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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电工程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模板 目 录 1.一般规定 2.语言和文字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4.适用法律和法规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发包人 8.土建总承包人(本条不适用)9.承包人 10.合同工作内容 11.对合同文件的理解 12.现场 13.施工组织设计 14.进度计划 15.合同工期 16.开工及延期开工 17.工程暂停及复工 18.工期延误 19.完工日期及提前完工 20.工程质量 21.材料和设备检验 22.工艺检验 23.样品(本条不适用)24.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25.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26.替代品(本条不适用)27.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28.工
2、程计量(本条不适用)29.合同价款 30.变更 31.变更的计价 32.支付 33.工程完工 34.工程移交 35.完工结算和竣工结算 36.保修 37.违约 38.索赔 39.保险 40.保证担保 41.不可抗力 42.争议 43.专利权 44.地下文物(本条不适用)45.严禁贿赂 46.保密 47.合同文件的修改 48.文件版权 49.开工前的管理、隐蔽工程、工程变更管理 50.售后服务及培训、进场材料设备检验及管理、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 管理、设备及材料运输 51.合同效力及份数 1.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
3、义。1.1.1 本工程 指 (项目名称)所包含 (项目涉及系统名称)等内容。1.1.2 土建总承包工程 指由土建总承包人在土建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土建总承包人负责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工程外,包括但不限于土建、装修、弱电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二次结构维护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不包括本工程。1.1.3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的本工程内的有关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具体的工程承包范围见合同协议书。本工程的具体名称为 (项目名称)项目施工工程。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本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除
4、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解释顺序见第 3.1 款。1.1.5 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6 合同条款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7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1.1.8 合同图纸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同样名称的文件。由图纸目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共同组成。1.1.9 合同报价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具有同样名称的文件。已由承包人填入价格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合同报价清单,
5、在本合同文件中定义为“已标价的合同报价清单”。1.1.10 中标通知书 指正式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确认该投标人为本工程承包人的函件。1.1.11 投标文件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的各项约定,为本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提交的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函件。1.1.12 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对于本工程,发包人负责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的具体名称 。1.1.13 承包人 指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和土建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本工程专业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的具体名
6、称 。1.1.14 其他承包人 指发包人确定的从事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外,但却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独立供应商、专业承包人和专项供应商。1.1.15 暂估价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指在投标报价阶段,以暂估价的形式计入工程合同价中的特殊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由发包人选定,与承包人签订供应合同,负责供应属于承包人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1.1.16 独立供应商 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负责供应承包人分包范围之内的本项目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1.1.17 现场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和本工程以及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
7、部分的其他场所。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是:1.1.18 合同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并按照合同条款约定予以相应调整的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时间。1.1.19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发出的分包开工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工日期。本工程的计划开工日期见合同协议书。1.1.20 完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实施及完成本分工程至合同条款约定的完工标准的日期。1.1.21 天(日)指一个公历日,每连续的 24 小时按一天计算。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特别指明,合同文件内所说明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1.1.22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专业分包工作,由发包人按合同文件约
8、定对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计算后,需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1.1.23 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价格。1.1.24 缺陷责任期 指发包人完成本工程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标准后,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继续负责完成本工程一切质量缺陷修补所需的时间。1.1.25 保修期 指发包人完成本工程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标准后,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期限。1.1.26 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供货,则每迟延一天,按逾期供货设备总价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供货之日或甲方据此解除本合同之日。乙方逾期超过 20 天
9、未供货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指导安装和调试时,则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天以上,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乙方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若货物之外观质量、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参数、制造商、原产地等有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 20 日历天内免费予以更换或/和补充,同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每迟延一天,按需要更换或补充货物总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天的,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3)乙方完成安装和调试试运行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如不合格,属于设备
10、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同时按不合格设备合同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属于安装和调试问题的,乙方免费返工。由此而延误的工期,每迟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二十日以上,甲方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甲方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罚,不足部分乙方补齐,补齐之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期款项。(5)若乙方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在履约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合同关于安全管
11、理规定导致任何一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全权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安全风险赔偿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补齐之前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期款项。(7)乙方被处罚的违约金(含罚款、考核、处罚等),须在当期付款之前缴纳,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当期款项。(8)甲方对乙方缴纳的违约金(含罚款、考核、处罚等)开具收款收据。(9)甲方根据本条上述情形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如乙方缴纳履约保函因失效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扣罚的,甲方有权从当期应付款中扣除等额履约保证金不予支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遭受的其他损失。(10)乙方在竣工
12、结算之前未按照监理人指令实施或未按时实施变更工程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费用 20的违约金。(11)乙方若未按甲方相关规定时限内办理现场签证及变更,逾期后监理人和甲方一律不予办理。如涉及到变更调增的工程内容,按投标报价及招标工程量进行结算;如涉及到变更调减的工程内容,对应单项工程不予进入工程结算,所有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12)项目经理及主要挂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向发包人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考核 1000 元/天。1.1.2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 解释 1.2
