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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婚同居具体制度设计,婚姻法论文【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非婚同居详细制度设计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 4 章 非婚同居详细制度设计 非婚同居详细制度设计时,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能否需要制定单行法。笔者观点是,法律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不应再制定单行法。当前人们对待婚姻和非婚同居的选择上,缔结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主流,单行立法将会使得将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放在同等的地位,并不妥当。笔者以为,应将非婚同居关系视为婚姻关系的一种补充,在现行(婚姻法中独立设置部分章节来调整,详细囊括下面内容。 4.1 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前提是要认定何
2、为非婚同居。本文第一章概述中,对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扼要阐述。此处从本质和形式要件上加以归纳。 本质要件:第一、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将 18 周岁作为知足非婚同居关系的年龄要求。第二、基于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自愿建立的非婚姻共同体。第三、男女双方处于 非婚 状态,二者均未与第三人缔结婚姻。 我们国家婚姻法当前并不成认同性婚姻,非婚同居关系中也仅限于男女二者。第四、共同公开的生活持续一定的时间。笔者以为,立法时可要求双方应当持续生活到达一年为确立非婚同居关系的最短时间条件。 形式要件:前文所述,笔者以为,我们国家应当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为主,不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为辅的立法形式
3、。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时,登记不为必要条件。以不等同于婚姻的登记制,登记履行程序为非婚同居成立必要的形式要件。 4.2 人身关系 一、明确我们国家非婚同居二者之间没有同居和忠实义务 大多数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同居双方之间有同居和忠实义务。在实行不登记制度的国家中,假如双方停止同居生活持续一定时间,则阻断了非婚同居要求的时间持续性,这种情况下,不符合非婚同居成立的时间要求,因而不成立非婚同居关系,鉴于此并不承当法律责任。实行非婚同居登记制的国家中,男女双方任何一者都能够通过声明或者通知的方式方法来终止二者之间的同居关系,避免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束缚。同居双方共同生活与解散的便捷性,双方权利义务弱于
4、婚姻关系中夫妻二者的权利义务等,都反映出立法之所以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是要构建最基本的共同生活,但是当前来看,尚未到达同居与忠实义务的存在与遵守层面。然而,法律并未要求男女双方遵守同居与忠实义务并不是对二者的随意放纵,仅为了表示出法律不认可非婚同居的双方因违背同居和忠实义务承当法律责任。禁止婚外同居和重复缔结非婚同居关系 相当于规定同居者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互相具有人身占有关系 . 这一规定意在讲明非婚同居关系之中同样要求双方有互相忠实的尊重,但是,在严格程度上和婚姻有所区别,是用排他的方式来代替互负忠实义务。违背同居和忠实义务,并不会造成类于婚姻的法律责任,但是其本身的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双方在
5、在事实不知足非婚同居的本质要件,造成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但无法遭到法律保卫。 立法时,能够考虑用照管义务取代。并且,男女双方能够就二人之间的照管义务进行约定,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不可在高度人身属性的领域对各自得自主决定权加以不当的限制和约束,否则尚未违约的一方就不可在 积极的债权损害 请求赔偿。当男女双方约定强迫履行某种人身照管行为,则会导致该约定无效,即便任意一方违背约定也不因而承当法律责任。 法国 PACS 制度中规定,同居双方之间有 实际帮助 的义务,这一义务是法国 PACS 制度和其婚姻制度的最重要区别,同时规定任何违背此 实际帮助义务 的约定即为无效,但是同居双方能够基于合意选择帮助的方
6、式。 二、赋予同居双方有限的扶养请求权 非婚同居双方基于自愿,长期共同生活,相互依靠,互相依靠,同居双方已经构成了长期扶持的亲密关系如若遭遇窘境,若一方明知另一方的窘境,却并无扶养义务,不必帮助和支持,显然是不合理的。国外非婚同居立法之中,能够看到很多有关于有限抚养义务的规定,但各个国家间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有所不同。法国的 PACS 制度中,通过 实际帮助 ,为同居男女规定了略低于婚姻关系之中配偶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中,规定男女双方均有随时提出终止二者同居关系的权利,若男方提出终止非婚同居关系时,当地相关机构能够在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判处男方承当女方 6 个月以内的 生活保持费
7、但当女方提出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女方没有承当对男方的损害赔偿和返复原物的责任。 笔者以为,应当赋予非婚同居男女二人在特殊情况下有限扶养请求权。能够考虑如下建议:扶养请求权的赋予必须知足一定要求,二人的非婚同居关系必须持续一年以上,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男女二者才有一定限度内的扶养请求权。没有子女的非婚同居双方,若一方经济上确实碰到宏大困难,一方能够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但是数额要结合对方的收入状况详细规定,主张扶养权案的时间也应当有详细规定,例如结束同居关系的 6 个月内。当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的,关系解除后,抚养子女的一方遭遇困难,另一方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以保障二者
