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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规制法笔记市场规制法笔记第七、八章 竞争法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种类和责任,垄断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了解竞争法的概念、立法体例、体系和国际化发展趋势,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内容。重点、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制的垄断行为一、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什么是竞争1、概念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可能多的利润为目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各种商业性行为。2、特征(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而引起的。(3)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自己的不利处境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
2、现的。3、竞争具有两面性(1)正面的功能与作用通过竞争可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竞争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具有积极的作用。竞争对微观经济活动有激励的作用。(2)负面效应竞争需要一定的信息成本;竞争可能会产生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情况;这些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可能破坏国民经济的整体。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自发性,不能够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甚至会造成资源浪费。(二)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系统。2、竞争法运用综合的法律调整方法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3、体系(1)反不正当竞争法(2)反垄断法(3)维护公平竞争的其他法律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3、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行为1、概念: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是违法行为;(3)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4)主观上有过错。(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仿冒行为(第 5 条)(1)概念: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欺骗性生产交易行为。(2)类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
4、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3 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案例 1:某风机厂是生产各规格、型号风机的国家二级企业。该厂与福州某公司有业务往来。1998 年 9 月 10 日,福州公司要订购 6 台离心风机。某机械厂得知该信息后,于1998 年 9 月 12 日向福州公司邮寄了该厂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一栏中,在某机械厂后加注某风机厂分厂的字样。于是福州公司与该机械厂签订了万元的合同。福州公司安装使用时,发现风机质量大不如前,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于是于 1999 年 1
5、 月写信给风机厂反映上述情况,并告知风机厂,要将准备订购万元的风机转向上海订货。问:应如何认定某机械厂的行为的性质为什么案例 2:“郎酒”为国优名酒,其瓶贴上的“郎”字是最显著的标记,又是这种国优名酒的特有名称。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酒起名为“雪郎”、“液郎”、“玉郎”,酒瓶外观与国家名酒“郎酒”的外观几乎一样。问:(1)某些酒厂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某些酒厂将自己生产的酒起名与名酒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也构成不正当竞争2、限购排挤行为(第 6 条)(1)概念:又称强制性交易行为(2)构成要件主体特殊公用企业行为特定(1993 年 12 月 24 日,关于禁止公用企
6、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 年 12 月 24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9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一)限定用户、
7、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
8、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第六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3 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第七条 本规定
9、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第八条 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20 万元或 1-3 倍)、没收违法所得。案例 3:2001 年 7 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凡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的,必须购买煤气公司
10、指定的 M 牌产品,否则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和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拒绝。问:(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有关法律所禁止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 7 条)(1)涵义:又称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2)构成要件主体特殊行为特定4、虚假宣传行为(第 9 条)(1)涵义: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
11、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与假冒仿冒行为的区别(3)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 万元罚款。民事责任:消除影响5、商业贿赂行为(第 8 条)(1)概念: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回扣)(2)构成要件行为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3)相关的几个概念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折扣:即价格折扣
12、、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一般情况下,折扣是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能支付给当事人一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佣金可以由买方给付,也可以由卖方给付,还可以由双方给付。区别 A、折扣与回扣的区别是:a、发生的时间不同:折扣发生在交易当时,而回扣发生在交易完成以后;b、给予的对象不同:折扣只能给予交易对方,而回扣既可以给予交易对方,也可以给予交易对方的经办人或代理人。B、折扣和佣金是合
13、法行为,而且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回扣和佣金(折扣)的本质区别在于:a、是否如实入帐;b、是暗中支付还是明示支付。(4)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1-20 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案例 4:A 机械厂于 1999 年 12 月经刘某介绍,向 B 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 100 套,单价 3 万元,总价款 300 万元。B 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 A 厂协商并在合同上规定,B 厂给予 A 厂 10的优惠。2000 年 1 月 25 日 B 厂依照合同发货至 A 厂,A 厂则依照合同支付 270 万元货款,B 厂也相应地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
14、,B 厂付给刘某 2000 元“好处费”;A 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分别将该费用入帐,并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1)B 厂与 A 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介绍费”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 10 条)(1)商业秘密(2)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3)行为表现(4)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 万元罚款。案例 5:A 旅行社在开展国际间旅游业务上具有一定实力。另一家影响大、实力强的B 旅行社用高薪将 A 旅行社国际部的所有雇员全部挖走。A 旅行社国际部的雇员
