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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第一章】【第二章】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第三章】【第四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2五粮液虚假陈述案中的诉讼法律问题2.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2.1.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管辖的现行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对侵权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是证券侵权的一种,应该适用该条文。(通知第五条和(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2.1.2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级别管辖的分析笔者以为,(若干规定中对级别管辖方面的规
2、定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众所周知,美国的证券交易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处于先进行列,同时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也较为完善。美国证券法规定,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都能够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行管辖,受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固然法律规定,只要法院有合法管辖权就可管辖,但我们通过分析美国的证券侵权案例来看,大多数案件是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的,甚至有不少案例最终上诉至联邦法院进行裁决。证券交易的复杂性较强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审讯水平,更专业的知识。结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我们国家诉讼法中确定级别管辖通常考虑的因素为案件的性质和案件
3、影响的大小。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广泛性等特点。在我们国家基层法院法官队伍薄弱的情况下,由级别较高、法官综合素质较高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很有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公平公正的解决案件和保卫投资者的合法利益。2.1.3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地域管辖的分析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导致管辖法院单一,不利于高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企业。详细阐述如下:1此项规定受地域的局限性较大,投资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去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路途成本过高,很多中小投资者因而放弃了挽回损失的时机,这直接降低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自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2
4、从司法实践看,上市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大部分所在地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类案件较少,法官审理案件的经历体验和证券交易的知识相对欠缺,这些都不利于案件高效的审理。3上市公司在本地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可能遭到当地的大力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其所在地法院审理案件经过中不可避免的遭到地方保卫主义的干扰,不利于案件的公平审理。2.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性程序2.2.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性程序的现行规定 (通知第二条初次提出前置性程序的问题,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是证监会已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惩罚。随后,(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对前置性程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大
5、了前置性条件的作出主体的范围,增加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惩罚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性条件。2.2.2制定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性程序现行规定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前置性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下面两点:1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等有权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的部门,这些部门处在证券监管的一线,会聚了一批证券方面的专家,其对专业性较强的证券侵权行为的认定水平是人民法院不可比较的。2投资者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投资者在金融、证券等专业知识上的匮乏,投资者手机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证据较为困难,行政
6、机关或司法机关来收集证据更为权威和专业,前置性程序避免投资者收集证据的费事,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2.2.3对民事赔偿诉讼前置性程序现行规定的分析法院受理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是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已依法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这大大降低了法院调查取证的难度。但是,从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到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惩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时间过长,漫长的等待时间消磨掉投资者的维权耐心,极大地阻碍了投资者挽回损失的进度,对前置性程度作出改革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当下我们国家证券市场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前置性程序是创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和当下司法资源现在状况相结合而产生的
7、制度,符合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的国情。但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惩罚的效率应该提高,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方便投资者提起诉讼。2.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诉讼形式2.3.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形式的现行规定 (通知第四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我们国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诉讼形式,投资者能够才用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形式,法院能够将采用单独诉讼的投资者并入到共同诉讼中或合并多个共同诉讼。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国家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适用集团诉讼,这里讲的集团诉讼应该是指狭义上的集团诉讼即退出制集团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8、,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符合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条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人数诸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能确定详细人数,由法院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进行登记,在登记结束后推选诉讼代表人代替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当事人对诉讼代表人的受权为十分受权。我们国家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参加制的集团诉讼,判决只对己在法院进行明示登记的当事人生效,同时对未登记的当事人有预决效力,未登记的当事人能够使用该判决。2.3.2法院采用的诉讼形式及原因在五粮液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4名当事人单独立案,合并进行审理。结合其他
9、几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来看,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主要采用单独诉讼的形式,对投资者提起的诉讼单独立案,审理时大多使用合并审理的方式,最后分别作出判决。法院之所以采用上述审理形式,笔者以为主要有下面两点原因:1现有制度不合理在代表人诉讼形式中,登记程序增加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负担,投资者投资者必须到管辖法院,即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登记,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参加到诉讼中。在进行登记后还要推选代表人,之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由于交通不便、信息不灵、损害不大等原因没有进行登记、主张权利。在代表人诉讼形式中,代表
10、人由登记后确定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推选,在无法推选出代表人的情形下,由法院和当事人约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投资者来自全国各地,并且投资者需要对代表人进行十分受权,这无疑加大了推选难度,投资者都不愿放弃自个的诉讼权利,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2法院考核机制不合理当下法院内部的考核机制注重结案数量和结案效率,为了法官的业绩和法院的政绩,法官更愿意将本该适用普通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的人数诸多的侵权案件拆分成多个单独诉讼或人数较少的共同诉讼案件。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法院将诸多投资者单独立案,从外表上看增加了法院的立案数量,但本质上的工作量是一致的。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使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单独诉讼的形式,放弃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影响了诉讼的效率。2.3.3对民事赔偿诉讼形式现行规定的分析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形式无法高效地处理当事人人数诸多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而代表人诉讼由于登记程序和推选代表人的拖延,同样影响了诉讼效率。诉讼形式的不合理导致诉讼时间过长,增加了诉讼的成本,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而,对我们国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或改造迫在眉睫。立足我们国家特有国情,创设合理的诉讼形式让投资者理性、有序的通过诉讼维权,有利于保证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