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环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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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对我们国家环境立法的启示,环境法论文一立法基础-(资源管理法 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注,1925 年至 1965 年间, 新西兰至少制定了 60 部环境保卫的相关法律, 但由于这些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和体系性,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除此之外,纠纷解决机制不够系通通一。处理环境纠纷问题的组织机构也是五花八门。 1988 年 7 月,新西兰正式开场对包括 1967 年水土保持法和 1977 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在内的环境立法进行审查。 1988 年 12 月,在大选中获胜的工提议用一部系统综合的资源管理法取代当前零散的法律法规,并于次年 12 月将资源管理法案提交给了议会。 但

2、在该法案通过之前,工在 1990 年 lO 月的大选中落败了。 固然大选失败,但令人欣慰的是,新上台的政并未就此搁置资源法案,而是积极在本来基础上审议、修改。 并在 1991 年8 月,新西兰议会通过了该法案。 1991 的新西兰(资源管理法废除了与环境和资源管理相关的 59 部法规和 19 部规章, 并修订了超过 55 个其他的法规和规章。此后, 该法分别于 1993、1994、1996、1997 以及 2003 和 2005 年进行了修订。 (资源管理法 作为新西兰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根据该法进行环境资源的系统综合管理成了新西兰环境保卫的一大特征。同时它也为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的建

3、构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 二历史沿革-从规划上诉委员会到环境法院 新西兰环境法院的历史能够追溯到 1953 年根据 (新西兰市镇和乡村规法设立的规划上诉委员会。 规划上诉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裁判机构,它主要职责在于裁决因市镇规划项目而产生的争议。 该委员会是一个横跨多学科、多领域、全职业的组织,它解决环境争议的根据主要来源于各地听证的材料。 同时,为了缓解审案的压力又分别在1963 年和 1969 年加设了两个上诉委员会。 1977 年,上述三个上诉委员会根据(市镇和乡村规划法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规划法院。此时的规划法院与之前的规划法院在构造组成、职权、运作程序上都有所不同。 1991 年制定施行的(

4、资源管理法, 固然在名称上沿用了规划法院的名称,但从其本质的内容规定中不难看出,后 1996 年的(资源管理修正法正式在名称上将其命名 环境法院 . 此时的环境法院与 1991 年设立的规划法院相比并无本质上的变化,只是名称上发生了改变。 当前, 新西兰环境法院由 7 名环境法官EnvironmentJudges、9 名候补环境法官Alternate Environment Judge、10 名环境专员 Environment Commissioners、6 名副环境专员Deputy Environment Commissioners组成。华而不实环境法官和候补环境法官由地方式方法院法官兼任。

5、经过司法部长的推荐,后由总督任命,环境法官一般任期可达 5 年并可连任。环境专员和副环境专员则由开发规划、环境科学、工程、建筑、经济、遗产保卫、测量、矿产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构成。 在案件的审理经过中,环境法院根据案件相关性调度环境专员,以确保审理的专业性。 环境法院设一名首席环境法官。 首席环境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负责环境法院内部的秩序的调整、紧急事务的处理,相关的人员调度、十分问题的处理。 司法部长推荐总督任命首席的环境法官。 同时,环境法院在人员编制上还有一名书记员和若干其他行政人员,这些组成人员在司职环境法院职责时能够在其他机构兼职。 固然在组织上来讲新西兰只要一个环境法院,但其在新西

6、兰的首都惠灵顿、基督城、奥克兰等地方式方法院里都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事务所,处理全国范围内的事务。 环境法院在资源管理经过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 新西兰环境法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 一 根据(资源管理法进行环境资源的系统综合管理 (资源管理法作为新西兰环境保卫法的基石,根据该法进行环境资源的统一管理是新西兰环境保卫的一大特征。(资源管理法涵盖包括:土地利用和土地分割、水资源的利用、排放到空气和水中的污染物以及排放到土地上或进入土地里的污染物、沿海地区、前滨及海床的使用、水面上的活动以及噪音污染等。 这部法律对怎样进行资源管理、怎样确保代际公平、怎样保障原住民毛利族的权益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统一的规

7、定。它将资源的战略规划及实际管理委托给了岛 、大区含大区和区、市一元体、市和区自治会,不仅明确规定了地方的规划,还对环境法院的作用、权限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融贯性资源管理法。 二处理的案件类型 新西兰环境法院能够受理和处理的案件详细包括下面几种类型:1、区域政策声明、区域规划以及地区规划内容相关的上诉案件。 2、资源许可相关的上诉案件。 资源许可主要包括了若干类型:排污、沿海、土地利用、水利用等六方面的许可。 3、设计相关的上诉案件。 4、削减通知相关的上诉案件。5、申请执行令的案件。 6、申请声明的案件。 三案件审理的特点 1.诉讼资格 (资源管理法 对诉讼资格作了明确而具体的

