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中房地产评估的运用,投资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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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中房地产评估的运用,投资学论文自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起,我们国家进入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 随之建设用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大,全国每年有大量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失地农民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 , 到 2030 年我们国家耕地占用面积将超过 5450 万亩,超过 7800 万的农民将失去土地、就业无岗。1P22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城市房屋征收确立了 公平补偿 和 市价补偿 原则,但该条例并不牵涉集体土地征收。 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呈现出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们国家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缺陷 在宪法上,

2、实现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土地征收制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当前我们国家征地补偿主要有下面缺乏: 一立法滞后,征地补偿无法可依 在我们国家,由于土地补偿制度是分散规定在各个单行的法律之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至今没有能出台,农民的财产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征地补偿显得无法可依。 作为规则制定者的在征收经过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同时也是规则的施行者,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为其垄断。 2P69-76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被以极低的价格征收后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华而不实的土地升值却为一些地方和开发商完全获得,被征地农民受补偿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长期以来, 重征收轻补偿或无补偿 一直是我

3、们国家征地工作的现实状态。 二征收补偿标准过低,计算方式不合理 1. 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过低,征收补偿范围过窄。 我们国家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 47条之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于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也即根据被征收耕地的原有用处给予补偿。 然而仅以耕地的原有用处作为根据来补偿土地所有者 使用者对土地投入和收益的损失,补偿涵盖的范围较小,忽略了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不能准确反映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增值潜力,忽视了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 我们国家土地征收大多属于低价征收,土地出让价格

4、远远高于土地补偿费。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对失地农民计算安置补助费的方式不尽合理,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或改善。 补偿标准规定过死, 30 倍上限 对各地不同情况一刀切,不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 2. 农地价值无法通过现行土地补偿计算方式得到充分具体表现出。 土地所有权价值的实现是农村土地价值在被征收时的实际表现。 我们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该条规定仅补偿土地征收前的价值而忽视了土地征收后的增值。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产值而非农地市场价格代替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对征收耕地以其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5、 10 倍为准进行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征收耕地以其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 至 6 倍为准进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两者总和以该耕地被征收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为上限; 假如两者总和到达产值的 30 倍仍缺乏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当地将根据一定比例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部分对其给予补贴。 现有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下, 不同方式种植的土地在主要农作物产量上差异不大, 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难以具体表现出出不同区位导致的土地价值的不同。 现行补偿规定没有能充分具体表现出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丧失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值。 实践中, 我们国家很多地区在征地补偿费的计算上

6、不约而同地采取法定最低补偿标准,有的甚至没有到达法定标准,有个别地方即便根据 30 倍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偿,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仍然大不如前。3P47 二、房地产评估应用于土地征收补偿的经济学分析 通过房地产估价, 将极低的土地征收补偿价格导向正常化,进而实现土地征收的公平交易。 一房地产估价是对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测算和断定 房地产估价是专业人员在综合分析影响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的目的、原则和程序,选用合适的估价方式方法对该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的测算和断定。4P36通过评估得出的这种正常价格因其客观合理性而能为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所采信。4P43

7、土地征收在客观上也有其合理的补偿金额。 测算和断定本质上是一种估计。是估计就不可避免地会有误差,但这种误差只能允许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当前对估价误差的合理范围尚无公认的标准。在英国人们提议,大多数估价师应具有估价的价值偏差不超过市场价值的 5%的能力,即准确率为正负 5%.5P5房地产市场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 稀缺性和价值量大等特性,是经济学上典型的 不完全市场 .该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存在众多阻碍房地产合理价格构成的因素, 难以自动构成常人容易辨别的适当价格。 因此需要专业估价人员凭借其专门知识和经历体验来进行判定市场信息和替代市场的估价。4P46我们国家由于土地为国家所有或者农民集体所

8、有,仅存在以征收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权, 所以土地一般不存在所有权价格和所有权价值评估。 集体土地能够通过征收方式变为国有土地并要给予补偿。 当前这种补归还不是根据土地市场价值来进行,相比之下,城市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以其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 在我们国家,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和私人合法的财产权等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且应得到法律的保卫。 二征地的结果应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帕累托改善 某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从该种房地产大量成交价格中抽象得出的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房地产估价所评估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值的构成需要相应的条件:交易双方并不急于达成买卖,均有较充裕的时间完成交易;双方都是出

