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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可行性分析,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诉讼资格的改革问题是环境保卫法学争论不休的课题。以批判我们国家当下(环境保卫法和(民事诉讼法之法律文本弥漫出的 人类中心主义 气息为出发点, 并结合我们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停滞于 书面上的法 之现在状况,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进行反思: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在维持我们国家现有诉讼制度框架不变的情形下, 通过转变观念, 运用 人际同构法哲学 的理念对现有法律文本的诉讼资格进行扩大解释, 以期唤醒人们对自然物诉讼权益的重视。 本文关键词语:自然物; 诉讼资格; 人类中心主义; 人际同构法; 在当前我们国家法治视域下, 将
2、自然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假设, 显得如此荒唐可笑, 可是在西方式方法治国家, 如此荒唐的设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场践行1。就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制度而言, 以2020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21年开场施行的(环境保卫法为分水岭, 对自然物权益的救济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经过, 也算是一种进步, 不过原告还是那样不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自然物。我们国家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并对其进行了讨论, 主要是进行美国司法判例及其理念的阐述1,2, 本文拟结合我们国家法治实践, 以 人际同构的法哲学 2视角对 自然物诉讼资格 进行讨论, 以期在 走向权利的时代 里唤醒人们对自然物诉讼权益的重视。 一、问题的提
3、出 诉讼资格的改革问题是我们国家法学界备受争论的话题。无论是我们国家法律文本、司法实践, 抑或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理念, 我们国家环境诉讼资格制度都存在着缺乏。 1.我们国家法律文本之规定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48条第1款、第119条以及现行(环境保卫法第58条等规定, 字里行间流露着 人类中心主义 的气息, 诉讼资格的享有者只能是 人 , 无论是自然状态的人, 即公民, 还是拟制状态的人, 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物在立法者看来其仅仅被视为人类的工具, 处于客体的地位, 仅仅为人类利益的附属物。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
4、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表上看, 法律似乎已经将正义之光惠及于自然物, 事实上, 该规则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人类更为长远的环境利益、擦亮人类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的双眼。人类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肆意地掠夺自然物, 打破了生态平衡。环境公益诉讼是从人类长远利益出发, 对人类不适度的行为进行规制。不可否认, 环境公益诉讼确实立在我们国家环境保卫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与其讲它的诞生让损害环境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监督之下, 还不如讲它为将来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打开了一道希望之光。遗憾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 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脱离了个体的介入, 在偏颇的途径
5、依靠指引下, 确立自然物诉讼资格之目的又显得遥不可及。 2.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之现在状况 早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卫法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 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就存在试图将自然物的诉讼资格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的情形。以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为例, 北京大学的三位老师及三位研究生就试图将自然物 (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 与北大师生作为共同原告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过于超前的善美理想无法被司法实践接纳,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为一方面, 六位师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 囿于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司法实践安于现在状况、不敢迈出改革步伐跃然纸上;另一方
6、面, 法院以 一切遵从决定 试图将责任像皮球一样踢给行政部门, 而且 一切遵从决定 的司法与行政的实然关系, 与应然关系的反差更是让人们惊讶。在2005年, 我们国家施行 立案审查制 的背景下, 法院尚能够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 将此案拒之门外;如今我们国家 立案登记制 愈加规范的前提下, 法院面对着与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 类似案件的时候, 应该正确审视 自然物的诉讼资格 问题。 我们国家诉讼资格的法治进程在保持利益平衡中缓慢前行,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在事隔7年之后, 我们国家于2020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2021年施行的(环境保卫法中得以进一步明确,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
