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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需要外供餐服务的中小学(含大学附中、附小、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外供餐服务,是指经各区教委通过
2、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为提供本区中小学校学生集体外供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分送等供餐服务活动。2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教委负责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办法,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教委是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成立由各区教委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
3、,对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实行准入管理,制定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的原则,对外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七条 坚持质量管理原则。外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八条 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就餐意愿,由学生家长自愿委托所在学校办理校外供餐相关事宜。3 第九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学校家长委员会和膳食委员
4、会应参与外供餐企业选定、餐费标准、配餐食谱及对外供餐企业的服务和供餐质量进行监督。第三章 外供餐企业的准入 第十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区教委根据本区有外供餐需要中小学校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外供餐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外供餐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从区教委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外供餐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本校的外供餐企业。中标外供餐企业的外供餐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第十一条 区教委负责制订本区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外供餐服务合同。外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外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
5、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和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由学校与供餐企业每学期签订一次。第十二条 为中小学校提供外供餐服务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和三年以上餐饮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 4 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具有北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优秀”的等级资质(即 A,A 或 B 其中之一),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
6、关规定,运输过程中要有符合要求的保温设施。(三)应按照市政府“阳光餐饮”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实施“阳光餐饮”工程建设,通过改造建设透明玻璃隔断墙、隔断窗或安装图像采集和视频传输设备等形式,达到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备餐、分餐场所等重点场所直观可视,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实现全程公开。第十三条 严格中小学校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由各区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资质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二)实地考察。安排专人实地考察外供餐企业的生产能力、卫
7、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运输路程、所需时间以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5(三)公开招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外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小组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应吸收部分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招评标,其中中小学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加强对选定外供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监督。(四)集体决定。根据实地考察和公开招标情况,结合本区中小学校对外供餐的需求量等情况,确定中标供餐企业名单,并报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五)签订合同。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从中标外供餐企业名单中选定外供餐企业后,应提前与供餐企业签订由
8、区教委统一制定的供餐服务合同,并报区教委备案。(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第四章 外供餐学校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校外供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相关财务收支状况等信息。第十五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外供餐企业配送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 6 握食品卫生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做好配送食品检查,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
9、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以上。区教委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第十六条 学校应主动为供餐企业创造良好的供餐条件,并协助做好餐食分发、保温等工作。第十七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和时限内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做到珍惜粮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现象。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外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
10、,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代表作为外供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对学生外供餐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九条 建立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膳食委员会每周对供餐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 2次外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饭菜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及时与供餐企业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7 第五章 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实行外供餐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外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外供餐企业配送的食品符合国家和本市对配送食品的标准、质量、温度等要求;确保配送食品的包装餐
11、盒、箱符合国家食品及包装标准要求,食品的外包装及标签应明确: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进食时限等。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外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一)定期考察。学校每学期至少应安排专人到外供餐企业实地考察一次,并做好考察记录。(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三)建立备案制度。中小学校不得随意擅自变更外供餐企业,确定、变更外供餐企业须报区教委备案审查。(四)强化联合检查。区教委应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外供餐企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后,重大节日,中、高考时段为固定检查时间。同时,每季度应至少安排一次抽查。检查
12、重点内容是:外供餐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前次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饮用水水质消毒检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等。对受检外供餐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要下达整改通 8 知书,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第六章 外供餐企业管理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外供餐企业应主动接受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及学校、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第二十三条 外供餐企业应与学校签订有效的供餐服务合同后,方可为学生供餐。第二十四条 外供餐企业应在中标并签订供餐服务合同后、送餐前,购买学生外供餐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13、外供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供餐业务。第二十六条 外供餐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外供餐服务,在认真执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规范:(一)保证送达学校的食品质量,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配送冷荤凉菜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变质变味的,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并将留样食品冷藏保存在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柜(冰箱)内 48 小时以上,以备追索 9 与查验。(二)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
14、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等内容,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应配备使用具有保温设施的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每次运输食品前后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三)进一步改进供餐方式,采取外供餐桶装运输到校,再进行二次分餐的方式,避免浪费发生。(四)预先做好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按时送达供餐。(五)建立供餐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征求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加强成本核算,在学校公示供餐成本,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自律经营。(六)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
15、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教委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外供餐企业应了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发育的特点,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外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培育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讲求社会效益。第二十八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外供餐企业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配备专职营养 10 师,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成长规律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定量适宜、结构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可口的每周带量供餐食谱,并提前在供餐学校公示。膳食营
16、养计划和食谱应当保存一个学年。第七章 外供餐企业退出 第二十九条 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停止其向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一)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量化等级综合评定为“优秀”(即 A,A 或 B 其中之一)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四)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
17、(五)在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变更供餐生产地址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11(六)无正当理由出现 2 次供餐迟到半小时以上的。(七)外供餐企业与学校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八)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第三十条 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区教委核实后应取消其供餐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卫
18、生标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三)因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一条 外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和区教委报备。12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委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委托不具有供餐资格的外供餐企业提供外供餐服务的。(二)不与外供餐企业签订供餐服务合同的。(三)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供餐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四)未安排专(兼)
19、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三条 外供餐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外供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教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 外供餐企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区教委和学校相关人员在中小学校外供餐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