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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 项目 招 标 文 件 第二卷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招 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二二年十一月 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目 录 定义和释义.2 1.1 定义.2 1.2 释义.5 第 1 条 公私合营权.7 第 2 条 声明和保证.8 第 3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10 第 4 条 工程建设.12 第 5 条 检验和完工.16 第 6 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19 第 7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20 第 8 条 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24 第 9 条 服务费.25 第 10 条 开票和付款.26 第 11 条 公
2、私合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27 第 12 条 不可抗力.30 第 13 条 转让和担保.32 第 14 条 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34 第 15 条 争议的解决和诉讼.37 第 16 条 其他条款.38 附件一 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标明接收点和交付点).40 附件二 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41 附件三 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45 附件四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46 附件五 污水处理价格及其调整.48 附件六 保险.51 附件七 履约保函格式.58 附件八 维护保函格式.60 附件九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62 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
3、经营协议 1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陕西省咸阳市签署:甲方: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市人民政府(下称“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 乙方:(下称“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作效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实施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了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招标公告;【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
4、标文件;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由【中标人名称】根据中国法律在咸阳市设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中标人名称】根据中国法律于 年 月 日在咸阳市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项目公司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
5、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2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协议”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签署的本 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九,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可抗力”指具有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所规定的含义。“超额水量”指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总水量超过该月基本水量之和,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初步完工”指根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确认的建设项目初步完工。“初步完工通知”指根据第 6.1.3 条提交的初步完工的
6、通知。“出水”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a)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b)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基本水量”指根据第 11.1.1 条规定的水量。“检测机构”指项目公司按照第 10.2.1 条规定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监督员”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对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人员。“建设期”指
7、从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日前一日的期间。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3“交付点”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地点,如附件一所示。“接收点”指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如附件一所示。“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开始商业运行日”指工程建设最终完工日。“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指根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规
8、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可供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并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万吨/日)。“履约保函”指项目公司按照第 3.4 条的规定向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认定保险赔款”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
9、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a)已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b)项目公司已经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本出资。“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a)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4(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生效日”指本协议正式签署日。“实际处理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处理并排放的污水水量(万吨/日
10、)。“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期”指具有本协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规定的含义。“特许经营权”指具有本协议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提前移交日”指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双方商定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维护保函”指项目公司根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的规定向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函。“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2)个百
11、分点的利率。“污水处理厂场地”指污水处理厂位于其上的那部分土地(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范围为准)。“项目”指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 项目。“项目工程”指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项目设施”指由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一般补偿事件”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在正常终止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最终完工
12、日开始,至该年度的 12 月 31 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 1 月 1 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5“运营期”指自最终完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最终完工日,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 1 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政府部门”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13、;(b)陕西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c)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协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发出的通知。“最终完工通知”指根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后完成可以开始商业运行的通知。“最终完工日”指根据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终完工通知之日。1.2 释义 1.2.1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4、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f)任何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6(g)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7 第 1 条 公私合营权 1.1 公私合营权的授予 1.1.1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予
15、项目公司在公私合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依照本协议的规定:(a)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和建设;(b)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行使和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c)收取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用。1.1.2 项目公司应在公私合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公私合营期满时按照本协议第 12 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能够行使政府职权的指定机构。1.1.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无需为取得上述公私合营权支付任何费用。1.1.4
16、项目公司的公私合营权在整个公私合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1.2 公私合营期 公私合营期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建设期为自协议生效日起至完工日前一日,运营期为通过环保专项验收合格及甲方确认之日起至移交日为止,运营期为二十五(25)年。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8 第 2 条 声明和保证 2.1 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在生效日:2.1.1 项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项目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2.1.2 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
17、,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2.1.3 项目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1.5 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2.1.3 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2.2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2.2.1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2.2.2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2.3 如果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2.2.1 条和第 2.2.2 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2.3 不限制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其法定权利。2.4 履约保函 2.4.1 生效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按照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的义务。履约保函应由新城开发建设(集团)
