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十二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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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十二篇】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甲方:_ 乙方:_ 根据_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期限为_个月。工种_。 第二条甲方的工作环境和生产条件基本符合_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

2、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

3、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

4、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

5、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

6、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甲方:_乙方: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_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_(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_平方米(合_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_.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_国土

7、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_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_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_月_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_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_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第六条 土

8、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_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_.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_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

9、行,乙方应向_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_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_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

10、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 _国土资源局审核和_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_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_国土资源局存档。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

11、在_签订。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联系地址:_ 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电传:_ 电传: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户名称: _ 帐户名称:_帐号:_ 帐号:_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身份证号: 买受人:身份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议: 该套房所在地:号,楼层为第层边,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3米带板,朝向为

12、,室厅,该套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 一、计价方式与价款 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 二、付款方式与及期限 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元,第三期为交房后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差款项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在清查

13、套房超面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 三、使用承诺 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程依法建造。如有违

14、反,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2、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 3、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按市场价计算)。 4、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 五、交房标准及时间 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 交房时间:年月日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

15、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 六、补充知款 1、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楼梯间的路灯,按层数各自负责。 2、底层杂物间/平方米。 3、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 4、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 5、其它约定: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自负。 7、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 8、买受人承诺: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9、附

16、件: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买受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年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同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江苏华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高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经集体协商可以达到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 包括工时制度方式,

17、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三、休息休假 包括月休息时间、调休息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待遇 包括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企业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经费的来源 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五、劳动安全卫生 包括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职工未成年的特殊保护。 六、劳动合同管理 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七、职业培训

18、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后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表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予以公布。有效期五年,从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九、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集体合同按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进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2、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企业生产工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4、

19、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劳动部门协商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可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集体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应当认真履行,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向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2、

20、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可以每年就工资等不定因素方面的内容进行协商签订年度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和补充。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见证监督方:(签章)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甲方名称:_乙方名称:_ 协商首席代表:_协商首席代表:_ 地址:_员工总人数:_ 用人单位性质:_工会会员人数:_ 联系电话:_联系电话: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1、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2、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定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

23、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双方各自的知情权,履行有关事项的法定告知义务。 第十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协商,听取工会意见后,对该文本进行修订、补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订、补充后的合同文本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合同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抵触。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签订或续签

24、劳动合同时,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当向职工解释劳动合同条款,讲解劳动合同知识。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工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处理违纪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可以依法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第十五条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

25、生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鼓励职工参加经济、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定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职工的岗位、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门用于职工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企业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文凭的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26、和补贴。经企业同意参加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的职工,可获得有薪假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企业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企业应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二十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应获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乙方: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

27、合同集体合同 发包方:民勤县苏武乡泉水村八社联户18户(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民勤县三雷镇三陶村四社周生忠(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受泉水村第八生产合作社18户联户村民委托(委托书附后)经泉水村民委员会同意,报苏武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民湖路13公里总干渠东泉水村委会所属泉水八社18户联户经营的东荒地200亩,依法流转给乙方使用。 土地范围:东起沙丘西沿,西至总干渠东边路东沿,南至五社荒地界线,北至总干防洪渠南岸(后附图)。 二、

28、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 1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和林果业。 2流转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现有机井及水电线路等附着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维护(清单附后)。 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 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20年,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33年4月1日止。 四、土地的流转费标准及金额 该宗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200元,合计每年流转费金额4万元,20年1 共计金额80万元。 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负责将土地流转费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前五年的流转费20万元;第二次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个五年的流转费20万元;剩余十年的流转费于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

29、清。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仿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3按照合同约定时收取土地流转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可共同商量解决,但必须充分考虑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予以赔偿。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当保障乙方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水权配置和通路条件。 6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现有状态无偿向乙方提供机井、取水设施设备、供水渠道、供电设施设备及取水、供电手续。 7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土地权属地界

30、纠纷及当地群众干扰、阻挠、破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出面,按时化解,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8乙方如果发展政府鼓励提倡的产业,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政府政策性扶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流转的土地。 2享有流转土地上的收益和林权和按照合同同约定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乙方可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5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按合同约定只能用于种植业、林果业,决不允许用于搞工业厂房修建、养殖小区的修建、砖厂等办企业用地。 6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押贷款。 7乙方不得用流转土地抵偿债务。

31、 8承包期内,若甲方提供的原机井和供水、供电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更新,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流转期满后,乙方保证归还甲方原有农电设施的完整性(以清单为准)。 七、合同的转包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流转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流转合同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流转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

32、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征地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4、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土地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流转,乙方无条件享有优先流转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续签流转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流转费。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缴清土地承包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

33、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承担相当于承包期所有流转费的违约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委会和苏武乡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向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乡镇农经部门存档一份。 附件: 1、流转土地示意图 2、流转土地地上附属物移交清单 甲方:民勤县乡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34、三雷镇三陶村四社(印章) 负责人(签字): 监证单位:民勤县苏武乡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民勤县农村经营管理站(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更加深入,国家已经开始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并在部分地区展开试点。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同地、同权、同价的呼声高涨,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终将破茧而出。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分类 从用益物权的角度划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两类: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

35、一百五十一条。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均为用益物权之列。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1、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农村居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自建的私有房屋买卖合同。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或者拆除旧住宅新建楼房的买卖合同。 二、如何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般论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存在一个误区,往往只论述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建设用地

36、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对来说,对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比较明确,学说理论分歧较小;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法律规定较少,学说理论分歧较大。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买卖合同主体之一购买方的身份不同,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也没有直接规定农村居民的住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37、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农村居民可以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居民买卖住房视同宅基地转让。这样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当有效。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山东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xx201号)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

38、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以及山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无论是城镇居民或者同样具有农村居民身份但是和出卖房屋人不是同一经济组织的人员,所签订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一点,目前审判实务判决结果比较一致,观点统一。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9、。本条法律规定仅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限制性规定,不是完全禁止性规定,且限制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房屋所有权。并且从目前法律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各地法院审判实务均有判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有效的判例。对此条法律规定落实已经有了松动的迹象。 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需详细分析。出于牟利等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建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或者农村拆除旧住宅集中新建住房,很多情况下,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需求的情况下,额外建一些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

40、织以外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建设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后来经营不下去,将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出售。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为购买方。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分为两类:集体建设用地上住房买卖合同和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区别不同情形进一步分析,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成房屋后出售的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集体经济组织建成房屋后,就

41、享有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公示物权。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将合同效力和物权转移做了区分,物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合同的效力的要件。所以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有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禁止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私有住房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并没有禁止集体经济组织将住房出售,只有限制性规定。在保证农村居民一户一宅或者一户一房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住房买卖合同可以有效。毕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只有全体成员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2、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房等)买卖合同以认定有效为一般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情形。 有关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没有禁止集体建设用地上的非住房的买卖,并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定情形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移。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和购买方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房(商业用房或者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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