13、.1 当事人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语,均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1.2.2 标题 本合同条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标题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文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1.3 书面形式 1.3.1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是书面形式,并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1.3.2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
14、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1.3.4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或电子传送地址等如下所示:发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接收地址:(2)传真号码:(3)邮寄地址:(4)电子传送地址:承包人书面形式接收地址、传真号码、邮寄地址和电子传送地址:(1)接收地址:(2)传真号码:(3)邮寄地址:(4)电子传送地址:2.语言和文字 2.1 语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内另有约定,本合同的
15、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订、解释和说明,均需使用简体中文。若合同文件内使用非简体中文的文本,提供该类文本的一方必须同时提供简体中文的翻译文本。当合同文件内既存在非简体中文文本、又存在翻译文本的情况下,所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均应按简体中文文本进行理解、解释和执行。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此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受本条款的制约,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16、)投标函及其附录;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向发包人发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承诺书或类似函件(4)已标价的合同报价清单;(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合同条款通用部分;(7)技术标准和要求;(8)合同图纸。(9)已标价的报价单;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审批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相互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字盖章的补
17、充协议、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亦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与该等文件所解释、说明或修改的文件一致。进一步约定如下:(a)如果“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中出现外国规范或标准,承包人自行提供中文译本,除非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与此有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含于合同总价中;(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c)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如果在不同的
18、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且根据上述解释顺序仍不足以澄清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以发包人的书面澄清为准。(d)承包人投标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施工初步进度计划等)和方案优化方案 仅反映承包人履行合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达到的基本标准,并不能直接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其中存在任何与合同文件规定相悖的条款,则仍需按合同文件的约定执行。承包人需在中标后并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人而非投标人的身份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优化方案予发包人审批,并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优化方案执行工程,相关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
19、价格内。4.适用法律和法规 4.1 适用法律和法规 4.1.1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省地方法规。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国家及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4.1.2 承包人履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需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5.技术标准和要求 5.1 技术标准和要求 5.1.1 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承包人若更改工程“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由其负责一切后果。5.1.2 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出现国外规范或标准,承包人自行解决,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与此有
20、关的购买和翻译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3 若“技术标准和要求”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承包人必须遵循较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6.图纸 6.1 图纸 6.1.1 图纸提供的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设计图纸 2套。6.1.2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套数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费复制。6.1.3 如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或购买标准图纸,复制、重新绘制、翻译或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无。6.2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6.2.1 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依据上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方案优化,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
21、计资质,否则承包人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本工程的方案优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同时应将相关签章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发包人的批准,此等批准并不能减少承包人对方案优化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优化图纸的时间、套数及其他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 天内提供方案优化图纸 套,AUTO-CAD 电子版图纸一套,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中。6.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提交了相应的设计方案,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变更中标设计方案,但应对中标设计方案进一步深化后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经发包人批准。若承包人未经批
22、准,变更了中标设计方案,发包人有权拒绝批复,由此而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承包人未经批准变更中标设计方案后,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自发包人的书面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即发生解除效力。6.2.3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方案优化图纸后,在下述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相应的批复意见。承包人应根据该等批复意见在下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图纸修改,并由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会因此类修改而取得赔偿或工期延长。但发包人不能非合理性的拒绝上述图纸。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经过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仍有责任在合同签订后的 10 天内或在审批图纸后 10 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
23、能存在的任何疏漏或不足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并进行修改完善。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方案优化图纸提出批复意见的时间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深化图纸后7 天内;承包人根据上述批复意见完成方案优化图纸的修改时间为:收到发包人批复意见后 7 天内。6.2.4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必须依要求,提供合同内工程的所有资料。发包人对资料的任何注释、认可和签认,都不应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图纸,样品,及计算书的审批应基于对这些提交材料对照设计意图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除承包人对其设计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的选用、尺寸是否准确、计算、生产协调和品质、
24、装配和安装过程、以及对合同文件中所有要求的符合。如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缺陷,则无论何时,承包人都应根据发包人及政府质监部门的要求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弥补该缺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发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6.2.5 承包人还应依据竣工资料的相关要求将详细的使用维修保养手册以及竣工图纸等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能对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在上述资料报发包人批准以前,本款中所指的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和移交手续。6.3 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及协调配合图 6.3.1 承包人须负责按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制作加工图