7、诉讼资格 诉的利益 , 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固然还没有实现自然物诉讼资格之设想, 但无疑是一种进步。不过, 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之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 还停滞于 书本上的法 , 从 书本上的法 走向 行动中的法 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3.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反思 环境公益诉讼在法的适用经过中, 并没有到达良法善治的预期希望, 这里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基础进行分析。 首先, 公众介入的缺位不能有效践行第三代人权。我们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载入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卫法都应具体
8、表现出宪法的人权思想。环境权是第三代人权3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人之为人的权利, 意味着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 当大气、河流、土壤遭受别人毁坏, 影响自个的环境权益之时, 其能够提起诉讼以保卫自个的基本权利。然而, 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国家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于特定的机关与组织, 缺乏个体的介入。总体上来看, 我们国家社会公众介入环境保卫的意识不强3, 人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无法以个人身份寻求救济, 这样的环境权恐怕难以被称作第三代人权。 其次, 人类中心主义 的思维局限。一方面, 人是利益的最大化者, 游戏规则是由人制定的, 公共利益的界定也由人类来自由裁量, 在
9、利益的面前往往会迷失双眼, 在对公共利益的把控上会有所倾向, 导致环境相关部门以及有关组织没有守护好利益这道 阀门 , 对环境的伤害现象还是那样没有改善。另一方面, 对于非公共利益的环境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没有诉的利益或者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而被拒之于法律帝国之门外, 导致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很难落地;更遑论在地球这个大家园里, 万物都是一个有机联络体, 环境质量的下降最终也会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发展等基本人权。 二、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正当性分析 1.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契合 人域法 的阶梯发展规律 自然物诉讼资格理念纳入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卫法中, 即意味着人与自然物诉讼地位
10、平等。法律是一个有机联络体, 一旦程序法对自然物诉讼资格予以确认, 其理念势必会影响到实体法。自然物与人应互相尊重相互的主体地位, 不得损害其权益, 这与我们国家 人域法 制度设计秩序显得格格不入。人将自然物作为美餐的行为, 显然侵犯了自然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既然自然物不是客体, 而是诉讼主体, 基于 诉的利益 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会由此支持自然物的诉讼请求, 责令人类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吗?一旦人类吃动植物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那么人类将知足不了生存权, 无法实现人之为人的生存权利。因而, 自然物具有诉讼资格面临着对传统 人域法 秩序理念冲击的窘境, 这看似是一个悖论, 事实上这是 人际同构
11、社会 发展的不同阶段罢了。回首法制史, 在 人域社会 即 人类中心主义社会 , 也并非一开场就将所有的人视为诉讼主体, 享有原告资格, 一部分人甚至在法律地位上被视为 物 , 比方奴隶。人类真正普遍认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主体, 进而提出第三代人权思想也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才发生的。在 人际同构社会 里, 正如(宇宙与人影片的讲解评说词所述: 寒武纪开场了植物和动物的分化, 动物要吃植物, 植物却要为吃它们的动物提供氧气这种能源。 4同样, 人类为了生存权之需要, 也会剥夺植物或者动物的生命权, 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现有的科技尚无法突破对自然物能量的依靠, 人类为了生存权的需要,
12、不得不以牺牲自然物生命权、健康权为代价。随着今后科技的发展, 人类生存权的供应逐步摆脱对动植物能量的依靠将不是天方夜谈。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摆脱对生存权的制约取决于今后科技发展的高度, 随着该领域科技的突破, 人类在实现人际和谐的经过中,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理念将愈加深切进入人心。实现 人际同构 社会的发展权, 不排除有一天人类与自然物能够实现平等地对话, 了解自然物的真实意思表示, 突破人类主导的法律规则中心, 而协商共建诉讼法律制度。因而, 自然物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地位皆有可能, 自然物被称为 物 , 只是 人类中心主义 的思维用语。在 人际同构 社会看来,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思想理
13、念并不与现前阶段 人吃动物 的行为准则相悖, 其只是 人际同构 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罢了。因而,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理论与其讲是对传统 人域社会 诉讼制度理念的挑战, 还不如讲是二者的和谐共进。 2.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是实现人际和谐的必然要求 我们国家学者徐显明教授在 三代人权 的基础之上, 提出了 四代人权学讲 , 他以为和谐权是人的第四代人权之一, 是指 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三重要素 5。 假如我们认可了人类只是自然的一部分, 人与自然平等和谐, 我们并无既定的先验的优越可言, 那么, 自然距离 权利 不过一层一捅即破的窗户纸罢了。 6因而, 和谐权不仅仅
