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策略,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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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策略,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高层楼盘不断涌现, 伴随而来的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也频繁发生。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我们国家出台了(侵权责任法, 在第87条中作出如下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固然对被害人有了一个交代但是该条款类似 株连式 的规定由于使大多数人承当了不应该承当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众多问题, 并且让抛物者本人产生了侥幸心理。本文即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探究进而寻求一种新的对于受害人的更为

2、适宜的救济途径。 本文关键词语: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受害人; 救济; 一、高空抛物受害人侵权法保卫的窘境 (一) 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法条的规定中能够归纳出高空抛物行为的概念:高空抛物行为是指不能查明的侵权行为人将物品从建筑物中扔下造成了别人损害的行为。 实际上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单单是发生在建筑物上。在构筑物乃至其他的一系列的较高的空间中都有可能发生, 如电视塔、桥梁、高速路高架桥等。本文主要就小区的高层建筑中的

3、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阐述。 (二) 高空抛物行为的特点 1. 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不能确定 高空抛物行为的详细侵权人不能确定, 这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由于假如能确定加害人则根据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即可, 就不必作为一种人特殊的侵权形式来讨论了。受害人对于高空抛物往往是预测料想不到的, 正所谓是天降横祸, 在加害人不主动声明自个是侵权人并承当责任时, 受害人不能搜集证据, 其举证是特别困难的, 并不能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是侵权行为人。 2. 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人存在于一个相对确定的时空内 固然高空抛物行为的详细侵权人不能确定, 但是能够肯定该行为人存在于一个相对确定的

4、时间与空间内, 比方某人在一栋住宅楼下被砸伤固然详细的行为人不能确定, 但是能够肯定改侵权行为人必然是此时此刻在住宅楼中的某人。由于这个原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是符合逻辑的。 二、我们国家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别人损害, 难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是抛掷该物品的行为人的责任, 所以根据民法上的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详细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人本人承当侵权责任。该栋楼房的住户们能够再人道主义的方面给予补偿,

5、本着邻里情分给予关心照顾, 但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也不能让人勉为其难。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高风亮节的无私帮助别人, 不能让这些无辜的住户们对于受害人承当法律所规定的强迫的补偿责任。对于整栋楼房的住户们来讲这无疑是一部 连坐 的法律, 诛连这些无辜的为侵权行为人买单的人。 对于 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 的规定, 让部分住户承当这种举证责任明显违犯民事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所贯彻一般的证据规则是 谁主张, 谁举证 , 只要在当事人存在对于证据把握上的不对等地位进而导致双方举证难易程度过于悬殊才会引起举证责任的倒置。然而, 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 由受害人举证是什么人

6、施行了抛掷物品的行为致其遭到损害并不容易, 那么由建筑物中的住户举证其从没施行过抛掷物品的行为也是非常困难的, 你能够证明自个做过什么事情, 那怎么证明自个没做过什么事情呢?这对于那些需要承当举证责任的住户而言则是特别荒唐的。 证明自个没有做过什么的证明责任是极其困难的, 当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个没有施行抛物行为时, 将导致无辜的个体无故身陷是非, 官司缠身, 基本的正常生活都难以保障。 (侵权责任法中第87条所规定的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与第85条所规定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两法条对照来看, 这两个法条很明显有规定不清的地方。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很可能就是建筑

7、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如放在阳台的花盆坠落。那么这两个法条将怎样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条的应用经过中难免产生混淆, 同一个案件引用不同法条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假如两者不能明确应用, 造成同案不同判, 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讲无疑是一场灾难。 三、高空抛物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完善 (一) 高空抛物受害人可能的救济途径 1. 物业管理者责任 我们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47

8、条规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我们国家物业法对物业企业已经规定了物业管理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 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该保障小区内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部门缴纳了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部门就应该本着契约精神承当其应该承当的义务与职责。比方:物业公司应该在小区内安装上摄像头, 保证实时监控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物业公司也应经常派遣物业管理人员在小区内巡查, 并排除危险, 防护于未然;在小区进出口位置

