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检查表修订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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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气安全检查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燃气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注 1 排查瓶装燃气储配站、加气站 2 排查重点设备运行部位采取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执行情况 3 排查水防设施、器材、防火标志的设置及管理情况 4 安全管理机构及技术人员的配置情况 5 生产操作管理等情况 6 排查城市燃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人员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和应急演练落实情况 7 严肃排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8 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在罐区的悬挂及执行情况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2、 注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符合 1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符合 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符合 15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7

4、 条 符合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符合 17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注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坚决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国务院第 34 号令、第 75 号令?基本符合 1

5、9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基本符 合 2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不符合 21 大中型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尘毒危害程度设置医疗卫生和职业病医疗防治机构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6.5.1 条 五 消防及安全设施 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 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6、法第十四条 2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GB50160-92 第 7.1.1 条 基本符合 3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卫 生 设 计 规 定 HG2057195 第 6.4.2 条 4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GB50160-92 第 7.3.1 条 5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 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GB501

7、60-92 第 7.3.1 条 符合 6 石油化工企业的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有消防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GB50160-92 第 7.3.2 条 不符合 7 建筑物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工艺装置室内消防用水量、辅助生产设施消防用水量应满足有关规定GB50160-92 第七章;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注 和要求 GBJ16-87 第八章 8 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消火栓离路面距离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 5m GB50160-92 第 7.3.15 条 基本符合 9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

8、置防护设施 GB50160-92 第 7.3.15 条 符合 10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 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GB50160-92 第 7.3.17 条 不符合 1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GB50160-92 第 7.3.26 条 无此项 12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检修时,其作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GB50160-92 第 7.3.27 条 无此项 13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

9、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点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作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水量 GB50160-92 第 7.3.27 条 无此项 14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 5min内开始工作,并在火灾断电时仍能运转 GBJ16-87 第 8.8.5 条 无此项 15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 GB50160-92 第 7.3.30 条 无此项 16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 12m;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一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多层框架应分层配

10、置 GB50160-92 第 7.7.3 条 符合 17 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GB50160-92 第 7.8.1 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注 18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GBJ16-87 第 10.3.2 条 19 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GB50160-92 第 7.8.2 条 基本符合 20 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GB50160-92 第 7.8.4 条 不符合 21 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

11、、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453 条 22 化工装置区、油库、罐区、化学危险品仓库等危险区应设置永久性“严禁烟火”标志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95 第 522 条 23 可燃液体、气体厂房长度大于或等于 30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GB50160-92 第 7.11.2 条 基本符便 24 多层甲、乙类的可燃液体、气体厂房宜在楼梯间增设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水带接口,竖管入口设于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GB50160-92 第 7.11.2 条 基本符合 25 可燃液体、气体厂

12、房室内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 GB50160-92 第 7.11.2 条 六 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调查 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不符合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符合 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3、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不符合 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检查 结果 备 注 演练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6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7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14、械等 外部条件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实际情况 检查结果 备注 一 规划布局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

15、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4 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大型 企业 的防 洪标 准 为10050 年,中型企业的防洪标准为 5020 年 HG/T20649-1998 第 2.2.4条 该区域 50 年一遇洪水位为 m,该区域防护堤高 5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

16、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GB50160-92第 3.1.2 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符合 6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 3.1.3 条 7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GB50160-92第 3.1.4 条 该公司的生产区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符合 8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GB50160-92第 3.1.6 条 无

17、此现象 符合 9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GB50160-92第 3.1.7 条 成品库(甲类)与附近村庄的防火距离小于 100m 不符合 1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相邻工厂(围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 m GB50160-92第 3.1.7 条 100 m 内附近无工厂 符合 11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 m GB50160-92第 3.1.7 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厂外公路(路边)的防火间距均大于 20 m 符合 二 工厂总平面布置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18、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 HG/T20649-1998 第 4.1.5条 3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污水处理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GB50160-92第 3.2.2 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未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但按全年最大频率风向,未吹向人员集中区域 基本符合 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

19、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GB50160-92第 3.2.3 条 可燃液体罐组未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符合 5 可能泄漏、散发有毒或腐蚀性气体、粉尘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应避开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或夏季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 第 4.2.3条 6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的布置,应位于远离人员集中场所的单独地段内,且应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多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HG/T20649-1998 第 4.2.4条 7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