14、是 人域社会 中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失衡而提出的更高层次层次的价值追求, 它同时也是 人际同构社会 里维持人与自然生命活力的必然要求。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处为止, 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 7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就是自然之物获得 身份 的标志之一。自然物往往是环境侵权纠纷中最直接的受害者, 自然物享有 身份 , 进而享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 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 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8就必要性而言, 人与自然都是 在 的表现形式, 不存在地位上的优劣, 假如将人类毁坏自然的行为仅仅视为伦理道德的调整范畴, 不以法律规则的强迫力来约束人的行为, 势
15、必会滋长人类的强势地位, 使得自然物的地位逐步被边缘化, 最终导致人际关系失去平衡、人类反过来侵蚀自然物。因而, 社会需要诉讼法律规则对业已构成的不正义现象加以校正, 以法律的正义来逐步消弭物质表现形态所呈现的不平等, 到达人际和谐的平衡状态;就实效性而言, 法院能够做出判决以实际解决自然物为原告提起的纠纷, 在西方的法治国家就有所践行, 比方:美国 帕里拉诉夏威夷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案 4中, 法院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成认自然物的诉讼资格实际解决了人际矛盾造成的争议, 实现了该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 3.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将来趋势 我们国家现有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的诉讼主体较少,
16、再加之 环境公共利益 过于抽象不易把控, 导致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较少, 以致很多损害环境的案件因不符合人类公共利益而得不到救济, 而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能够弥补环境公益诉讼上述之缺乏。 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能够调动公众的司法介入, 通过 亲密朋友 5的方式介入到诉讼的进程中, 扩大了适格的诉讼主体, 这既保卫了自然物本身的权益, 实现了 有损害即有救济 的理念,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人类的环境公共利益。尽管当下在我们国家社会实行 人际同构 的环境法理念, 会导致如上文所述的 人吃动植物 所导致的正义与否的窘境, 但这只是 人际同构 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出现的理念与
17、现实之间的矛盾。针对其窘境, 蔡守秋教授以为在主张动物权利的同时并不阻碍人类对动物的合理利用9。而杨立新教授则立足于法律规范学而不赞同环境伦理学赋予动物以人格的主张10。笔者以为之所以发生分歧, 主要原因在于各学者的论证角度不同, 杨立新教授偏向于 人域法 的立论点, 而蔡守秋教授则侧重于 人际同构 的论证视角。在笔者看来, 随着人类科技的进步 (即人类科技发展到为维持本身的生存需要而不以摄取自然物生命体为必要的补充能量) , 以及伴随人类观念意识的提高, 人类认识到人与自然物为平等的主体之时, 如今所谓的 窘境 都将迎刃而解。退一步讲, 在 人域法 秩序中通过确立自然物诉讼资格, 完善环境公
18、益诉讼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环境的改善, 但其在思想基础上却忽视了动植物本身的权益, 仅仅将确立自然物诉讼资格作为维护人类公共利益的一种策略, 违犯 有损害即有救济 的理念。因而, 在 人域法 秩序下确立自然物诉讼资格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改革的阻力, 是一种权宜之策, 但从长远的角度看, 人际同构法 秩序下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愈加符合将来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 三、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可行性分析 自然物诉讼资格在我们国家确实立并非乌托邦, 在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增加自然物的诉讼资格并不会扰乱既定的诉讼秩序, 阻碍其进入我们国家诉讼制度最大的障碍在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 从人类中心主义的
19、 人域法 理念转化为人际平等的 人际同构法 的思想, 将诉讼资格扩大到自然物, 并非不可能。 1.自然物诉讼资格确实立在我们国家现有环境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具有兼容性 首先, 在我们国家现有诉讼制度中, 已经成认国家、公司等非人类享有诉讼主体地位。斯通以为: 自然物不应当享有权利, 它们不能够为了自个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 11这种观点既不是必然的, 也不是明智的。 我们不能讲由于河流和森林不能讲话, 所以它们不能享有原告资格。公司也不能讲话, 国家、不动产、婴儿、无行为能力的人、市政当局、大学等也都不能讲话, 但律师能够为它们讲话, 就像他们平常为普通人的法律问题代言一样。我们应当像处理法律上无行
20、为能力的人 那些成为植物人的人 的法律问题那样来处理自然物的法律问题。 12因而, 自然物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行使诉讼资格具有法律的可行性。 其次, 自然物诉讼资格能够通过 亲密朋友 介入到诉讼经过中, 即 当自然物的朋友 (人类) 认识到其接近危险时, 可向法院申请设立监护权 13。 亲密朋友 (next friend) 是由科罗拉多大学法学院的Katherine A. Burke提出的一种进路:在制定法上赋予濒危物种原告资格, 通过 亲密朋友 来实现原告的诉讼利益。局限于科技发展水平, 在无法了解自然物意思表示的情况之下, 通过 亲密朋友 人类代其提起诉讼, 既可保证自然物介入到诉讼进程,