8、子女的生活条件。 三、赋予同居者日常家事代理权 非婚同居关系固然不产生配偶关系,但是通常情况下,其相对于其他的社会关系来讲稳定性较强。在双方的日常活动中,与第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不可避免的。此时,任意一方因日常事务与第三方发生交易,应当看作是二者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行为。赋予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此在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也有益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日常家事代理权代理范围包括正常生活用具开销、子女教育花费、医疗费用等。同婚姻相比拟,非婚同居者还是独立个体,男女二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不因二者的同居关系产生姻亲关系。所以,这种日常家事代理权仅仅存在于同居二人之间,不及于姻亲。 四、非婚同居双方有向相关单位提
9、出救助的权利 同婚姻关系一样,非婚同居关系之中一样有家庭暴力的可能,这一点,各个国家法律普遍赋予受家暴者向法院或者妇联等相关部门请求保卫与要求精神、物质赔偿的权利。为非婚同居者提供的家暴救济范围与内容手段和婚姻关系中的救济基本一样,给予非婚同居当事人和婚姻关系之中受暴方一样水平保卫,以求得维护弱者权益。 五、姓氏自决权 随着传统思想不断变化,男女平等观念深切进入人心,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不断攀升,传统家庭法中对女性的冠名义务正在逐步衰落,但是,仍然有部分国家对于女性冠名义务严格要求。与婚姻对于夫妻双方更严格的人身关系规制相比拟,对与非婚同居中女性冠名义务的约束也应当愈加松懈,应当赋予同居者
10、更大的姓名自决权。即便在北欧一些等同于婚姻法立法形式的国家和地区中,法律也不要求女性有冠名的义务。法国的 PACS 制度中,对于女性的冠名义务同样没有强迫约定。 除此之外,法律应当规定非婚同居双方能够分享家庭成员的部分权利。例如获得相关单位提供的探监、探病、旅游等权利。同时,赋予紧急特殊情形时的医疗决定权。 4.3 财产关系 本文第三章中,介绍了约定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三种方式。 笔者以为,在我们国家立法活动中,不应单一的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而是结合详细的情况,分别适用。立法调整时,始终应以约定财产制为优先,同时应以分别财产制为主、共同财产制为补充的混合财产制。
11、详细内容如下: 约定财产制优先。法律应鼓励当事人事先就同居关系终止时的双方财产分割相、对外债务等问题达成契约,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司法机关应当尽量减少干涉,仅在二者终止同居关系时,当二者无法对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才介入进来。约定财产制优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坚持意思自治。同时,能够避免过度干涉时可能造成的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应前文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者可能会基于共同生活对外负担债务,但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种关于双方财产的约定应只限于内部,即仅在同居二人之间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好心第三人。对于好心第三人,非婚同居双方应当负连带责任。 当事人假如没有对二者间的财产约定,应优先适用分
12、别财产制。即同居关系开场前后,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仍然为各自所有,不因非婚同居关系而混谣雷同。 二人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和孳息仍归个人所有,二者事先约定的除外。经济独立是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一项重要区别,正是这一区别,吸引了很多人倾向于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同时,这二者分别财产可以以躲避部分人意图通过非婚同居的方式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 以分别财产制的基础上,实现部分财产共同共有。当前我们国家关于非婚同居财产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
13、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笔者以为对于这一条,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其一,条文中所阐述的共同所得收入应当解释为共同劳动所得而不应理解为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其二,购置的财产应当理解为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更为准确。 但是在同居生活中,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往往是弱势一方,为了二者关系的稳定在同居关系里通常付出了更多的劳力和时间,甚至放弃工作照顾对方起居生活。假如单纯以分别财产制为主导,对弱势一方往往并不公平。因此,双方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遵循保卫弱势方的基础之上,给予弱势一方经济帮助请求权。同时,法院在干涉财产分割时,由于分别财产制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法院能够根据实际的财
14、产情况适当分割。这样,既肯定了家庭劳务的价值,也弥补了分别财产制的不公。 我们国家(继承法明确了身份和血缘关系是获得继承权的基础。我们国家非婚同居双方显然并不具备身份和血缘关系,不知足这两个条件,无法获得继承权。 当前我们国家立法不认可同居男女之间有遗产继承权。同居者仅可作为受遗赠人根据逝者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遗赠。但当前来看,非婚同居存续期间,一方起草合法有效遗嘱的庆幸并不普遍,对于没有获得遗赠的一方来讲,则缺乏保卫。 笔者以为,在同居者间存在合法遗嘱时,根据继承法中遗赠的规定来规制。 在一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没有生活来源,能够根据我们国家(继承法第 14 条的规定主张获得部分财产。当非婚同