20、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独立成区 GB50160-92第 3.2.8 条 汽车装卸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危化品库独立成区,成品库未独立成区 基本符合 8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GB50160-92第 3.2.9 条 总变电所位于厂区的南部 符合 9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GB50160-92第 3.2.10 条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未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符合 10 机、电、仪修等操作人

21、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HG20571-95第 2.2.7 条 机、电、仪修布置在厂前附近 符合 11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GB50160-92第3.2.6条 12 锅炉房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不应直接在聚集人多的房间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 183条 锅炉房布置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有两个疏散口 符合 13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

22、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GBJ16-87 第3.2.7 条 三 防火间距 1 工艺装置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甲 30m;甲、乙 25m;甲、丙 20m GB50160-92第 3.2.11 条 乐果硫化物合成与乐果合成与蒸发厂房之间、乐果合成与蒸发与杀虫双铵化厂房之间、杀虫双铵化与氯化厂房之是的防火距离小于 30m 不符合 2 工艺装置与明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丙 20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冰机房与嘧啶磷车间化验室之间的距离小于 25m 不符合 3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

23、离不小于 10 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工艺装置与厂围墙中心线之间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10 m 符合 4 地 上 可 燃 液 体 储 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位 置的 防火 距离 不应 小 于25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位置的防火距离大于25m 符合 5 地 上 可 燃 液 体 储 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30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全厂性重要设施的防火距离均大于 30m 6 地 上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24、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25m;乙 20 m;丙 15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500m3)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 30m 符合 7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0 m GB50160-92第 3.2.11 条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厂围墙中心距离约为不符合 2m 8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甲 30m;乙 25m;丙 20m GB50160-92第 3.2.11 条 甲类物品库与工艺装置的防火距离大于30m 符合 9 厂房之间、厂房与库房、厂房与储罐和堆场、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J16-8

25、7中规定 GBJ16-87 10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 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GBJ16-87 第3.3.12 条 1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5 m GBJ16-87 第3.3.9 条 嘧啶磷车间与厂内主要道路之间的距离小于 10 m 不符合 四 厂内道路 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GB50160-92第 3.3.1 条 工厂有 2 个门,其中一扇门常关不能作为主要出入口 不符合 2 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

26、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HG20571 95第2.2.6条 3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 GB50160-92第 3.3.4 条 4 工艺装置、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 m GB50160-92第 3.3.5 条 各车间均有环形消防通道,成品库有环形通道,但西、南两方路面不平整消防车无法通过,危库区无环形通道,消防道路宽度大于 6m,路面内缘 转

27、弯 半 径 小 于12m 不符合 5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92第3.3.8条 五 厂内管线综合 1 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毒性及化工企业总图 腐蚀性的管道,应采用地上敷设 运 输 设 计 规HG/T20649-1998 2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GB50160-92第 3.5.1 条 3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m GB50160-92第 3.5.2 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

28、高度为5 m 符合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 设 施;但可 跨越 罐区 泵 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GB50160-92第 3.5.4 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未穿过或跨越无关的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 符合 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 m 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GB50160-92第 3.5.5 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 m 以内的电缆沟无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不符合 6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

29、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GB50160-92第 3.5.6 条 无专门的污水管道 无此项 易燃易爆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 评价内容 依 据 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备注 一 从业人员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并积极落实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

30、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7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 8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劳动法 二 设备和设施 工艺设备与设

31、施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4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第526 条 5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 GB5083-1999第641 条 6 对于有毒、

32、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GB5083-1999第672 条 7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GB50160-92第 4.1.1 条 工厂保温采用岩棉材料,保冷采用阻燃型聚氨酯泡沫 符合 8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HG20571-95第 3.1.11 条 除杀虫双车间外,其它车间相应的放空管均装设了阻火器 1、2、3符合 4.不符合 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应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41 条 10 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44 条 11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92(1999 版第4.4.11 条 12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GB5083-199

34、9第644 条 1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GB50160-92第 4.3.1 条 各车间均符合 符合 1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GB50160-92第 4.3.2 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未穿过其它建功无关建筑物 15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GB50160-92第 4.3.3 条 未引入化验室 16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GB

35、50160-92第 4.3.4 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大部分采用架空或沿地敷设,仅乐果车间存在管沟敷设,且无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不符合 1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9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0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54 条 21