19、有限公司可接受的金融机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9 构出具,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2.4.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根据第5.5 条的规定解除之时为止。2.4.3 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建设期有关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在开始上线运行日后三(3)个月内项目设施造成系统无法运行的严重质量缺陷,项目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修复,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除非本协议因此而提前终止,否则项目公司应在该事件兑取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
20、补充至规定的金额,但最晚不得晚于该履约保函到期之日的前五(5)日,并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2.5 融资交割 2.5.1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2.5.2 如果根据第 2.5.1 条未能实现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和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协商推迟一段时间(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在该推迟期间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如果项目公司仍不能在此期间完成融资交割,则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履
21、约保函。2.5.3 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2.6 前期工作 2.6.1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a)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公私合营体制的许可及相关法律文件;(b)协调市政部门等本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0 第 3 条 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
22、义务 3.1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义务 3.1.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3.1.2 保持公私合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在整个公私合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公私合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或者以任何方式改变经营权的唯一性。3.1.3 协助获得和保持批准有效 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
23、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3.1.4 不干预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3.2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3.2.1 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3.2.2 提供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服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3.2.3 定期或不定期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项目事项的具体内容。新城开发建
24、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a)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b)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公私合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1(c)其他对项目公司公私合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3.2.4 接受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应接受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
25、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协议以及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3.2.5 经营活动的范围 项目公司在公私合营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3.2.6 接受接管和征用(a)项目公司应接受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b)项目公司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依照适用法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3.3 双方的共同义务 3.3.1 保密(a)各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以及项目公司为充分满足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26、的情况除外。(b)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3.3.2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i)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ii)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咸阳
27、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2 第 4 条 工程建设 4.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主要义务包括:(a)负责本项目涉及建设清单和运营清单内的除由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设备购置等;(b)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申请建设需要的批准并有义务满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并积极促使获得和保持前述批准;(c)按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和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d)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认为需要对外分包时,应由项目公司进行组织招标,把招标结果报往新城开发建设(
28、集团)有限公司备案。4.2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内,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义务包括:(a)协调项目公司与新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b)协助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取得必要的批准;(c)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4.3 工期 4.3.1 预计的进度日期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2016 年 5 月达到完工试运行条件)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4.3.2 预计建设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项目公司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应及时通
29、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b)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d)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3 如果项目公司未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上述通知,项目公司应承担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4.3.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
30、限将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或修改:(a)不可抗力事件;(b)由于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c)由于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而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4.3.4 进度日期的延长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
31、(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4.4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4.4.1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4.4.2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报送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a)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批复文件资料等;(b)招标选择分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c)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和详细的工程建设计划;4.4.3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a)新城开发建设(集
32、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4 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代表陪同。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b)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应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的事宜。(c)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分包商提供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与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d)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新城开发建设
33、(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e)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f)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进入项目工程施工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4.4.4 在项目的建设阶段,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4.4.5 如果项目公司认为新城开
34、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项目公司不能证明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存在不合理之处,项目公司应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4.5 不可免除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依照第4.4.3 条作出的任何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35、。4.6 安全事故 在公私合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对由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5 应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第一时间(一个小时之内)通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6 第 5 条 检验和完工 5.1 系统测试和完工确认 5.1.1 系统测试(a)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工程预计开始进行系统测试的日期。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
36、知后,可派代表参加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系统测试的全部过程。如果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系统测试,则系统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b)如果系统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要求,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性能测试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的理由。5.1.2 不合格的处理(a)如果系统测试不合格,并且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新城开发建设(集
