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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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 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 包 人:承 包 人:-2-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1-三、合同工期.-3-四、质量标准.-3-五、签约合同价.-3-六、组成合同的文件.-3-七、词语含义.-4-八、承诺.-4-九、合同订立与生效.-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1 词语定义.-6-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6-1.2 合同文件.-6-1.3 工程、现场与装备.-7-1.4 合同价格与费用.-7-1.5 施工工期.-7-1.6 其它.-8-1.7 标题.-8-1.8 书面形式.-8-2

2、一般约定.-9-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9-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9-2.3 语言文字.-9-2.4 法律、法规和规章.-9-2.5 标准、规范.-9-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0-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10-2.8 补充图纸和资料.-10-2.9 临时工程图纸.-10-2.10 竣工图.-10-2.11 通知.-11-2.12 严禁贿赂.-11-2.13 交通运输.-11-2.14 知识产权.-12-2.15 保密.-12-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13-3 发包人.-13-3.1 发包人代表.-13-3.2 发包人的义务.-13-3-3.3 发包人人员

3、.-13-3.4 发包人的工作.-13-3.5 发包人委托.-14-4 承包人.-14-4.1 承包人的义务.-14-4.2 承包人的工作.-14-4.3 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14-4.4 项目经理的更换.-15-4.5 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15-4.6 施工管理人员.-15-4.7 联合体承包人.-16-5 监理人.-16-5.1 监理人的通知.-16-5.2 监理人的职权.-16-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16-5.4 总监理工程师.-17-5.5 监理人指令.-17-5.6 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17-6 转让、分包.-17-6.1 转让.-17-6.2 分包.-17-6.3

4、分包人的确定.-18-6.4 分包合同.-18-7 专业工程发包.-18-7.1 专业工程承包人.-18-7.2 总承包服务费.-18-7.3 工作界面协调.-19-8 用工和劳务.-19-8.1 劳动合同.-19-8.2 劳务分包.-19-8.3 劳务分包合同.-20-8.4 劳动者工资.-20-8.5 职业健康.-20-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0-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20-9.2 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21-9.3 工程进度计划.-21-9.4 工程用款计划.-21-10 施工准备.-21-10.1 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21-10.2 施工场地提供

5、.-21-10.3 施工放线.-22-10.4 施工组织准备工作.-22-10.5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22-4-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3-11 开工及延期.-23-11.1 开工.-23-11.2 开工延期.-23-1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23-12.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3-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3-12.3 指示暂停施工.-24-12.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24-12.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4-12.6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24-13 工期及延误.-24-13.1 工期.-24-1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4-1

6、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5-13.4 提前竣工.-25-13.5 工作时间的限制.-25-14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25-1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26-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26-14.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6-14.5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27-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27-14.7 材料设备的检验.-27-14.8 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27-15 工程质量和检测.-28-15.1 工程质量.-28-15.2 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28-15.3 承包人质量控制责

7、任.-28-15.4 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29-15.5 工程隐蔽前的检测.-29-15.6 防水检测.-29-15.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29-15.8 质量争议检测.-29-16 工程试运行.-29-16.1 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30-16.2 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30-17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0-17.1 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0-17.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0-17.3 监理人对安全文明的监督.-31-17.4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31-17.5 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31-5-17.6 紧急情况处理.-32-17.7 事故处

8、理.-32-17.8 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32-18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32-18.1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32-18.2 承包人自行运输.-33-18.3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33-18.4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33-18.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33-18.6 专职检查人员.-34-18.7 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34-18.8 检查纠正责任.-34-19 工程的保护.-34-19.1 工程的保护.-34-19.2 成品、半成品保护.-34-19.3 工程的修复.-34-20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35-20.1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35-20.2 合同价

9、格的调整.-35-20.3 法律法规的改变.-35-20.4 工料机调差.-35-20.5 材料调差方法.-36-20.6 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37-20.7 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7-20.8 中标净下浮率.-37-20.9 询价采购.-38-21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8-21.1 材料设备暂估价.-38-21.2 专业工程暂估价.-39-21.3 暂列金额.-39-22 工程量计量.-39-22.1 工程量清单.-39-22.2 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39-22.3 工程量计算规则.-40-22.4 工程量计量的程序.-40-22.5 工程量计量的结果.-40-23 工程