9、于自愿进行交易。 由于被征收方在土地征收的经过中一般为非自愿,这与一般意义上的交易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使得征收明显具有 强迫 交易性。正因如此,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根据高于该土地市场价值的标准给予被征地者以土地补偿, 以具体表现出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的民事关系。 土地的价格源于其稀缺性和垄断性。 土地价格具体表现出着其不同的区位及相应的级差地租。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供应的恒定, 土地的需求决定着其平衡价格。随着城市化进程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随之同步性的产生大量失地农民;进而土地的价格得到提高。 由于土地为人类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亚当 斯密以为它是产生价值的唯一源泉; 土地也被西方

10、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 配第以为是财富之母。土地在我们国家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来源,它有力地保障了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和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 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步提高,它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土地征收的结果应该是使得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帕累托改善,即保证被征收方和相邻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的基础上,其别人的利益得到提高,这就要求估价师对征收土地的估价尽可能地接近市场价值,而且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使得被征收者较为满意, 以确保帕累托改善的实现。 三、引入房地产评估,完善土地征收补偿 引入农地房地产评估, 是保卫和尊重农民的土

11、地财产权的重要举措。 一确立 公平补偿 和 合理补偿 原则 在工业文明和城镇化经过中, 耕地被征收转化为建设用地就产生了土地增值。 这种增值带来的土地收益国家应当保障还之于农民。 2020 年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确定了 公平补偿 原则。草案在第 47 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给予公平补偿。草案不再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也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者总和的产值的 30 倍上限的规定。但草案对于 合理补偿 未有提及。立足我们国家基本国情,宜在立法中确立 公平补偿 和 合理补偿 的原则,征地补偿以农地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来确定

12、补偿费用。 二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立完善的土地评估制度 根据 合理补偿 原则,补偿标准确实定应在土地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农民因土地被征收的实际损失、预期收益和将来生活水平。 对于在一定年龄下面如 50 岁的劳动能力较强的农民,还需要考虑其就业培训费用及失业保障。6P324除此之外,立法还需明确规定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 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要 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然而 2020 年底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并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 而是受权制定详细办法。 2020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完善当代市场体系时进一步指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主要由

13、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 2020 年出台一号文件对 保障农民公平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进行了再次强调。对被征地农民施行市场化补偿是回归市场经济理性的必然选择。 土地征收补偿市场化应当以农地市场价值评估为基础, 进而实现征地公平补偿和完善补偿机制。7P62-69区分财产 对于所有人的价值 和其市场价值的差异是确定对被征收财产权进行补偿的基础。 因而征地补偿不仅需要确定被征收土地财产权的价值, 还应考虑该经济补偿能否能够对财产权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较全面地弥补。8P184-197农地市场价值是农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核心成分。9P33在农地征收补偿中,应该从区域经济条件、区位条件等方面来综合评估得出一个地区的市

14、场农地价值。 只要对被征土地的物理条件及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虑和合理计算的土地补偿标准,才能愈加有效的保卫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其长远生机提供有力保障。在我们国家现有农地市场条件下,应首先以农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为基础对土地的使用价值进行评定,这是农地估价评估的第一步;其次通过综合分析土地的质量、利用水平和经济收益三方面来得出土地的等级。 然后根据农地收益等相关评估地价资料,来测定被征农地的基准地价。通过基准地价表示清楚其用地条件, 进而为确定各宗农地价格提供科学根据。10P14-16在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科学的评估后,以市价为基础,并对社会经济条件加以修正,以此确定的补偿标准能够实现农地价值的最大化。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孙春香。关于泰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讨论J.科技信息,2018,30。 2 何虹 ,许玲。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保卫的制度完善-基于苏南农村的视角J.学习与实践,2020,11。 3 祝良才,李玲玲。我们国家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国土资源,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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