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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知识简介 XX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印-2-/51 2013 年 8 月 目录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第二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章 XX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四章 养老保险 第五章 医疗保险 第六章 工伤保险 第七章 生育保险 第八章 失业保险 -3-/51 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普遍性,对维护劳动
2、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 XX、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聘
3、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险种-4-/51 目前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由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由 XX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按月结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2013 年 8 月起 XX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下表:险种 费率%(单位缴纳)费率%(个人缴纳)合计%1 城镇企
4、业养老保险 20 注 8 28 2 失业保险 1 1 2 3 生育保险 1 1 4 工伤保险 1.8 1.8 5 基本医疗保险 8 2 10 6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注 合计 31.8 11 42.8 注: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 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 8%,雇主为其缴纳 12%)。2011 年 12 月 1 日起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28%。注:大病补充医疗费在职职工 60 元/年,退休人员免缴,每年年初或首次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5-/51 企业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
5、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 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 60%的,按照基准数的 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 X 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6、2013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的上限为 12915 元/月,下限为 1530 元/月。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规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 2100元,缴费比例统一为 20%。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同企业口径一致。五、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1新设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单位所属地的地税局建立缴费关系,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设立“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2变更社会保险登记-6-/51 用人单位遇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
7、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携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单位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员工退工手续,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六、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结算 自 2007
8、年 1 月 1 日起,我市企业用工备案与参加社会保险业务实行联动操作。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增减,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时同步操作,即对我市 X 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和使用合同制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中按规定办理录用备案的职工,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作为该单位新增参保职工或续用职工,退工备案的职工自动作为参保减少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直接受理参保职工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只负责对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起缴时间的审核。企业在规定的结算申报期(每月 1-23 日,遇双休日顺延 1 天)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结
9、算业务时,只需填报XX 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7-/51 与社保中心核对当月申报结算的参保人员和缴费等情况。对未在规定的结算申报期内申请结算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 23 日后根据信息系统当前的参保职工人数与缴费基数实行批量结算。由地税于次月起负责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七、社会保险职工增员 用人单位录用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是从外单位转入人员,用人单位应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至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八、社会保险职工减员 参保
10、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单位,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职工发生上述情况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至劳动保障有关部门办理退工和社会保险关系中断减员手续。九、参保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或是社保自收的,结算当场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向社保部门缴纳。企业若是地税征收的,于次月 10 日前,按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管辖区地税分局通过银行扣款。十、外来务工参保人员回原籍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
11、理-8-/51 1可以保留在本地,在外来务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如果在本地缴费满 10 年及以上的,且户籍所在地未参保缴费的,符合退休养老金计发待遇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2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入原籍或下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 1灵活人员X围:指具有本市户口、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2参加社保项目: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是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3缴费标准与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
12、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人社局确定后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目前为10%,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为每年60元/年。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日常工作由XX市就业促进中心受理。十二、用人单位开通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进行参保职工人员增减情况、个人账户信息等查询和打印,以及申报结算业务的办理。用人单位开通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需先同市就业促进中心签定XX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协议书。-9-/51 十三、证卡管理
13、1社会保险登记证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遗失登记,并申请补办。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于记载职工基本档案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是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妥善保管,并用于粘贴个人账户对帐单。职工因保管不善遗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遗失登记(XX日报),并申请补办。3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IC卡 职
14、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IC卡是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件。职工就医、购药时均应出示证、卡及病历。职工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证历本、医疗保险 IC 卡,若发生 IC 卡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遗失、坏卡登记,并申请补办。以防个人账户资金被别人冒用而造成损失,挂失期间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职工遗失医疗保险IC卡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报失情况属实后,及时办理冻卡手续。-10-/51 职工医疗保险IC卡因损坏无法使用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坏卡登记手续。十四、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
15、保险。企业年金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属于企业行为。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立企业年金:(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2企业年金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第二章 社保关系转移 一、符合企业转移条件的对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1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流动-11-/51 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社保转移的流程图示 四、哪些人员流动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男性年未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未满 40 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7、,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12-/51 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五、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领凭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2 写申请。参保人
18、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3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