37、团)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系统测试。(b)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5.1.3 完工确认(a)如果按第 5.1.1 条进行系统测试后,或根据第5.1.2(a)条款重复系统测试后,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协议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则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确认项目完工。(b)如果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第 5.1.3 条的规定发出有关通知,则应视为项目完工。5.2 试运行 5.2.1 项目开始试运行的程序(a)在项目完工后,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开始试运行的书面
38、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设施已具备开始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7(b)自项目初步完工至开始试运行日之前,项目设施须已经连续稳定运行三十(30)日或以上,并且在项目公司按照第 5.2.1(a)条款发出通知前连续三(3)日提供污水水质满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质量标准。(c)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接到开始试运行申请之日后十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行。除非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设施不具备开始试运行条件,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同意试运行开始。如果新
39、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发出此通知,视为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项目公司开始试运行。(d)自开始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试运行当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服务要求及服务内容。5.3 运行 5.3.1 项目运行的条件(a)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在试运行期内运行正常。5.3.2 项目运行的程序(a)在满足第 5.3.1 条款规定的条件下,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开始运行。(b)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项目公司开始运行(“完工通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
40、书面陈述理由。如果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项目公司开始运行。(c)在开始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运行当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5.4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5.4.1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并在申请竣工验收日前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应包括:(a)相关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b)所有相关项目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施操作书、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
41、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等;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8(c)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要求的与相关建设工程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5.4.2 在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将相关补充资料提交给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5.5 履约保函的解除 5.5.1 最终完工日后三(3)个月届满之时,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解除履约保函项下尚未支取的金额。5.5.2 如果在建设期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提前移交日后三(3)个月内或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更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内
42、保持有效。5.6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提前完工的权利 未经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单独做出决定拒绝给予该项目同意),项目设施的开始试运行不应在建设工程预定完工日之前发生。5.7 不予免责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同意或视为同意项目公司开始运行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由于建设工程的缺陷或预定进度的延误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监督、检查及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利。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19 第 6 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6.1
43、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 6.1.1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开始试运行日或完工日延误,项目公司除继续承担第 4.1 条项下项目公司的义务外,还应就此项目延误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1.2 除第 6.1.1 条的规定外,项目公司就该项目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6.2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导致的延误 6.2.1 由于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导致开始试运行日或最终完工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适当延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就此项目延误逐日向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6.2.2 除第 6.2.1
44、 条的规定外,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责任。6.3 放弃 6.3.1 如果由于除第 4.3.3(a)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项目公司已放弃本项目:(a)书面通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未能在任何第 4.3.3(a)条款规定的情况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c)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d)未能在完工日后二十(20)日内开始运行。6.3.2 如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完成融资交割;或
45、未能根据本协议提交或恢复履约保函,则均视为项目公司放弃本项目。6.3.3 如果出现第 6.3.1 条或 6.3.2 条的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则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且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20 第 7 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7.1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7.1.1 在整个公私合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7.1.2 除第 7.7 条规定的情况外,从最终完工日起,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
46、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提供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7.1.3 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应达到质量要求。7.1.4 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a)适用法律及行业政策;(b)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c)本协议的规定;(d)谨慎运营惯例,除非另有规定。7.1.5 自最终完工日后第二(2)个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7.1.6 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所净化的污水归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
47、公司同意,项目公司不得使用。7.2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确保整个运营期内:7.2.1 接收项目公司提供的符合质量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7.2.2 按第 9 条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7.3 维护保函 7.3.1 最终完工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出具维护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管理、运营及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7.3.2 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完工日起至解除之时止。在公私合营期内的运营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21 年,维护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人
48、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7.3.3 恢复维护保函的数额(a)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公私合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维护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维护保函补充至第7.3.2 条中规定的金额,并向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金额的证据。(b)若项目公司需要通过另一份维护保函使这份保函得以延续或更换,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在遵守第7.3.2 条规定的数额的前提下,始终保持维护保函自最终完工日起至根据第7.3.5 条的规定解除之时止有效。7.3.4 维护保函的兑取(a)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
49、司有权按照第 11.8.3 条的规定兑取维护保函中的款项;(b)如果项目公司没有遵守第 7.3.1、7.3.2、7.3.3 条的规定,并且项目公司在收到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没有纠正,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维护保函的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下称“扣留款”),直至项目公司履行第 7.3.1、7.3.2 或 7.3.3 条的义务或直至所扣留款项与维护保函中的剩余款项(如有)之和满足第 7.3.2 条中关于维护保函数额的要求;(c)扣留款用于担保维护保函所担保的相同义务。如果项目公司在新城开发建
50、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取得扣留款后七(7)日内履行了第7.3.1、7.3.2、7.3.3条中所规定的义务,则在此后十五(15)日内,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以扣留款弥补其因项目公司该项目迟延履约行为所致之直接损失后,将剩余款项交予项目公司。7.3.5 维护保函的解除 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移交日起第三(3)个月届满后的十五(15)日内,或本协议提前移交日起第三(3)个月届满后十五(15)日内,在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兑取完由其按第 7.3.4(b)条款扣留的款项(如有)及维护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及项目公司清偿完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