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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障碍设计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配套要求无障碍设计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配套要求1、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2、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 3.5 节有关规定的要求;(2)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3)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4)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
2、碍休息区;(5)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 3.8 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6)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7)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8)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 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 800mm;(9)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 1.5m 的轮椅回转空间;(10)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 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 3.9.1 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11)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 3.10 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 3.10.2 及 3.10.3 条的有关规定;(12)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3、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