19、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六、养老保险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 年12 月 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 1998年 1 月 1 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统筹基金:-13-/51 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12%的比例计算。七、医疗保险转移资金的计算方法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余额到账后,直接转入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八、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怎么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遵循“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机构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其它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九、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样确定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
21、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14-/51 人认真阅读并理解本条规定)十、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处理?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
22、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上述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十一、转移时为什么部分人员要补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透支额?每年的 1 月 1 日零点,社保中心将按照经确认的缴费工资给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账户预拨计入当年度 12 个月的个人账户金。为方便参保人员的门诊就诊,划入个人 XX 的金额可以透支的。例如:缴费
23、基数为 2000 元/月,每年 1 月 1 日按 2000*4%*12=960 元一次性计入医保个人账户。之后参保人员按月交费,财务按月做实个人账户 80 元只到交满 12 个月。如果参保人员 2012年 09 月停止缴费并转出 XX,其当年的医保门诊花了 900 元,就产生了透支金额为:(900 元-80 元/月*9 个月=180 元),虽然个人账户还有 60 元余额,但透支的 180 元仍需以现金方式补交给 XX 社保基金后才能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相关手续。第三章 XX 市社会保障(市民)卡-15-/51 一、XX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对象是哪些?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发放对象为参
24、加 XX 市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非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的发放办法另行制定。二、如何申领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申领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后,由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发行手续。三、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有哪些服务网点?为方便 XX 市民办理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手续,市民可以到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和 XX 农村商业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办理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充值、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四、XX 社会保
25、障(市民)卡可以当作医保卡使用吗?XX 社会保障(市民)卡遵循全国互联互通的标准,发行后将取代我市现有医保卡。市民首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后,原有医保卡将自动停用,并须上缴销毁。五、XX 社会保障(市民)卡中的银行功能如何使用?XX 社会保障(市民)卡中的银行卡号具备 XX 农村商业银行汇通借记卡的所有功能,首次使用必须到 XX 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设置密码激活账户。六、XX 社会保障(市民)卡电子钱包是什么?电子钱包是专门针对小额支付领域设计的 IC 卡应用,用于公交以及其他电子支付场所。XX社会保障(市民)卡持卡人在使用电子支付功能前必须对XX-16-/51 社会保
26、障(市民)卡的电子钱包进行充值,持卡人可到者 XX 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充值,最高充值金额为 1000 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电子钱包的交易相当于现金消费,不设密码,电子钱包内的金额不计息,不挂失,XX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后持卡人将丧失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内电子钱包中的余款。七、XX 社会保障(市民)卡能到 XX 使用吗?XX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电子支付功能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全国城市互通的最新标准,2009 年开始可以在 XX 公交车、地铁、出租车上使用。八、怎样了解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已开通了哪些功能?随着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应用的不断拓展,XX 社会保障(市民
27、)卡的使用功能将逐步增加。持卡人可留意媒体公告或登录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ecard.ks.)进行查询。九、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出现故障怎么办?XX 社会保障(市民)卡出现故障时可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遗失补卡或人为损坏需交纳换卡工本费。十、XX 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后怎么办?持卡人可先通过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上的热线进行口头挂失,并于七日内到XX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或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卡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七日后将自动解除原卡的挂失状态。领卡时由持卡人凭本人 XX 和补卡申请单到原办理书面挂失的服务网
28、点在缴纳工本费后领取。十一、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失期间如发生医疗费用怎么办?-17-/51 持卡人如在书面挂失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可到 XX 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开具证明,然后到社保服务大厅采取现金报销的方式按规定报销。口头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第四章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条件(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 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
29、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 55 周岁)。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 15 年以上。(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18-/51 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
30、续,按月发给生活费。(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愿后延缴费或无法转移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一)老办法(省政府 139 号令)1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记的累计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1995 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120 调节金 1=(全部缴费年限-1998 年后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基础养老计发基数5%调节金 2(99 年
31、普调额)=1999 年 6 月底前缴费年限每年 1 元 2提前退休(病退人员)的月生活费 符合提前退休人员,其养老待遇按每提前一年减发 2%(不含 96 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计算。计算公式:月生活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1-提前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注:提前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19-/51 3一次性享受基本养老金 缴费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2 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付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政府 36号令)1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
32、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具体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最低缴费系数为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或参保至退休时各年的缴费系数的平均值。其中: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各年的缴费系数均按 1.0 确定;2006 年7 月 1 日后,某年的实际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 12 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高于同期省公布的缴费基准数 60
33、%的,该年的最低缴费系数按 1.0确定,低于的,则按该年其缴费工资与缴费基准数 60%的比值确定。所称缴费基准数的 60%,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1/An-1+an/An)N。-20-/51 公式中:a1、a2an-1、an 为参保人员 1992 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缴费工资;A1、A2An-1、An 为 1992 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001 年起为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
34、为参保人员 1992 年1 月 1 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其中:对每年 1 月至 6 月退休的人员,An、An-1 均取该年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每年 7 月至 12 月退休的人员,An 取该年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对 2008 年 7 月 1 日后缴纳的 1996 年 1 月 1 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按到账时间合并计算后,用于到账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其中,退休当年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到账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补缴基数与退休上一年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 1992 年 1 月 1 日至退休上
35、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小于 4 年的参保人员,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不得超过 1.0,即:计算结果大于或等于 1.0 的,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 1.0 确定;小于 1.0 的,按实确定。(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退休 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 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退休 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21
