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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金融保险)电厂营业中断电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保险条款电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壹条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号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
2、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或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
3、含义和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壹致。第四条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
4、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第六条第六条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七条第七条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5、期间和最大赔偿期保险期间和最大赔偿期第八条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九条第九条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第十条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壹条第十壹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6、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壹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第十
7、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且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
8、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仍保险费。偿责任,且不退仍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9、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仍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仍保险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壹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
10、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运营的业务发生变化、被进行清算或由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接管运营,或营业所用的物质财产的风险加大,以及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
11、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壹条第二十壹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壹)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修理、修复营业所用的受损的物质财产,尽快恢复营业以防止或减少因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且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
12、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且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保险人相关的会计凭证和账表的检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或检查导致无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上述调查或检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壹)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
13、费用发票、相关的会计凭证及账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取得赔款或其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取得赔款或其保险责任已获保险人认定,是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
14、的前提条件。保险责任已获保险人认定,是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如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项下的免赔额而无法获得该合同项下的赔款,则不受本条前款约定所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运营费用的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壹)因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的损失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和标准营业收入的差额,即: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本保险合同所称营业收入是指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实现的收入金额。
15、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率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最近壹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的毛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比率。本保险合同所称标准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和赔偿期间对应的日历期间的营业收入。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运营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计算在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内。(二)运营费用增加导致的损失是指被保险人专门为避免或降低赔偿期间内营业收入的减少而额外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运营费用或成本;如果不予支出,则赔偿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就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降低。但该项损失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该运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为限。
16、若投保人确定的维持费用仅包括营业所需的部分维持费用,则保险人对额外增加的运营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该运营费用乘以毛利润和毛利润加上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的比例计算,即:增加的运营费用毛利润/(毛利润+未承保的维持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若最大赔偿期小于或等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和年度营业收入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且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和年度营业收入及最大赔偿期和十二个月的比例的乘积,则保险人对毛利润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按保险金额和前述乘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即:赔
17、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最大赔偿期/12)。本保险合同所称年度营业收入是指发生物质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内的营业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物质保险损失发生前后营业受影响的情况或若未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原本会影响营业的其他情况对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赔偿期间内若未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原本能够取得的运营成果。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额,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的毛利润损失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计算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若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赔期
18、,则免赔额为免赔期和赔偿期间的比例和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计算出的毛利润损失的乘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保险责任约定的审计费用,保险人按费用实际发生数予以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和本保险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和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
19、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能够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
20、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仍相应的保险金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仍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壹条第三十壹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仍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
21、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壹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若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证明被保险人在和保险期间重合程度最高的壹个会
22、计年度内的毛利润(若最大赔偿期大于十二个月,则该毛利润金额应按照最大赔偿期和十二个月的比例扩大后计算)少于投保的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能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书面退仍多余保险费的申请,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减去前述毛利润的差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退仍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保险人退仍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保险期间内对该项保险金额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发生索赔,则应从保险金额中扣除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赔款金额后,再按照前款约定计算应退仍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仍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且退仍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和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且退仍剩余部分保险费。附录附录短期费率表十壹保险个期间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年费率的10百分比注:不足壹个月的部分按壹个月计收。20304050607080859095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十二个月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