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分析-世界大学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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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案例分析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演讲者演讲者 罗升意罗升意 李威李威 曾姣龙曾姣龙 肖海水肖海水基本内容1、经典案例2、案例分析3、总 结案 例案例: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原告:杨新宇,男,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第三人:王斌,男,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第三人:陈利民,男,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第三人:杨国祥,男,44岁,系杨新宇之父。案 例原告杨新宇 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

2、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他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他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他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他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他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他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他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

3、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案 例被告天津市第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

4、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案 例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5、案 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岁。1988年年10月月26日下午第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

6、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校方在

7、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元、营养费100元,共元,共计计2698.83元。此外,原告

8、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元。案 例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

9、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

10、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第第43条、第条、第119条、第条、第131条之规定,于条之规定,于1990年年5月月17日判决如

11、下: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原告自行承担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元,被告承担1547.20元;(元;(2)被告垫付)被告垫付的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元;(3)双方其他请求)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予以驳回。案 例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

12、诉请求。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案 例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宇造成一定

13、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48中学负担。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

14、所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119条、条、第第121条及第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条之规定,于1992年年7月月7日判决如下:(日判决如下:(1)维)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元,杨新字负担116

15、0.40元;(元;(3)加判:天津市第)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个月内付清。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

16、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其一,其一,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秘密权。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任何理由侵犯

17、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

18、、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其二,其二,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

19、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权。案例分析其三,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

20、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案例分析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总 结 0 0 谢 谢 观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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