36、-/51 计发 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 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 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 40 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 40 周岁的标准确定;退休年龄超过 70 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 70 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3)过渡性养老金:1995 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 1996 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
37、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 120 计发。2.提前退休(病退人员)的月生活费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各组成部分计算办法参照基本养老金相应项目计算办法执行。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 1995 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
38、 1 年发给 2 个月指数化-22-/51 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此类人员 1996 年 1 月 1 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 1996 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 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4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为 5 年新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 36 号令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生活费数额与省政府原第 139 号令规定办法(即老办法)计算的数额按规定进行对比后,确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数额高
39、于老办法数额的,按新办法数额计发;新办法数额低于老办法数额的,按老办法数额计发待遇。三、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 15 年处理 1后延缴费。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 年 7 月 1 日之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待符合后延缴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2转入农保或居保。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一次性领取。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且未转入农保或居保,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
40、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后流动转移养老关系的:-23-/51 1户籍优先:养老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不论年限)。2从长从后: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养老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不满 10 年的,将养老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3户籍保底:养老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养老关系及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五、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41、,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进行正常调整,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六、退休人员或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 1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或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可以享受供属定期救济费:2缴纳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职工在退休前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则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注:-24-/51(1)退职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济费,退养人员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职
42、工养老保险封存期间死亡的,不得享受供养直系直系亲属救济费;(3)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七、退休人员(或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定义:(1)具备供养条件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3)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7)已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当
43、时其配偶也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8)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收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以上条件的。八、个人账户余额申领 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若支付救济费后尚有余额)发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若工伤死亡,凭工伤认定表及死亡证明可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25-/51 九、参保人员出国定居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 XX 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
44、本人。退休后加入外国国籍的应仍可继续享受养老金 十、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金处理 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十一、退休人员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养老金处理 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
45、领取养老金 XX 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十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基本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为保障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冒领养老金的情况-26-/51 日益突出。养老金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含供属)人员生存状况,以确认是否继续向其发放养老金的过程。对经确认已去世离退休人员,从其去世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对未通过领取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含供属)暂停
46、发放养老金、享受医保待遇,待今后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恢复并补发养老待遇。十三、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银行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退休后居住地便利性选择发放银行。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准时将养老金划入退休人员账户,退休人员可在 10 日后任意日期按需领取,不必赶在 10 日当天前去排队取款。存折可选银行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农村商业银行,工行银行只能选择借记卡。十四、异地居住退休员养老金发放银行 异地居住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由本人按照“异地居住、就近开户”,选择银行(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立个人活期结算户存折或银行卡,并将账户信息报送至 XX
47、社保服务大厅 10-11 号窗口,办妥手续次月起,XX 社保中心委托发放银行将养老金按月汇至退休人员开户银行账号,退休人员可通过开户银行就近网点领取。退休人员个人无需承担异地发放费用。提供的资料:XX、银行存折有账号的页面或借记卡复印件,XXXX 与存折户名必须一致。十五、退休人员 XX、XX 号不正确处理-27-/51 退休人员如发现其 XX、XX 登记不正确,可凭职工档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变更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 XX 及复印件、医保 IC 卡、存折至社保服务大厅 10-11 号窗口办理更正手续。根据金融机构实名制规定,更正 XX 或 XX 号后需换发新存折,办妥变更手续次月起,
48、养老金按变更后的账号发放。退休人员居住、联系地址或发生变动应及时向退管中心(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认证。十六、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根据我市医保规定,职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低为男 25 年,女 20 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 5 年方能在退休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如不满则可补缴,补缴基数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现执行 17241.00/年),补缴费率为 6%,补缴基金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首次参保人员或间断缴费满一年再次续缴人员有 6 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并在缴费后第 7 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统筹基金
49、)。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论是否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户口从外地迁入,若能取得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未享受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的证明后,可以参加我市的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退休次月起可凭本人 XX 向市社保服务大厅 6 号窗口申请补缴。十七、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计算 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统一按本人上年度 12 月份的养老金乘以 12 再-28-/51 乘 6.5%记入,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记入。获得 XX 市级以上劳动模 X 称号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年初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 400 元
50、,省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 300 元,XX 市级劳模每人每年增加 200 元。如甲:如某甲月退休工资为 600 元,则 600*12*6.5%=468 元,按 500 元划入;如乙:如某乙月退休工资为 1000 元,则按 1000*12*6.5%=780 元划入。第五章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用途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2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为所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记(以下简称个人账记),个人账记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代码,个人账记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小额医疗费用的支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费用的支付。参保职工个人账记的记入比例为(年初一次性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