15、“跳槽”时将 A 旅行社的业务资料等商业秘密全部带到 B 旅行社,使 A 旅行社蒙受巨大损失,业务骤然下降,国际旅行业务一时瘫痪。问:(1)雇员“跳槽”到 B 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什么(2)B 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第 11 条)(1)涵义:也称倾销行为、降价排挤行为(2)构成要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不正当降价;不正当降价是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3)适用除外情形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案例 6:A 厂在某地市场推出一电冰箱新产品,销量
16、大幅增加。其他厂家也相继推出类似产品,A 厂见竞争激烈,便制定“大幅降价,独占市场”的营销战略。之后,A 厂的电冰箱一再降价,终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他厂家无法维持,便纷纷退出某地市场。A 厂见已基本独占市场,又将产品外观稍加改观,把产品价格调至降价前的水平。问:如何认定 A 厂的行为性质8、搭售和其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第 12 条)(1)涵义(2)构成要件 主体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实施了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意愿的行为有损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3)种类违背对方的意愿搭售商品向对方提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 13 条)(1)有奖销售:经营者销售商
17、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2)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3)有奖销售对市场秩序的危害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供求信息失实。(4)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4)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20 万元罚款。案例 7:某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奖彩电一台(价值 4500 元),第二次一等奖奖录象机一台(价值 2300 元)。试分析该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合法性。10、诋毁
18、商誉行为(第 14 条)(1)概念:也称商业诽谤行为(2)构成要件实施主体是经营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11、串通勾结招投标行为(第 15 条)(1)涵义(2)种类投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第一,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第二,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第三,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第四,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第一,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第二,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
19、对待;第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第四,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3)法律责任:中标无效、1-20 万元罚款。案例 8:东方玻璃总厂于 2002 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存的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试评析东方玻璃总厂的行为。(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机关(1)主管部
20、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2、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1)询问权(2)查询复制权(3)检查权(4)处罚权三、反垄断法(一)什么是垄断1、概念: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2、特征(1)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2)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3)垄断代表是的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4)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控和独占实现的。3、
21、类型(1)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2)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3)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二)反垄断法1、概念: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2、我国的反垄断立法(1)1994 年开始反垄断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起草反垄断法,并于 2003 年完成了初稿。(2)2007 年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1、协议垄断(1)概念: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
22、者其他协同行为。(2)种类横向限制: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垄断。(第 13 条)第十三条【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限制:处于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的垄断。(第 14 条)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类型】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
23、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案例:2000 年 6 月,国内九大彩电生产企业康佳、TCL、海信、创维、熊猫等在深圳宣布以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的形式结盟,对彩电销售价格制定出最低限价:普通彩电 21 英寸 1050 元,25 英寸 1700 元,29 英寸 2600 元,34 英寸 4200 元,纯平彩电 25 英寸 3500 元,29 英寸 4300 元。此外,这九家品牌的彩电价格将上涨 35。其中 86 厘米彩电将上涨 150400 元,74厘米彩电将上涨 100300 元,64 厘米彩电将上涨 60200 元。另据报道,预计下个月还有一
24、次价格上涨,上涨幅度将达到 1015。试分析上述彩电生产厂家行为的性质。第十五条【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
25、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第 18 条)第十八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
26、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第 17 条)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
27、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4)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第 19 条)第十九条【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
28、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 20 条)(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第 21-22 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A.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B.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3)经营者集中的审批经营者申报集中提交的文件、资料(第 23 条)资料补