15、居一方死亡且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另一生存方有权继承其全部财产。在二人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做出明显奉献的一方,有权请求分得部分遗产。当非婚同居者单方承租同寓居房时,当承租方死亡或者放弃承租时,笔者以为,法律应当明确,非承租者的一方,在与第三人提供的条件一样的情况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4.4 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前,我们国家立法上将非婚同居存续期间所孕育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固然,立法规定我们国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内容相等,但是名称的区别,仍然具体表现出了立法上并未将二者完全等同。笔者以为,这种词语间的区别是无意义的,既然要对非婚生子女以同
16、等于婚生子女的保卫,就应当统一称之为子女,立法时不再区别婚生与非婚生。 笔者以为,立法时应当构建亲子关系推定和否认制度。和婚姻中婚生推定内容不同的是,非婚同居关系里亲子关系的推定和否认是对子女父亲身份的推定和否认。即出生于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同该子女母亲保持非婚同居关系的男性被以为是子女的生父,存在客观证据正步不是亲子关系除外。同时以认领制作为补充,否认亲子关系之后,子女的生父自愿成认父亲身份或者法院强迫认定其父亲的身份。笔者以为,只要通过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制度和认领制促成亲子关系的成立,才是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 详细来讲,父母对其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子女对其父母,有奉养的义务。子
17、女和父母之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与婚姻关系中的子女拥有的继承权是平等的。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父母和法院应当考量子女意愿确定抚养子女的一方。非抚养方应当定期探视子女,以保证子女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确保按时支付抚养费用,具体内容能够参照离婚时共同监护制度等法条的规定。 4.5 非婚同居的终止 4.5.1 非婚同居的终止原因 非婚同居的终止,出现某些原因,导致男女双方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有婚姻自由,华而不实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人们选择非婚同居形式的初衷在于其相比于婚姻关系双方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更少的约束,因此,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
18、其退出机制应当更自由、灵敏。建议详细条文设计时,当知足以下条件时,二者非婚同居关系解除: 一、死亡。男女二者一方死亡或者双方均死亡时,非婚同居关系因死亡当然终止。 二、合意终止。要求非婚同居二者达成终止的一致意思,就应当终止。立法时,对解除非婚同居应当秉持着减少干涉的原则。对解除非婚同居的约束应当弱于离婚。双方由于合意而选择非婚同居,若双方达成合意解除,也应当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优先。 三、单方申请而终止。我们国家立法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时,当以区别与婚姻的登记制为补充。因而,当一方试图申请终止非婚同居关系时,由任意一方在法定的登记机关登记,由登记机关通知非申请方解除非婚同居的事由,并在通知到达时
19、,非婚同居关系自动终止。 4.5.2 非婚同居的终止程序 从上文可知,笔者以为,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为主,以区别于婚姻的登记制为补充,成认同居协议的效力,这是合适于我们国家非婚同居关系立法形式的最佳选择。因此,根据男女双方能否履行了登记手续和达成同居协议,对应建立不同的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程序。 以区别于婚姻的不登记制为主,根据这种形式,秉持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当双方不符合非婚同居的认定标准时,二者关系解除。或者双方能够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直接解除二者之间的非婚同居关系,所以,此处的终止程序仅仅是针对诉讼情况。笔者以为,法院应当履行告知义务,通知当事人一旦二人非婚同居关系被认定成立,则诉讼必然导致
20、解除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参考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规定时效期间,超过时效则必然败诉,但不影响当事人起诉的权利,可以以考虑将调解作为起诉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以解除非婚同居关系的法院判决生效为必要条件。诉请法院解除二者关系时包括财产和子女纠纷的,法院在判决财产和子女纠纷时,必须一起做出解除二者非婚同居关系的判决。 登记制中,登记手续是非婚同居关系的设立和解除的必要形式要件。双方申请解除的,二者应当对人身、财产、子女等问题协商解决后达成书面协议,二者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手续,在核实符合条件时,当场解除男女双方的非婚同居关系,类似于离婚手续。并且,立法时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解除登记同居关系,此时,规定由登记机关或法院在通知到达非申请方时,终止非婚同居关系。因婚姻而终止。当非婚同居双方登记结婚时,则非婚同居关系自然终止。当然,若一方与别人缔结婚姻,也必然造成非婚同居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