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后对擅自发行债券罪犯罪构成的影响,法律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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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后对擅自发行债券罪犯罪构成的影响,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后对擅自发行债券罪犯罪构成的影响【第6部分】 4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后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犯罪构成的影响 我们国家证券发行从2000年3月开场采用核准制。迄今,共有1700家公司通过核准成功实现首发上市,这些上市公司共计筹集资本金达5. 31万亿元,在资本促进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投资者从2006年至2020年9月底累计得到2. 97万亿元的现金分红。随着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和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

2、,核准制的缺陷和缺乏逐步显现。 我们国家证监会在2020年2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其实核准制和注册制有很多共鸣,比方注册制典范是美国,但谁也不以为美国市场证券发行没有本质性的审核工作23.其实,一个国家的证券发行制度到底是核准制好,还是注册制好,很难评价,也很难将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实行完全割裂开来。就连美国证券的发行审核实行的也是联邦层面的以信息披露为主的注册制和各州层面以本质性审核为主的注册制并存的发行监管制度,就是所谓的双重注册制Dual Registration、在1993年证券法案起草时,SamRayburn就曾概述到: 本法案的宗

3、旨是要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证券的所有人与公司的管理层面置于同一层面 国会没有剥夺公民 不可剥夺的自我捉弄的权利,国会仅仅是试图阻止人们捉弄别人 25. 4. 1证券发行核准制及注册制 4.1.1证券发行核准制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证券发行的一种制度,它要求拟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申请人,首先要确保其能够依法公开一切与公开发行有价证券的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由证券发行主管部门审核公开发行的本质性条件能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最终由该部门审查决定能否发行该证券。只要知足了上述要求才能获得发行资格,才能在合法地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在证券发行核准制下,证券

4、审核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发行证券,只要获得证券审核管理机构批准才能获得证券发行权,这充分具体表现出了国家行政机关这只 有形的手 对证券发行市场的干涉,只要证券发行获批之后才能合法地发行证券。 第二,核准制下,对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及时性、完好性、准确性的要求并不低于注册制。 第三,核准制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既要进行书面上的审查,这种审查仅仅仅是外表性的,不会深切进入检验证券发行人能否真的具有相应资格;同时也要对部分内容进行本质审查。规定在公司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机构中规定的证券公开发行应当遵循的本质性条件条件中主要包括了如 发行人的经营性质及其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意义

5、 发行人资本构造的合理性 发行证券所筹资金的投资有无合理的成功时机等等 26. 第四,核准制对证券发行的本质性条件的审查是事前审查,若事后发现之前审核的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均能够对已审核的内容进行撤销,并追查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4.1.2证券发行注册制 注册制是另一种证券发行制度,它要求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并依规定制成法律文件并送交证券发行主管机构进行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就发行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形式类型的审查。只要其公幵相关信息的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轻易地以发行证券价格等条件不公平或拟发行证券公司发展前景不好等理由拒绝其注册。当然注册制也

6、并非对任何公司提出的发行申请都全盘照收,比方美国证监会在接到发行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应意见,为此,相关中介机构和证券发行人也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如此反复,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提出才准予注册,这一举措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发行资料的真实性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册制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权的获得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并无直接的联络,即只要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申报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拒绝其公幵发行,发行人就自动获得公开证券发行的权利,通常若发行人根据法定形式条件提交了各项文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没有权利拒绝的。 第二,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核心。美

7、国法学家刘易斯。布兰迪以为: 公开制度作为当代社会与产业政策的矫正策而被推崇 太阳是最有效的消毒剂,电光是最有能力的警察 .27基于这种理念,公开原则成为了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这种理念反响在证券发行制度中就是 注册制 . 第三,证券发行注册制中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对证券发行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做本质审查。的责任只是监督企业,看其提供的将要公之于众的关于拟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信息能否完全真实、正确,但是对于该证券的本质性价值,只能由投资者自个判定,并不对此负责、也不从中干预28. 第四,注册制特别强调事后审查,通过注册的经过无法保证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的真实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

8、证券投资者人在投资经过中的损失,只要投资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行人提交的注册文件中有弄虚作假、残缺不齐等情形,那么就享有追偿权。 4. 2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后对本罪犯罪构成的影响 相信在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后,大批相应的法律法规都会随之进行改动,华而不实不免包括了本罪。很多人或许会以为一旦取消了证监会对证券发行及上市条件的本质审查,就意味着不会存在 擅自发行 行为一讲,缺少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自然也就没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一罪名了。 暂且不管发行审核制度的全面改革距离我们还有多远,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在违法发行有价证券的经过中总能找到其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的证据,

9、因而这类案件多数都被处于集资诈骗罪,要么就是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很少适用本罪。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从刑法中存在的非法集资类罪名来看,只要本罪可用于规制采取直接融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因而应当扩大本罪在日益复杂的金融市场的适用范围。 日前,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也在公开场合表示: 注册制不等于不审核 .其实,就算证券发行是实行注册制,也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就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只不过在注册制实行的情况下,证券发行是由市场及各方博弈来共同作用决定的,包括能否成功发行、定价高低等,都是证券市场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的一种良性循环。因而,强调市场自行

10、优化配置的注册制,要想确保证券发行人提供的各类信息的真实、及时、准确就必然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若上市公司先前已经选择采取欺骗行为来非法募集生产经营资金,又害怕注册经过中被注册机构识破,不进行注册,使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而遭受损害,同样也构成 擅自发行 行为。 笔者以为,在当今中国资本市场监管措施及注册制成功施行所需的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之时,不能盲目地在一夕之间解除所有限制,在证券发行核准制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 擅自发行 在于未获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而违法发行了证券,其毁坏的是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秩序。如今,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呼声如此之高,即便证券发行市场真的实行了注册制,证券发行人仍然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材料等,如若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审查的相关条件或是根本没能提交或是提交后还未经过法定时间等就幵始向公众公开发行证券,这种行为仍然构成 擅自发行 行为,这种行为仍然毁坏了国家证券发行市场的管理秩序。 因而,笔者以为,对于即将到来的注册制,我们仍然应当保存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一罪名,唯一不同的是对 擅自发行 的条件由原来核准制下的 本质性条件 转化为注册制下的 形式条件 , 注册 代替了原来的 核准 ,不注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同样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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