29、正(第 24 条)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第 25 条)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第 26 条)审查考虑的因素(第 27 条)(4)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及其豁免(第 28 条)(5)附加限制性条件(第 29 条)(6)决定与公告(第 30 条)(7)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第 31 条)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禁止指定交易(第 32 条)(2)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第 33 条)(3)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第 34 条)(4)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 35 条)(5)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第 36 条)(6)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0、(第 37 条)案例:1998 年 6 月,上海市出台有关政策:(1)凡更新公务车买桑塔纳免收控办费 1 万元,买其他车仍收 1 万元控办费;(2)私营企业牌照费 2000 元,只准买桑塔纳;(3)私用车限制:桑塔纳的私人牌照只需要 2 万元,外地车上牌低价 8 万元。在该政策的影响下,1999 年上海销售的 44826 辆汽车中,富康 143 辆,桑塔纳 44683 辆。而同期在湖北销售的 10802 辆汽车中,桑塔纳占总量的%(5901 辆)。对此,湖北于 1999 年 10 月出台相关政策:凡在湖北购买桑塔纳车,一律加收 7 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凡财政拨款的新增或更新轿车,由政府按
31、用车标准统一选用湖北产的富康轿车。否则,单位不予定编,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上牌照。试分析上海、湖北两地所出台政策的性质。(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1、涵义:也称适用豁免或例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网开一面”。2、范围(1)与国计民生密切联系的公用公益事业行业(自然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3)对外经济贸易领域(4)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动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2、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的性质和内容3、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4、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有哪几种类型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消费者的概
32、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范围、宗旨和原则。教学重点、难点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责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1、消费者(1)概念: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构成要素生活消费商品和服务购买、使用和接受(自己或他人)个人2、消费者问题(1)消费者问题是指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消费者问题是与消费者同时、同条件下产生的
33、概念。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才产生的,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保护运动(1)消费者问题激起并发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2)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3)一般地经过了由消费者个人自发地自我保护到由一定的组织自觉地保护,到由国家进行的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多手段全方位的保护的过程。(4)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对消费者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强有力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主要靠法律手段。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然产生。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993 年 10 月 3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34、法,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立法宗旨(消法第 1 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原则 公平、信用原则(第 4 条)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保护(实质公平)原则(第 5 条)第一,法律中只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第二,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第三,举证责任倒置。社会监督原则(第 6 条)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35、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权利的发展过程(1)消费者权利与消费者运动相伴而生,后来得到法律的承认。其内容和种类经历了由简及繁、由低到高的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2)“4 项权利”“5 项权利”“6 项权利”“8 项权利”“9 项权利”(3)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和种类的多少都是相对的,不可能固定不变,也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归根结底,它是由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法制水平决定的。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从具体过程和具体案例来看,实际上是对经营者的一种制约(甚至是一种制裁),是在两者之间进行利益的确
36、认和平衡。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1)保障安全权(第 7 条)也称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具体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案例 1:2002 年 12 月 6 日,张三在某洗浴中心洗澡时,因地面湿滑摔交,导致髋关节破裂损伤,花费医疗费 3000 余元。案例 2:2004 年 6 月 10 日,李四与朋友在某酒家包房内喝酒时,因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6000 余元。后经公安机关查证,爆炸是因黑恶势力谈判破裂,有人引爆自己携带的土炸药而引起的。(2)知悉真情权(第 8 条)也称获取信息权、
37、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真情”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3)自主选择权(第 9 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服务(4)公平交易权(第 10 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包括质量保障:安全保障;性能保障;包装和产品标准保障价格合理计
38、量正确有权拒绝强制交易案例:万某带着 7 岁的儿子到家具公司购买家具,在仔细看过一套价值 6 万元的沙后,便和老板商谈价钱。万某的儿子在旁边站着无事,觉得好玩,用力向沙发坐了一下,听到“咔叭”一声,沙发的一条腿断了。此时,老板和员工检查沙发后,要求万某必须把沙发买走。万某辩解多时,最后老板同意万某赔付 1000 元了结此事。问:(1)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万某的什么权利(2)万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5)依法求偿权(第 11 条)也称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与保障安全权密切相关内容包括第一,人身权伤害赔偿权:生命健康权
39、和人格尊严权第二,财产权损害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第 12 条)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知识获取权(第 13 条)也称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权利的性质: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规定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知识内容 A、消费知识 a、消费理论方面的知识 b、消费市场方面的知识 c、商品和服务方面的知识 B、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程序方面的知识。(8)人格尊严权(第 14 条)也称获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40、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第一,人格尊严(含人身自由)第二,民族风俗习惯案例:某商场是一大型地下自选商场。2004 年 11 月 4 日,商场正在营业时,突然断电,商场一片漆黑,一阵乱,3 分钟后又来电了。商场管理人员采取紧急行动,关闭大门,把商场内所有顾客都集中到一间大房子里,等待营业人员清点货物。一个多小时后,商场清点完毕,未发现丢失任何物品,才对顾客放行。问:某商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9)批评监督权(第 15 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的内容第一,关于商品和服务第二,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监督权行使的方式:检举、控
