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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经济法论文正如之前的分析中得出的结论,由于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收益递减的经济学规律,现实中的执法实际上不可能严格到保证法律完全得到遵守。要到达法律被守法主体完全遵守的目的,不仅仅是不切实际的,在经济上也是无效率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应当是追求法律得到守法主体的完全遵守,而是使守法主体保持适度的守法比例。也就是讲,假设每多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需要的投入或成本高于其产生的收益,就算守法比例的提高在道德上有再大的诱惑力,也有必要减少相应的执法投入,即降低执法力度。而反过来,假设每多提高一单位守法比例需要的投入或成本低于其产生的收益,讲明执法力度不够,进一步加大执法投入有
2、利可图,应当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进而保证执法在经济上的有效率。因而,判定执法的力度能否到达了经济学上要求的有效率的状态,关键是看继续提高守法比例的情况下其产生的收益能否大于其需要投入的执法成本。执法投入同守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如以下图所示: 上图中,执法投入只要在到达边际收益曲线MR和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的Q0水平常,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有效配置,社会总福利水平到达最大。此时每一单位的守法比例提高需要的成本和产生的收益均为P0,社会总福利水平TP到达P1的最高点。守法比例低于Q0的水平,则继续增大执法力度有利可图。而高于Q0的水平,则反而得不偿失。 根据上述标准来判定关于劳动法执法的现在状况,能够很容
3、易的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其实只要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略微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就能很大程度地提高其守法水平,进而遏制企业的一些非常不利于劳动法立法目的实现的行为,遏制企业企图 搭便车 获利的冲动,产生远大于其执法投入的社会收益。之前提到的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争议一案中,当地劳监部门一个 ,就使甲企业不得不根据法律给相应员工提供法定补偿的事实,就是企业守法比例远没有到达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状态的最好证明。 也就是讲,如今的守法水平明显位于Q0的左边,执法力度明显没有到达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要求。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之前分析过的 至上主义 等原因导致的对不法行为的危害性的低估,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矫
4、正,使守法主体的守法比例最大程度地向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守法水平Q0靠拢。 而且,当前的执法成本在降低方面仍然有着很大的余地。下面,将详细分析可能采取的有效率的改善当前的劳动法行政执法状况的方式方法。 一、低成本高效率的执法措施 劳动投诉对于劳动者来讲,具有其他任何正式的劳动纠纷解决方式如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无法比较的成本优势。劳动者进行投诉需要付出的直接经济成本几乎能够忽略不计,因而正如上面已经分析了的,固然由于当前行政机关对此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而劳动者投诉的解决情况差强人意,到劳监进行投诉仍然成为几乎所有决定利用法律程序解决劳动纠纷的劳动者的必然选择。因而,假设相关行政部门能够在劳动投诉这
5、一环节将绝大多数劳动纠纷公平公正地解决,进而使这一环节成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环节,不仅比以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环节更为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更好地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保证劳动法的法律目的预期的社会福利的实现,而且能够在劳资双方的心目中极大的增加法律和国家行政机构执法的权威,保证和谐法治目的的真正达成。 1要实现劳动投诉成为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环节的目的,首先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转变当前对待劳动者投诉的态度。要做到对劳动者投诉的真正重视,而不是象上述甲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那样,以息事宁人,维持暂时的稳定为处理投诉的主要目的,要真正做到急劳动者之所急,实实在在的解决劳资关系
6、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长期和谐稳定的根本目的。这种对待投诉的态度的改变,当然会给相关人员和部门增加一定的成本,比方需要更认真的调查,更细致的调解和对相关法律执行技巧的更为熟悉,这些都会比敷衍了事的成本要高不少。但是,通过这种态度的转变,使企业遵守劳动法的程度向适度的有效率的方向靠拢,其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超过相关人员和机关在加强执法方面的投入。 2设置科学的投诉受理程序。当前的劳动者投诉受理程序普遍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的地方,不能真正保证投诉处理的质量,这也是当前劳动者投诉这一环节不能真正成为解决劳资纠纷主要环节的主要原因。从上述案例中的甲企业所在的劳监部门处理劳动者投诉的经过能够看出,相关
7、行政机关基本上是根据相关规定接受劳动者投诉,告之企业,最后再根据企业的回复结案这一简单粗糙的程序来处理相关投诉的,问题严重的话如上述生产线员工最低工资纠纷一案中,也不过要求企业略微注意下影响,不要太过分罢了。 既不存在真正的调查核实的经过,更没有事后投诉者的满意度评价。而且从相关部门对此满不在乎的态度,估计其内部也并没有将投诉处理的质量作为有分量的考核指标。也就是讲这一程序由于缺乏对相关劳动监察机关解决投诉的任何有效的监督,实际上允许相关行政部门能够很放心地敷衍了事,而不用担忧来自内部的或者外部前来投诉的劳动者对其投诉处理质量的不满。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建立愈加科学有效的劳动者投诉的受理程序,尤
8、其是本质调查的程序、投诉的劳动者本身对投诉处理质量的评价程序以及与之相结合的投诉处理质量的考核程序。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劳资纠纷的劳动者投诉程序能够真正弄清劳资纠纷的真相,进而切实依法解决投诉,达成真正为人民服务,这里主要是为劳动者利益服务的目的。 3在进行上述改良的同时,要继续坚持劳动者投诉程序的经济、便捷的特色。上述改良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投诉解决劳动纠纷的质量,进而使其能够真正起到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环节的作用。但这并不等于需要将劳动者投诉的受理程序改得象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那样复杂,假如这样劳动投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是要在充分发挥劳动投诉程序的经济、便捷特色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其解决