25、、大样图、安装图、协调配合图等。承包人应在开始专业工程施工前或发包人书面要求后 7 天内提交上述图纸,并在获得发包人审核后按图施工。6.3.2 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上述图纸,承包人不会因此类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经济赔偿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给承包人修改,承包人于收到退回图纸后的 7 天内将修改好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但发包人不能非合理性的拒绝上述图纸。6.3.3 此类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6.4 补充图纸 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或作为解释和详述合同文件或为使承包人能按本合同执行和完成本工程,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竣工或保修目的补充图纸、资料
26、或细节(但不包括在市场上可购买到的国家有关标准图纸等),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含于合同总价中。6.5 现场图纸准备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工程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7.发包人 7.1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1.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起的任何责任。7.1.2 发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7.1.3 定位和放线 发包人协调土建总承包人根据业主书面给定的
27、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定位和放线是指工程的初始坐标定位、基准标高定位以及控制轴线的定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保证本工程定位和放线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为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和控制标高,并在承包人认为必要时,提供主要轴线和其它控制或定位点,同时做好任何必要的协调工程。7.1.4 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及现场情况交底 承包人进场时,发包人协调土建总承包人对承包人进行除有关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内容之外的施工土建总承包合同进行交底,对相关工程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对现场情况(至少包括必要的结构构造、管网系统、地下管线)进行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7
28、.1.5 质量管理 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质量隐患,确保总体施工质量。7.1.6 进度管理 负责对包括分包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和日常协调工作进行管理;施工过程中,对应本工程整体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而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及时告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修改和调整分包进度计划。7.1.7 安全管理 负责对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在承包人进场后,对承包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交底,并将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其执行。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及时按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救护、上报、处理和善后,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损失。7.1.8 文明施工管理 负责依
29、据贵州省有关文明施工之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全方位管理,在承包人进场后,对承包人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交底,并将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监督其执行。7.1.9 及时告知 及时将发包人有关工程的审核、批复、指示、指令书面告知承包人。7.1.10 为承包人提供现场配合服务 发包人应该为承包人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无偿为承包人提供下述配合服务:(1)将协调土建总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承包人使用;(2)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发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3)允许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
30、发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如果有)。(4)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5)在承包人完成相应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后,发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6)为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道路。工程水电管线应为承包人提供至各楼层指定位置的分配电箱和水源接口,但从该分配电箱和水源接口接至各楼层内的用于专业工程施工而使用的临时水电管线由承包人自行接入;工程施工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生活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7)为承包人提供正常的现场施工公用临时照明和施工及调试试运行所必需的电、保安,但对于工程所需的冬雨季及恶劣天气所需的特别设施由承包人自备;(8)清理现场垃圾至场外(
31、但承包人员应将其施工所产生的垃圾运至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首层指定的施工现场自然地坪合理堆放点);(9)确保工程所含永久设备的通道之洞口尺寸适当,以确保该等设备运送不会因洞口尺寸及相隔高度不足够而产生延误及阻碍;分包进场后及时将运输设备所需通道及洞口路游图上报总包。(10)按工程需要,提供将用做支撑的混凝土设备基础。7.1.11 对承包人的协助 除 7.1.10 款列明的配合服务工作以外,在承包人请示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7.2 发包人代表 7.2.1 发包人代表 在本工程的合同及
32、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应任命一名发包人代表长驻现场,以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为:。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的合法代理人,应及时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承包人应同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发包人代表由此而所作出的任何通知、指令、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均视为由发包人所作出。7.2.2 发包人代表权利委托 发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且在承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发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
33、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发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8.土建总承包人(本条不适用)9.承包人 9.1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相应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9.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引起的任何责任。9.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纳税。9.1.3 完成全部合同工作 承包人应为本工程的方案优化、实施、完成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照管、监督、劳务、设备、材料、施工机械
34、设备、临时工程以及其他所有相关物品或工作。但土建总承包人负责按 7.1.10 款提供的配合服务除外;承包人应保障所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文件的工程保修要求和约定全面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职责。9.1.4 遵照合同工作 除法律禁止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承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应全面接受和配合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指标。9.1.5 质量责任 承包人须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35、但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执行施工时,若依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则有责任将情况如实和及时的报告并提交解决意见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承担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9.1.6 组织机构和人员 承包人应当为完成本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36、人的安排状况。且其管理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如分包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等)不得与承包人投标阶段报送的人员不符。承包人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6 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 24 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就此确认此类内容属实后,发包人有权处罚。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1)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文件的约定;(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 1
37、4 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9.1.7 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在不违背第 9.1.6 项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采用劳务派遣或其他合法方式聘用所有人员,并按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安排住宿、膳食和交通。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承包人应按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合同下的人员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和注册等;(2)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的人员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
38、护、防寒防雨、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3)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的人员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承包人还应安排向其劳务人员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施工现场不得安排上述内容。(4)与其他承包人保持协调一致:尽管发包人有义务和责任对包括承包人在内的现场所有的承包人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但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工作(包括现场内或现场外)可能会受到其他承包人(这些其他承