9、竖立高空抛物警示牌、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当受害人被侵权行为人所抛掷的高空抛掷物所伤害后而侵权人又无法查明时, 物业管理部门应该本着法律与合同的义务对受害人承当一定的责任。 2. 商业保险责任 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到的损失是保险的功能之所在。随着经济的发展, 保险产业也在不断地发展, 保险的项目也变得种类繁多, 在商业保险中完全能够设立一种全新的险种 高空抛物险。商业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而高空抛物险既能够属于人身保险可以以属于财产保险, 详细的划分应该以保险的对象以及最终的保金归属方来决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 建筑物使用人可能随时需要向因高空抛物的受害人承当补偿责

10、任。这对于建筑物使用人来讲无疑是 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让这些住户们承当这些补偿责任, 这也属于一种意外。这是住户们的财产方面的损失, 故应属于财产保险。 对于受害人来讲, 其无辜遭到高空抛掷物的伤害, 这也是一种意外事故。抛掷物由于是从较高的空中遭到地球的引力作用下落并砸到守护人的身上, 作用力是十分宏大的, 受害人一般会造成身体上的损伤, 严重的会重伤甚至会死亡。受害人是遭到意外的人身及生命的损失, 故应属于人身保险。 高空抛物险能够同汽车交强险一样都归属于强迫保险的范围内。能够由业主设立业主大会或者由小区居委会来主持并收取住户们一定的费用, 再向保险公司投保, 并选择所购买的保险的险

11、种。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使受害人损的案件,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假如是财产险就赔付给小区的住户们弥补他们的财产损失, 假如是人身险就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商业保险能够将风险化大为小, 分散风险的承当, 并真正切实的保卫好受害人的损失, 又减轻了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3. 社会保障救济 高空抛物是我们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经过中的典型事件, 国家不能逃避其应该承当的社会责任。高空抛物问题不应该仅仅属于一个法律问题, 它还属于一个社会问题。对高空抛物侵权我们国家能够设立一项高空抛物救助基金。作为社会的代表应由的财政支出作为投入的资金, 并由组织机构进行运营, 基金主要用来对

12、受害人进行补偿。基金的来源能够这样分配:财政支出一大部分, 由房地产开发商拿出一部分, 市民们可以以募捐一部分。基金的来源及去向应及时、透明的公开, 并自觉受人民的监督, 这样才能保证基金的良好运营。国家承当社会责任采用救济基金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不仅弥补受害人损失, 也是我们国家承当社会责任的行为, 更彰显了我们国家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化解我们国家的社会矛盾, 解决社会问题, 救助弱势群体, 维护社会公平, 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二) 高空抛物受害人侵权法救济的解释与适用 1.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明确 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四要件的要件理论来讲, 在高空抛物中

13、只要侵权行为、损害后果, 却没有应承当侵权赔偿责任详细的侵权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所需承当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也没有过错。这样也就不应把高空抛物纳入传统侵权责任法的范畴之内, 但是出于对受害人的保卫, 及时的救济受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受害人所遭到的损害是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进行 补偿 而不是被称作 赔偿 , 由于建筑物使用人不符合承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 不能仅仅仅是由于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人就把这些住户硬生生的推定为侵权人, 由于没有详细承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正由于如此建筑物的使用人的 补偿 责任并不是他们对侵权责任的承当

14、。要明确这一点, 住户们的赔付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义务, 并不是有罪推定, 把住户推定为了侵权人。 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书的作出有重要导向作用, 判决书中应明确写明是 补偿 而不是赔偿, 这样可能对于应承当责任的赔偿义务人的心理来讲更容易接受 他们是帮扶受害人的好人而不是一个坏人, 这也是法律司法正义的一种表现。 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明确 以二元论的侵权责任的归责体系而言, 有人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归于过错推定原则,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这样的规定 除能够证明自个不是侵权人的外 , 但是 过错推定责任也没有脱离过错责任原则的轨道, 而只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方法