8、规定.(资源管理法第 274 条规定,任何人只要对或者地方的发展规划或资源利用审批等有意见,都能够向环境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申请人并不要求是纠纷地的当地居民, 甚至还有由美国人及澳大利亚人提起诉讼的个案,这在世界上都是非常罕见的。 总之,其对利害关系人并无十分的资格限制,诉讼资格是非常广泛的。 2.巡回法庭 根据(环境资源法第 271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环境法院应在诉讼牵涉标的物所在地附近,法院以为方便的地方设立负责召开会议 conference 或听证会hearing的巡回法庭。 此时环境法官、环境委员以及工作人员都应一同前往。在有法院的地区就在当地法院内部设立巡回法庭,在没

9、有法院的地区,则能够任意使用酒店的会议室、社区中心、地方自治体的会议室等地方。这些经费都将从法院的预算中支出。 除此之外,巡回法庭也负责展开对纠纷现场的调查。 3.案件管理 申请人不服地方自治体的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向环境法院起诉。假如案件提交到环境法院之后,首先将进入法院的案件管理程序。环境法院所采用案件管理系统Case management system,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将案件分为标准 Standard、 复杂 Complex、 当事人控制Parties On Hold 三种类型。 标准类型的诉讼主要包括资源许可上诉、部分规划上诉、非紧急执行和其他混合型的诉讼。 大部分资源许可诉讼

10、都将被分到这个类型。 这类诉讼除非被转为其他类型,一般在起诉起的六个月内召开听证会议。复杂类型的诉讼则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所有大部分的规划上诉案件、由环境部长提交的环境问题、紧急执行的情况以及部分资源许可诉讼。当事人控制类型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推延听证会召开的日期,寻求一个进一步会谈或调解的时机的诉讼。 这类诉讼特点在于固然当事人并不追求法院的审理但法院仍然要监督案件并推动案件进程,这类案件必要的时候可以以法官的指令或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通过司法会议解决争议。 4.专家证人商议 专家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在于就其专业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向法院提供中立的帮助,而不是帮助当事人怎样作证。 专家证人在

11、其所处领域与其他专家证人商谈、议论。 这种商议性的会议既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可以依当事人申请。 专家证人应当履行法院的相关指令,寻求达成一致的协议。达成协议后还需准备并且签署一份联合证据声明,声明中需要写明已达成协议的问题和未达成协议的问题及其原因。在准备共同的证据声明亦或者在与其他专家证人商议时,家证人有不受外界影响独立做职业上判定的职责,同时不得有逃避协议或隐瞒协议的行为。 专家证人制度弥补了环境法院在专业领域方面的知识的缺乏,是新西兰环境法院裁判程序中的一个非常具有特色的制度。 5.调解程序 环境法院积极鼓励各方在适当的情况下,采用非诉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是新西兰诸多非诉纠纷解决方

12、式中被运用的最广泛的一种。调解程序主要有下面三个特点:第一,调解程序具有非强迫性。 调解遵循自愿介入原则,以协议为基础,既能够由当事人申请调解,可以以由法院建议进行调解。各方在调解经过中都能够随时要求停止调解程序,重新开场诉讼程序,而不需要感到有任何压力。第二,调解程序具有非正式性。调解适用于案件的全经过。调解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进行,并无相关证据规则或正式的程序。调解的范围也不受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三,调解程序具有机密性。 调解经过中的所有讨论都是完全保密的。 除经法院批准或者制作公共记录需要外,环境法院也不保存正式的调解记录。调解程序中的各方都要维护程序的机密性,不能与无关的人提及或讨论调解

13、程序中所发生的一切。调解员不得向别人透露在调解经过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除当事人共同地放弃保密的权利以及受法院强迫性的指令,调解员在诉讼程序中不得透露调解的任何相关方面的信息。 除此之外,当事人在调解经过中为达成协议或和解的目的所做的让步、成认、不得作为随后诉讼的证据而加以运用,这与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相类似。 四环境法院的权限 环境法院是新西兰法院系统里的一个专门机构,它在资源管理经过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1991 年的(资源管理法 赋予了环境法院调整与地方自治体在政策以及详细规划上矛盾冲突的权限。当与地方自治体在政策以及详细规划上出现矛盾冲突,环境法院能够要求它们修正自个的政策文件或者