39、包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承包人、土建总承包人的承包人、发包人的其他指定承包人或指定供应商以及发包人直接与之签订合同的其他独立的承包人等)工作进度或工作安排的影响和约束,这些影响和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工序之间的关系、工作面的交接、交叉施工、施工条件、工作时间的限制、修补缺陷或返工、验收或检验等。承包人应当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以便于与上述其他承包人的工作达到协调一致。对上述可能存在的对承包人的工作的影响和约束(特别是不利的影响和约束)以及承包人应努力与其他承包人之间保持协调一致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格中做足够和充分的考虑,发包人不接受基于上述影响或约束的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9.1.8 特
40、殊工种 本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9.1.9 现场施工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方案优化方案(若需要)、方案优化图纸(若需要)、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方案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但是,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对永久工程的设计(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除外)和规范、非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不负责任。9.1.10 临时用地 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
41、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用地。如果需要,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其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9.1.11 定位与放线 除土建总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第 7.1.3 款为承包人提供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控制轴线或控制标高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而需要的其他进一步的测量放线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价格中。9.1.12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材料设备或设施的损毁有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
42、部门的相关规定,采取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积极配合和服从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的现场管理,配合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完成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避免分包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的影响,应保证发包人不会承担任何与工程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工程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9.1.13 成品保护及设施维护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期间
43、,应对在实施本工程时所涉及的所有施工工作面范围内,并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已实施完成的工程及成品进行保护,确保这些工程及成品在承包人将工程及其相应工作面移交发包人时的完好无损。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期间,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施及场地进行维护,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设施。若因承包人使用不当,使该等设施或已完成工程发生损毁,承包人应自费立即予以修复或赔偿,并不得影响发包人的使用。9.1.14 工程维护和照管 在本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格中。9.1.15 保修外维护 若合同文件中约定了保修外的维护保养,则承包人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维护
44、保养说明书及计划书给发包人审核后,负责按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执行维护保养。9.1.16 遵循发包人的指令 发包人按本合同文件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若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执行上述指令,并在收到发包人催促执行指令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执行,则发包人后可另聘其他施工单位或自行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将应付给该施工单位所有费用从按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即便此等指令以口头形式而发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但发包人应在该口头指令发出后的 2 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同时规定,承包人可在发包人发出此类口头指令后以
45、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令并报发包人确认,如果 2 日内未被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拒绝,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承包人须维持一个有效率组织以便发包人发出的一切指令均能及时传送到现场执行。并应将相关指令记录在专门的施工日记内,并须允许发包人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上述日记。若承包人实施或完成的工程与合同文件约定或发包人指令不符的,发包人均有权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承包人须遵循发包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发包人主持的现场工程协调会或工作会议,并须提供一切有关资料以协助解决问题。9.1.17 报审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合同文件约定需发包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发包人任
46、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而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承包人须预留给发包人充分合理的时间以便他们正确的完成审批、认可。若因承包人迟交材料及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并致使发包人没有充分合理的时间完成审批和认可,承包人需承担一切时间延误责任及经济责任。9.1.18 转让和再分包 承包人不能将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再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1.19 审核责任 承包人须审阅所有合同文件。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视为同意合同文件所含的资料已足够令其按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及完成本工程。本工程所需却未包括在合
47、同文件内的所有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承包人均须提交给发包人审批,并在认可后方能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有责任审核与本工程有关之所有图纸并做出相应协调和配合。9.1.20 工期责任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1.21 执行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 承包人应全面执行本合同所附的土建总承包人和发
48、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并在违反该制度时,接受发包人的相应处罚。为确保该条款的履行,承包人应在进场前,向发包人交纳 5 万元保证金,因承包人违反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时,发包人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按管理制度的规定扣除对承包人的相应罚款。在承包人实施完成该工程,并将工程移交发包人后 3 天内,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剩余保证金。若本合同签订后,为更好地实施本工程之目的,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制订了新的现场管理制度,要求承包人执行时,除非承包人认为该等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工程,否则应予执行,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代表在该现场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当出现上述承包人认为土建总承包人和发包人要求执行的
49、新现场管理制度或其中部分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后的 7 天内与发包人协商修改相应不适用条款,并在双方确认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承包人代表一旦在该等现场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后,该等管理制度即被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均应共同遵守其约定。9.2 承包人代表 9.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一名承包人代表长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授予承包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代表即指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未获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自行更换承包人代表。若承包人在获得发包人的批准下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
50、知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告知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同时在通知内明确新任代表的任职开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职截止期。在发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收到此类通知书前,此类更换并不能生效。9.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利委托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时,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的助理执行,并可随时撤销任何这类委托。承包人代表的权利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得到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且在发包人收到之前不应产生合同效力。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托内容做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应与承包人代表做出的具有同等效力。10.合同工作内容 10.1 合同工作内容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