10、款支付.-40-23.1 工程预付款.-40-23.2 期中结算.-41-23.3 期中结算书的提交.-41-23.4 期中支付.-41-23.5 劳动者工资支付.-42-23.6 工程款专款专用.-42-24 工程变更.-42-6-24.1 工程变更的范围.-42-24.2 变更权.-42-24.3 工程变更程序.-43-24.4 其他变更.-43-24.5 计日工现场签证.-43-24.6 价值工程.-44-24.7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4-25 工程变更价款.-44-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44-25.2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44-25.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

11、序.-45-25.4 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45-25.5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45-25.6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45-26 竣工验收.-45-26.1 竣工验收.-45-26.2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46-26.3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46-26.4 竣工日期.-47-26.5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47-26.6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47-26.7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47-27 竣工结算.-47-27.1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47-27.2 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47-27.3 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48-27.4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

12、结算书.-48-27.5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48-27.6 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48-27.7 竣工结算支付.-49-27.8 最终结清申请.-49-27.9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49-28 违约.-49-28.1 发包人违约.-49-28.2 承包人违约.-50-28.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0-28.4 继续履行合同.-50-29 索赔.-50-29.1 索赔理由与记录.-50-29.2 索赔内容.-50-29.3 发包人索赔情形.-51-29.4 发包人索赔程序.-51-29.5 承包人索赔情形.-51-29.6 承包人索赔程序.-51-7-29.7 提出索赔的期限.-52-29

13、.8 索赔费用的支付.-52-30 争议解决.-52-30.1 争议的解决方式.-52-30.2 继续履行合同.-52-31 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52-31.1 工程保修的原则.-52-31.2 缺陷责任期.-53-31.3 质量保证金.-53-31.4 保修责任.-53-31.5 修复费用.-54-31.6 修复通知.-54-31.7 未能修复.-54-31.8 承包人出入权.-54-32 不可抗力.-54-32.1 不可抗力包括范围.-54-32.2 不可抗力的确认.-54-32.3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55-32.4 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55-33 保险.-55-33.1 发包人办

14、理的保险.-55-33.2 承包人办理的保险.-55-33.3 投保人责任.-55-33.4 保险理赔.-56-33.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56-34 工程担保.-56-34.1 履约担保.-56-34.2 支付担保.-56-34.3 保证人支付索赔款项.-56-34.4 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57-35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57-35.1 合同的生效.-57-35.2 合同的终止.-57-35.3 解除合同的情形.-57-35.4 解除合同的程序.-57-36 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57-36.1 合同份数.-57-36.2 合同备案.-5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59-1 词语定

15、义.-59-1.2 合同文件.-59-1.8 书面形式.-59-2 合同文件.-59-2.4 法律、法规和规章.-59-8-2.5 标准、规范.-59-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0-2.8 补充图纸和资料.-60-2.10 竣工图.-60-2.11 通知.-60-2.13 交通运输.-60-2.14 知识产权.-61-3 发包人.-61-3.1 发包人代表.-61-3.4 发包人的工作.-61-3.5 发包人委托.-61-4 承包人.-62-4.2 承包人的工作.-62-4.3 项目经理的任命.-62-4.4 项目经理的更换.-62-4.6 施工管理人员.-62-5 监理人.-63-5

16、.1 监理人的通知.-63-5.3 监理人权力的限制.-63-6 转让、分包.-63-6.1 转让.-63-6.2 分包.-63-6.3 分包人的确定.-64-7 专业工程发包.-64-7.1 专业工程承包人.-64-7.2 总承包服务费.-64-7.3 工作界面协调.-64-8 用工和劳务.-64-8.1 劳动合同.-64-8.2 劳务分包.-65-8.3 劳务分包合同.-65-9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5-9.1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65-9.4 工程用款计划.-65-10 施工准备.-65-10.2 施工场地提供.-65-10.6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66-1

17、2 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66-12.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66-13 工期及延误.-66-13.1 工期.-66-13.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6-1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7-13.4 提前竣工.-67-9-14 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测.-67-1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67-14.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68-14.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68-14.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68-14.7 材料设备的检验.-68-15 工程质量和检测.-69-15.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69-16 工程试运行.-69-16.1 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18、-69-17 安全文明施工.-69-17.1 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69-17.2 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69-18 余泥渣土运输.-70-18.2 承包人自行运输.-70-18.3 余泥渣土运输分包.-70-18.5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70-18.6 专职检查人员.-70-18.7 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71-18.8 检查纠正责任.-71-20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71-20.1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71-20.2 合同价格的调整.-71-20.4 工料机调差.-71-20.5 材料调差.-72-20.6 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72-20.8 中标净下浮率.

