种方式解决。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5.2 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15.3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6.1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起算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16.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二条所述的情况外,接受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销其自己的产品时使用该商标或类似的商标。许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转让在生产、出售、分销协议产品过程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16.4 本合同的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5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133-许可方(签章):被许可方(签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号码: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