21、也没有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中对诉讼制度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 节约了诉讼制度成本。 2.人们习惯法思想的转变能使自然物诉讼资格变为现实 人际同构 的诉讼主体理念源自朴素的习惯法思想。 它 (习惯法) 构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天天都在获得新的气力;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 它能够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它能够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 却能够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气力代替权威的气力。 14如在肯尼亚的村庄还保存原始的习惯法思想, 为了保持和自然物相处的平衡状态, 即便土狼正在把头伸向羊圈的栅栏里面, 农夫需要考虑财产能否有损失、土狼能否有身孕以及其他众多因素, 假如贸然将土狼戳死, 农夫将承受
22、将羊圈里的羊拉到野外的林子里面去让土狼享用的惩罚15。如上文所述, 在当代社会, 自然物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西方的一部分法治国家里已有限地成为了现实。这与西方尊重习惯法有关, 西方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习惯法的再现, 在人类发展早期, 人类也经历了崇拜自然物的时期, 将自然物作为与人类同等甚至高于人类地位的主体对待, 是朴素习惯法思想的具体表现出。我们国家并非没有将自然物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努力, 如上文所提到的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 将人与自然物作为共同被告的努力, 最终以失败告终, 在这一点上, 我们国家能够借鉴美国 帕里拉诉夏威夷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案 。在美国, 人与动物作为共同原告并非乌
23、托邦, 而是成为了现实, 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中西方的司法实践结局似乎应验了美国昂格尔教授所讲的 中西方式方法治之不同, 在于习惯能否融入国家制定法中。西方之所以能出现法治, 是由于习惯、惯例与法律属于同一连续体, 它们之间的界线非常模糊 16。我们国家的诉讼资格理论能够尝试转变观念。 一个更好的社会, 更好的制度的降临并不是自动的, 观念的变化是必要环节 17, 因而, 将观念转化为 人际同构 的思想, 将不难理解自然物诉讼资格的合理之处, 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 自然物诉讼资格的践行是可行的。 四、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自然物的诉讼资格之权 走向权利的时代 不仅仅仅是人类追求本
24、身人权的时代, 在煌煌宇宙之中, 人类只不过是华而不实的沧海一粟。相对于自然物, 我们不能总以优者自居, 无视自然物的诉讼权益。法律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命, 包括所谓的好人 (自然物) 或是坏人 (自然物) 。同时针对当下我们国家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对环境保卫力度不够, 其问题在立法, 原因在解释。我们应回归法律的本源, 在法律解释学条件下解决现有法律问题之缺乏, 不要动辄推翻已有制度, 进行法律之重构。合理的解释也会将恶法转变为良法善治。(环境保卫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卫环境的义务 , 本着权利与义务等值的原则, (环境保卫法第6条在一定意义上为以后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乃至自
25、然物 亲密朋友 诉讼权益确实立都留下了空间。因而, 本文通过以 人际同构 的法哲学为视角, 对我们国家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资格进行解释, 以为存在两种思维途径: (1) 对当下的诉讼资格进行扩大解释, 将自然物也解释为具有诉讼资格, 自然物介入到诉讼经过中, 根据 亲密朋友 的理论, 适用现有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2) 退而求其次, 假如当下对 人际同构 的诉讼理论难以接受, 可暂时根据 人域法 的 人类中心主义 思维进行法解释, 将自然物根据法人、其他组织的思路拟制为 人 , 用现有诉讼制度, 对自然物诉讼资格进行保障。通过本文分析, 假如不对现有诉讼制度进行良善解释, 现有环境公益诉讼制
26、度会流于形式, 无法对自然物进行本质上的保卫。而且, 通过解释将自然物赋予诉讼资格也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当然上述的理念践行的关键还在于人们观念的转变, 从内心深处接受 人际同构 的思想理念。固然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曾讲: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历体验。 18但是, 假如法律理论体系不具有逻辑性, 即使法律在内容上再贴近于日常生活经历体验, 这样的法律生命力也不会长久。因而, 本文从法哲学的理论思维对自然物诉讼资格的正当性、可行性进行分析, 力图在理论逻辑构造上探析自然物的诉讼资格。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江山.人际同构:正义观念的衍更J.当代法学, 2001 (4) :9. 2 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J.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4 (7) :8. 3 任洪.论我们国家环境治理的公共性及其制度实现J.理论与改革, 2021 (2) :95. 4 迪生.对人类和动物的残酷行为 科学的正确与错误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1998 (12) :7. 5 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J.人权, 2006 (2) :31. 6 张锋, 姚昌.自然权利的批判与辩护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6 (3)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