36、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 166 条 22 含光气物料的压力容器不宜使用视镜,必须使用时,应选用带保护罩的视镜,并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 第 5.2.3条 23 液态光气和异氰酸甲酯等装置系统要严格控制水的混入,当用水或水性溶液作贮槽冷却剂时,禁止槽内设冷却盘管 GB19041-2003 第 5.2.7条 24 输送含光气物料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宜采用套管 GB19041-2003 第条 25 含光气物料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GB19041-2003 第条 26

37、 输送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穿墙或楼板时应装设在套管内;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和直接埋地,也不应敷设在管沟内 GB19041-2003 第条 27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区域必须设置光气、氯气、一氧化碳监测及超限报警仪表,还应设置事故状态下能自启动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的自控仪表系统 GB19041-2003 第条 电气设备与设施 1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 应具有法定部门出具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有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监测中心于 2004年 7 月 9 日出具的电气

38、安全检测报告。3 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第10 条 车间主要电机均装设了电机保护器,办公楼主开关为漏电保护开关,其余插座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 GBJ16-87 第10.1.3 条、第条 公司的水泵房采用了单独的供电回路,配电线路均穿管保护。5 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敷设电缆 GB50214-94第 5.2.5 条 车间均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6 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应穿管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GBJ54-83 第5.4.1

39、 条 电缆穿墙或穿楼板时,均穿钢保护。7 所有灯具、开关、插销应适应环境的需要,如在特别潮湿、有腐蚀性蒸气和气体、有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户外等处,应分别采用合适的防潮、防爆、防雨的灯具和开关 HG/T20586-96 第 6.0.1 条 各车间均为一般工作环境,主要采用软线吊灯和工矿灯照明。8 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件有与地相绝缘的金属体 HG20571-95第 324条 9 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 HG20571-1995 第 3.3.1 条 烟囱、办公楼、厂房等均设有防雷装置,金

40、属设备、储罐(壁厚4mm)已作接地保护。10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HG20571-1995 第 3.3.6 条 高压架空线引入设有避雷器,低压线进户处采用穿管埋地引入并作重复接地。11 正常不带电而事故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设计可靠的接地装置 HG20571-1995 第 3.4.1 条 各配电装置及毾电气设备均有接地保护。12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严禁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 GB50057-94 第 3.5.6 条 装有避雷针的建筑物上未架设低压线、通信线和广播线;13 避雷针的安装应满足机械强度和耐腐

41、蚀的要求。避雷针宜用直径GB50057-94 经检查,避雷针的材质和安装基本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 25mm,壁厚不小于的钢管或直径不小于 20mm 的圆钢,并镀锌 第 4.1.1 条 14 配电装置长度大于 6m 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 2 个出口 GB50053-94第 4.2.6 条 厂总配电室内高、低压配电室和三分厂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装置长度均大于6m,其屏后设有两个出口。15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 GB50053-94第 6.2.6 条 三分厂变电所高压室只设一个出口,厂总配电室高、低压室符合规范要求。16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完全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即:

42、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了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以及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交接班制度、巡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七条 标示牌的设置符合安全要求。18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 30s内自启动供电 GB19041-2003 第条 防护设施 1 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

43、围栏等附属设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361 条 2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362 条 3 对于毒性危害严重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HG20571-1995 第 4.1.3 条 无此项 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414 条 5 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

44、71 95第423 条 6 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操作室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 436 7 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 237 条 8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液压量计、压力计等 HG20571-1995 第 4.6.2 条 嘧啶磷车间硫酸计量罐采用玻璃管液位计且无保护套,硫酸配制系统存在玻璃管道 1、3、4符

45、合 2、不符合 三 工艺方法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2 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严重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232 条 3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应采用综合机械化、自动化或其他措施,实现遥控或隔离操作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 233 条 4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

46、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234 条 5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必须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6 对产生尘毒危害较大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7 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8

47、排放的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9 对事故后果严重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 95第235 条 10 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HG20571-1995 第 4.1.2 条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采用了排风和净化回收系统 符合 11 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

48、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包底且应用热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 热,出 口 水 温 不 应 超 过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6.4.4条 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 1MPa 12 液氯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6.1.12 条 13 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第 4.9.3 条 14 合成光气时,一氧化碳含水量不宜大于 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 50 mg/m3

49、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 第 5.2.1条 15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的设备、管道系统必须保持干燥,应避免水份混入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 第 5.2.2条 16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必须设有事故状态下的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应急破坏处理系统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应保持运行 GB19041-2003 第条 四 物料和材料 1 对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工艺、作业、施工过程,必须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第 5.3.1 条 2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

50、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 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化工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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