15、 , 过错推定原则也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必须在因果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才能适用, 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缺乏明确的行为人, 而因果关系便无从谈起, 这明显不符合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样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更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 但是行为人与造成损害原因有直接关系, 依法律规定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代社会中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缺乏而设立, 其仅仅适用于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 并不是无条件适用的。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 能够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

16、担民事责任。 但是民法所规定的 公平责任 并不是一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在赔偿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并不是承当责任的根据。是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的, 其意义是在人道上对于被害人的救济, 进而在经济上对于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所以讲(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参照的是公平责任原则, 但是其本身并没有属于本身的一项归责原则。 (三) 高空抛物受害人侵权法救济的立法完善 1. 明确抛掷物与坠落物的区别 前文已经谈到(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与第85条的概念明显含混不清, 并且第87条将坠落物也纳入到了同一法条调整的范围之内, 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这两者的区别进而避免概念上的模糊。能够将第87

17、条中的 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 的规定删除出该法条, 把这一规定作为第85条的一项特殊规定, 将第87条完全的作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规定。 2. 明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责任承当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仅规定了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但是补偿责任的承当方式却不慎明白, 补偿人之间承当的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不能不讲是立法当中的疏漏。明确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承当方式能够让补偿责任人更明确的分担本身的补偿责任, 减免不必要的纷争, 防止互相扯皮, 更能够大大保障高空抛物侵权受害人的权益。 笔者以为, (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采用按份责任的责任承当方式更为合

18、理, 由于第87条的规定是采取公平责任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 对于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即责任承当人来讲并没有惩罚性, 旨在保卫被害人。连带责任是由于连带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 对于这些无辜的住户们苛以连带责任是极为不公平的, 受害人极有可能对一个责任人要求承当全部责任, 这会极大的增加住户的负担。而采取按份责任则会使责任愈加明确, 各个责任者之间承当的责任份额能够一样可以以不同, 对于经济条件好的住户能够多承当一些, 对于生活困难的住户能够少承当部分责任。这样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避免了责任者之间的互相推诿, 对于司法实践来讲, 法院的判决更容易被接受也更容易被执

19、行。 3. 明确高空抛物侵权的补偿标准 第87条所规定的补偿责任是为了补偿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损失, 由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并非详细的侵权人, 所以他们所承当的应该是一部分的责任, 而不是害人所受损失的全部责任, 所以此补偿责任应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 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立法应当确定该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 能够出台司法解释, 列明补偿项目明确, 哪些损失需要补偿哪些能够不进行补偿, 以及补偿的数额标准。以避免类似案件出现互相不同的判决补偿的项目以及补偿数额, 影响法律在司法实践经过中的威严性、统一性。而且补偿标准确实定应当考虑到每个责任主体的经济状况对于补偿数额的详细分配, 法院应结合详

20、细业主的实际经济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补偿判决。 4. 在法条中参加业主们追偿的条款 在法条中能够参加承当补偿责任的业主们的追偿条款, 上文已经阐述, 业主们对于受害人的补偿根据的是民法的公平责任原则, 而不是有一个明确的归责原则让业主们承当责任, 由于他们本来就是无辜的, 甚至也算是另一种 受害人 。所以法条中应该参加第87条规定中的 可能加害人 的追偿权, 在 可能加害人 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 假如后来能找出真正的高空抛物行为施行人, 则应由无辜的业主们对其进行追偿。如此, 能够免除非责任人员的损失, 愈加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5. 在法条中参加受害人追偿全部损失的条款

21、由于受害人的所获得的赔付款项是由 可能加害人 补偿而来的, 是基于公平原则分担后的损失, 该补偿款项必定不能囊括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故而, 在找出真正的高空抛物行为施行人后, 受害人应能够就除去遭到的补偿之外没有得到的赔偿的部分向详细侵权人进行追偿。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的能够要求最低生活保障赔偿,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家属能够要求丧葬费等。这是特别符合情理的, 也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赔付要求的, 而且这样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第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梁慧星.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 . 3李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1) . 4王利明.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6, 2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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