9、纠纷的质量,根据详细情况,灵敏有效地切实解决问题。这样做的意义,在于通过切实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充分调动其制约企业作出不法选择的积极性,进而使国家每增加一单位的执法投入需要的成本降低,即便上述图表中的MC曲线向下移动,使适度的执法水平Q0向右移动,最终导致社会总收益TP的提高。 二、科学的考核制度 正如上述分析里面说到的,相关劳动行政机关之所以对企业行为能否遵守劳动法的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企业有所忌惮。而行政机关对企业有所忌惮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对行政机关的考核制度。如今一般都将当地每年的经济增长率作为考核相关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最主要的经济指标,而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则
10、是实现当地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的行政机关就会以为,假如对相关企业严格执法,就会使其丧失可能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进而会促使其向执法不严的地区搬迁,而这种搬迁在短期内就会直接影响当地考核的经济数据。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执法行政机关为了以后执法行为得到企业有效配合的目的,为了同企业的关系保持融洽,而不惜对企业的某些违法行为姑息纵容。针对以上情况,能够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考核制度进行改进,进而在投入很少的情况下,使执法的力度得到有效的加强,进而使企业守法行为的程度向有效率的方向移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在将每年的经济增长率这种短期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增加五年以上的平均经济增长
11、率或者是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作为考核中长期经济增长的指标,并且其权重应明显超过当年经济增长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防止地方出于短期经济增长率考核的需要,而牺牲当地的长远的或者是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的时候对有一定规模的希望通过违背劳动法律的行为牟取非法利益企业的姑息,固然在短期内留住了这部分企业,保证了当地短期的经济利益。但是从中长期来讲,这种做法必然恶化当地的法治环境,进而使劳动法严格施行能够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得不到实现,导致相关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下降,对当地的经济增长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进而最终恶化当地的投资环境,损害地方吸引更优良的投资及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而,假
12、设增加相应的中长期考核指标,并且赋予其相对于短期经济增长率更大的比重,必然促使当地改变过去单纯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率的作法,更为重视中长期的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改变之前对相关企业通过违背劳动法律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姑息纵容态度,促使相关企业的守法行为向最符合资源最优配置的方向转变。 2同上述的投诉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将劳动者投诉本身以及劳动者对于投诉受理后处理质量的评价作为专门的考核指标。这在一方面实现了上面所述的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质量进行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以有效遏制相关执法人员牺牲执法必严的原则以保持与企业关系融洽的不正确做法。实际上,同企业保持良好关系虽然有利于执法的效率,
13、但是以牺牲执法必严的原则去获得这种关系是得不偿失的。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完全能够通过其它更为可取的途径同企业保持融洽的关系,如经常性的沟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等,比纵容其不法行为更容易获得企业的好感。其次,这种姑息的行为,从长期来讲不仅不能为企业执法提供便利,反而会使企业在长期纵容的情况下,漠视相关法律规定,不仅损害了相关法律和国家机关的权威,而且会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类似的违法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欲望,最终使相关部门的执法举步维艰,恶化当地的法治环境。在相关部门严肃认真科学地建立了劳动投诉受理机制之后,由于劳动投诉因而而产生的权威,必然会使企业侵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举
14、报,而实现对这种投诉的有效率高质量的处理,必然伴随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对企业的严格执法。因而,在劳动投诉机制健全的情况下,相关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对企业侵犯劳动者利益的不法行为的纵容,必然会通过投诉以及其后的投诉受理的质量评价上反映出来。而将此两者作为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就会让他们认识到对企业相关不法行为姑息纵容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而保证其执法力度保持在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适当程度上。 三、强调本质守法 在详细的执法经过中,以相关法律的宗旨作为执法的最高标准,使执法必严更重视守法行为的本质,而不是形式。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其立法宗旨。假设守法主体的行为实际上同法律宗旨相吻合
15、,而只是在形式上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条文,相关的执法机关就应仔细分辨,而不是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守法。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是由于法律条文本身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变化,而对这样的法律条文形式上的强调就可能会对社会总福利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进而违背了资源有效率配置的经济学原则。比方上面提到的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规定,购买强迫性的工伤保险的商业替代险的问题。 而另一方面,某些企业有意识地寻找法律条文的漏洞,从形式上来讲,其行为并没有违背现行法律的详细条文,但却直接同法律的立法目的相悖。假设对这种行为不能及时给予制裁,必然会使法律目的预期的社会利益受损,同样不符合资源有效率配置的经济学原则。比方上面说