19、-73-20.9 询价采购.-73-21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74-21.1 材料设备暂估价.-74-21.2 专业工程暂估价.-74-22 工程量计量.-75-22.3 工程量计算规则.-75-23 工程款支付.-75-23.1 工程预付款.-75-23.2 期中结算.-75-23.4 期中支付.-75-23.5 劳动者工资支付.-76-本工程劳动者工资支付约定如下:.-76-23.6 工程款专款专用.-76-24 工程变更.-76-24.3 工程变更程序.-76-24.6 价值工程.-77-25 工程变更价款.-77-10-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77-25.2 工程变更引起措

20、施项目的调整.-77-25.3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77-25.4 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77-25.5 工程变更价款支付.-78-25.6 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78-26 竣工验收.-78-26.1 竣工验收.-78-26.2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78-26.3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79-26.6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79-26.7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79-27 竣工结算.-79-27.1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79-27.2 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79-27.3 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80-27.4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80-2

21、7.5 发包人逾期不结算.-80-27.6 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80-27.8 最终结清申请.-80-27.9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81-28 违约.-81-28.1 发包人违约.-81-28.2 承包人违约.-81-29 索赔.-82-29.3 发包人索赔情形.-82-29.5 承包人索赔情形.-82-30 争议解决.-82-30.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3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83-31.2 缺陷责任期.-83-31.3 质量保证金.-83-31.4 保修责任.-83-31.6 修复通知.-83-32 不可抗力.-83-32.1 不可抗力包括范围.-83-33 工程保险.-83-

22、33.1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83-34 工程担保.-84-34.1 履约担保.-84-34.2 支付担保.-84-36 合同份数与合同备案.-84-36.1 合同份数.-84-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85-11-工程质量保修书.-86-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

23、来源: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二、工程承包范围 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七通一平工程 万平方米 电信管道工程 米 挡墙护坡工程 长:米;宽:米;高:米 电力管道工程 米 软基处理工程 万平方米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水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立方米/d 给水管道工程 米 泵站工程 平方米 -2-道路工程 长:米 宽:米 隧道工程 长:米 宽:米 高:米 桥梁工程 座 道路改造工程 长:米 宽:米 排水箱涵工程 长:米 宽:米 高:米 路灯照明工程 座 交通监控

24、、收费综合系统工程 绿化工程 米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米 燃气工程 米 其它:2.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础 基坑支护 边坡 土方 其它 );主体结构工程 (钢筋混凝土 钢结构 钢管混凝土 型钢混凝土 其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门窗 幕墙:平方米 其它 );通风与空调 (通风 空调 其它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室内给、排水系统 室外给、排水管网 其它 );建筑电气工程 (室外电气 电气照明 其它 );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屋面及防水工程 建筑节能 消防工程 室外工程 (室外设施 附属建筑 室外环境 )。燃气工程

25、(户数:;庭院管:米)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消防工程 门窗 防水工程 电气照明 建筑节能 通风与空调(通风 空调 其它 );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室内给、排水系统 其它 );-3-智能建筑 (综合布线系统 信息网络系统 其它 );其它:4.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材

26、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4-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 2.1 款的规定一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

27、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合

28、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订立地点:-5-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 后成立。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6-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

29、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

30、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合同文件 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 2.1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

31、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7-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1.3 工程、现场

32、与装备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 1.3款所指的设备。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

33、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4 合同价格与费用 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

34、项目或工作。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5 施工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8-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定额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

35、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准日期:以投

36、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6 其它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

37、4 时。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1.7 标题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1.8 书面形式 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9-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 一般约定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

38、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合同补充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和技术规格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

39、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 合同文件内容争议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 3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 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 标准、规范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

40、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10-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11.1 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 2.6(1)款约定的时间

42、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2.7 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2.8 补充图纸和资料 发

43、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应予执行。2.9 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 3 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2.10 竣工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包人。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11-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

44、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2.11 通知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 2.11、款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2.12 严禁贿赂 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45、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2.13 交通运输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

46、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 18 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

47、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

48、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49、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15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

50、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3-2.16 化石、文物的保护 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发包人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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