14、规划文件。 其次,环境法院还有权对地方自治体的行为作出批示。再次,在需要对当事人一方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根据案件需要,为使当事人服从环境法院的命令,能够要求地方自治体支出采取预防措施所需的补助金。 另一方面,对于不服从判决的当事人,环境法院有权追查其刑事责任,并直接在环境法院展开刑事审讯判处刑罚。 五上诉 环境法院所作出的裁决能够上诉至高等法院 (资源管理法第 299 条。但只要法律问题能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资源管理法第 299 条。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的的裁决能够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决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 如此一级一级地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环境法院是事实审讯的终审法院,其上诉的成

15、功率是极低的。 从另一方面能够看出,环境法院是环境资源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者之一。 高等法院由一名法官进行审理,上诉法院由三名法官进行审理,而最高法院则由 5 名法官进行审理。 三、 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对我们国家的启示 一创新环境法院的角色定位 从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权限,我们能够看出,环境法院不仅具有传统法院的裁判权, 还具有实际的行政决策权。集司法裁判与政治决策权于一身的角色定位具有下面几方面的优点:第一,缩减了案件在不同机构之间的往复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第二,由于环境法院的组成人员,尤其是环境专员和副环境专员是由不同领域的专家构成,由环境法院做环境决策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但这样的角色定位也

16、存在反民主的疑虑。因而新西兰的环境法院通经过序充分保障公众的介入权,法院在裁决经过中充分考量了公共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消除了群众的疑虑获得了公众的信任。 新西兰环境法院的角色定位是一种大胆的创新,这给我们国家环境法院制度的构建很大的启发。定位不明、权利缺乏使得我们国家的环境法院庭在司法经过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因而,我们在构建环境法院制度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角色定位的问题,不必遵守法院传统中立裁判的角色,顺应时代的发展对环境法院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 二完善环境法院制度立法保障 新西兰通太多年的改革和修订确定了 (资源管理法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卫相关法律中的统帅地位,根据(资源管理法进行统一

17、管理,不仅克制了原有零散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和体系性的问题,还明确赋予了环境法院资源管理的权利。从新西兰环境法院制度的历史演变经过当中,我们不难看出科学的环境法院制度需要统一的环境基本法加以保障和支持。 我们国家在 1989 年正式公布施行环境保卫方面的基本法律(中国环境保卫法。通讲以为(环境保卫法应当作为我们国家环保方面的基础性法律, 统帅土地管理法律、各污染防治法律、自然资源保卫法律等环境保卫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本质的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环境保卫法并未起到如学者所言的统帅作用,而是流于形式。总体而言,主要是下面两方面原因:一是在效力上。 (环境保卫法效力缺乏。作为基本法,其效力在环境

18、法律体系中应当是要高于其他主要的环境保卫相关法,而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上它和其他单行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在法律效力上皆属于一般法律,地位平等。 因而在效力上对其他环境保卫法起不到指导、协调和统一的作用。 二是(环境保卫法在制定的内容上并未具体表现出融合资源与环境保卫为一体的布置。 该法内容总体呈现较为浓烈厚重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而对自然环境和资源保卫的原则性规定则太少。 基本法的缺位导致了我们国家资源保卫、污染防治等两方面的分散立法。 不可否认的是,分散性的环境立法具有专门的针对性、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等优点,但众所周知,立法经过同时作为一个各部门博弈经过, 经常由于部门利益冲突,由此所产生的

19、法律缺乏协调,容易导致详细制度之间的冲突或重叠。 这一来增加了立法成本浪费了立法资源,还导致现实中操作的困难,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实现。因而,我们国家迫切需要像新西兰那样构建一个反映环境保卫国际趋势的系统综合的环境管理法律体系。 三完善环境法庭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衔接 新西兰环境法院在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功用的同时也为环境纠纷提供了非诉讼解决的机制。其非诉纠纷解决的形式丰富,包括了会谈、调解、和解、仲裁、相关专家证人会议、专家决定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其灵敏而高效等优点,因而近些年在新西兰越来越遭到重视。 除此之外新西兰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非常连贯的。 以调解为例,在新西兰环境司法实践中,

20、调解程序能够随时向诉讼程序转化。我们国家当前固然已经确立了包括诉讼和非诉在内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实践经过当中的运行效果差强人意。 除此之外,在非诉讼程序与环境诉讼的衔接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15 和第 16 条规定,环境法庭首先进行了调解程序,在调解不行时,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但是,在审理经过中,当事人又有了调解的意愿, 案件能否再转入调解程序却并未加以规定。在这里,我们能够借鉴新西兰的成功经历体验,在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更应着力于完善环境法庭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衔接。 以下为参考文献: 1Harris B V. Sustainable manage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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