16、到的深圳华为公司的 辞职门 事件。正是由于考虑到这两种可能性的存在,一般的详细法律的制定,都会在其最开场说明其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以保证在详细的执法经过中,执法行为不至于过度拘泥于详细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而忽视了立法目的这一法律的根本。因而,针对这两种执法中可能碰到的特殊情况,就应特殊对待。 1形式上违法而本质上符合法律宗旨或者法律目的的行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很多情况下是由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某些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规定的存在。比方前面提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强迫性要求企业为职工购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问题。 由于相关劳动行政机关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构成了事实上的垄断,因而是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
17、而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某些企业转而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工伤保险的商业替代险而不是法律指定的强迫性的工伤保险。很显然,这些企业的行为是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一法律的详细规定的。但是,却并没有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同样能够实现保卫工伤职工利益,分散工伤风险的立法目的。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部分企业购买商业替代险而不是强迫性的工伤基金,整体上节约了企业的相关成本,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是职工的利益,并且通过竞争,促进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改善,进而是一种比单纯由工伤保险基金垄断这一市场的情况更为符合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基本原则,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因而,在碰到这种特殊情况时,相关执法部门就应站在立法宗
18、旨或者是立法目的的高度来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判定能否应当裁定此种行为本质违法,而不是单纯地根据法律条文从形式违法的角度,对这种行为加以否认。而且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反映,以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条文,使相关法律更好地符合资源有效率配置的原则。 2形式上并没违背详细的法律规定但同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相悖的行为。假设讲上一种情况的出现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某些法律的详细条文同现实脱节,进而不合时宜的话,这种情况主要是法律不可能考虑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详细情况,进而在条文上出现了某些漏洞。比方上述的深圳华为的 辞职门 事件,外表上看来,华为的这种做法并没有违背当时正在施行的(劳动法有关法律条文,但
19、在本质上却损害了(劳动法所秉持的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正是从(劳动法的这一立法宗旨出发,这件闹剧的最终结果是被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裁定华为此行为无效。 与此类似,在上述的甲企业变相解聘苏某一案中,甲企业也通过自以为是的方式来解读相应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企业不得单方面无故解聘员工的条款,而采用变相解聘的方式。假设此事件最后变成劳动纠纷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裁决的话,劳动行政部门就应秉持(劳动合同法关于保卫劳动者的正常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对企业不得单方面无故解聘员工这一条款进行符合此立法目的的解释,进而将这种外表上是调换工作,本质上是变相解聘的行为纳入此条款规制的范围。只要这样,才能使相关行政
20、部门的执法行为真正成为法律目的实现的保障,而不至于使相关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条款由于守法主体作出的损人利己的恶意躲避而流于形式,最终导致法律目的不能实现,进而导致相应的社会福利的损失。 一般来讲,每一种详细法律的立法宗旨或者立法目的都是经过很多实践总结出来,并且经过相关专家一再琢磨而确定下来的。因而,立法目的本身应当是与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经济原则相吻合的,立法目的的顺利实现,一般来讲即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加。 而详细的法律条文则不同,固然大部分的法律条文同样是经过时间检验并且经过专家的反复琢磨的,因而应当也是符合经济学上的资源有效配置这一原则的,但不排除少数法律条文由于立法时缺乏相应的信息或遭到不
21、正确的信息的干扰而出现对某些详细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甚至是错误的规定的情况,或者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使本来适当的条款变得不再适当。在这样的情况下,机械地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所谓的 严格执法 只会使整体社会福利下降,从根本上违背了相应的立法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当以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为最终判定标准来解读这些条款,进而使执法行为同立法目的保持一致,保证资源有效配置原则的顺利实现。 总体上来讲,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状况对于企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的守法行为选择是非常关键的。从理论上来讲,假设劳动行政部门不用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问题,而能够无限制地加强执法力度的话,是能够到达企业的守法行为百分之百符合法律的详细规定的。但是遭到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效益递减的经济规律的制约,因而只能保持适度的符合资源有效配置的执法力度。但很显然,如今执法的力度总体上来讲远远没有到达过度的程度,而是远远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办法就应当是加大相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使其向到达资源的有效配置的最佳状态靠拢。而可行的几种性价比拟高的办法就是上述的改良劳动投诉受理程序、改革相关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标准,以及根据立法宗旨或者目的为最终标准判定相关主体的行为能否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