41、告、批评、建议和投诉等。(二)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第 16 条)依法履行义务依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第 17 条)消费者不仅在购买商品时,即使在不购买商品时,也有权对经营者、对经营者的商品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营者应当听取。接受监督消费者、社会;商品或服务、经营者(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第 18 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内在质量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42、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警示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通知和补救义务正常情况下:说明真实情况;作好明确警示;说明正确使用方法;标明危害防止方法。非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发现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履行报告义务、告知义务以及采取预防措施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第 19 条)提供真实信息,不作虚假宣传;明确答复询问;应当明码标价。
43、(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 20 条)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第 21 条)依法或有关商业惯例必须出具的依消费者的要求必须出具的(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义务(第 22 条)与第 18 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它是规定经营者的一般商品质量义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第一,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保证商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其以广告、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合。“正常使用”是指一般消费者合理使用的情况。因此,这实际上也包含着对消费者一定的制约:第
44、一,如果因为消费者非正常、不合理的使用,则不能要求经营者对商品承担义务;第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已知的瑕疵商品,不能向销售者主张上述权利。(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第 23 条)三包即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法定“三包”第一,1986 年 7 月,国家经委等 8 部委局联合颁布了关于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的规定,规定对国产家电实行“三包”。第二,1993 年 2 月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实行“三包”的商品不仅限于部分国产家用电器,还包括所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1995 年 8 月 25 日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联合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
45、退货责任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和非家电产品,不分国产和进口;未列入目录,但销售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或约定责任高于规定的,从其约定。、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应者、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依规定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三包有效期:整机1 年,主要部件 3 年;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以换货方式解决问题的,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责任承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断然提出退货的要求,商品的提供者不得拒绝:A.产品自售出之起 7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B.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
46、提供不了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符合换货条件”是指:a.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发生性能故障;b.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c.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90 日仍未修好。第四,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消费者退货,除国家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之外,又另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时,60 日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货时,经营者必须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约定“三包”:允许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
47、易的义务(第 24 条)这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前后呼应,但是在内容上,这两条并不对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第 25 条)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污辱、诽谤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搜物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1、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1)立法机关的保护(2)行政机关的保护(3)司法机关的保护2、新闻舆论机构的保护3、消费者组织的保护(1)消费者为维护自身
48、合法权益,有权行使结社权,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协会。(2)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 32 条)(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二)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第 3539 条)1、生产者2、销售者3、服务者4、企业分立、合并后,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单位5、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出租人6、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7、广告经营者(四)责任归属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者在购买、使用商
49、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第 35 条第 1 款,只能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 35 条第 2 款,可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3)消费者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 35 条第 3 款)(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50、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台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 38 条)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 36 条)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 37 条)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广告主)和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