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法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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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 第二章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 在职权主义诉讼国家国家,卷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案件审理经过中的所有证据和内容都能在卷宗当中得以具体表现出,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卷宗是其主要的审理根据。因而,对世界不同国家卷宗制度流转程序的深切进入研究能够有利于发现觉察并指导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刑事卷宗碰到的众多问题。 一般来讲,刑事卷宗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司法程序中较为常见,而英美法系国家中,

2、由于司法制度不同,主要是诉讼体制的差异性,并没有对应的刑事卷宗这个名词。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处于消极地位,控辩双方当事人负有积极举证责任,双方各自对其所提出的事实进行证明,法官只能看到起诉状,即我们所称的 对抗式审讯形式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 职权主义诉讼形式 是其根本的诉讼形式,也就是讲在案件的审理经过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控制审讯程序的进行。在这种审讯形式下,法官需要把握充足的案件信息,主导发现事实的整个经过。不仅如此,但凡牵涉到诉讼经过中的国家机关都有义务查清案件事实并对案件真相负责。在这样一个各诉讼阶段严密连接的形式下,每一个诉讼环节都需要对本环节完成的刑事诉讼

3、程序加以具体记载,以方便下一步骤查证使用,这个经过中所构成的全部法律文书性材料,便是一份完好的刑事卷宗。 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讯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案件诉讼的一般流程,与此同时每一个审案环节经过中的进展、内容都要在卷宗上有所具体表现出,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讯时会参考卷宗上的记载。因而,卷宗上所记载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内容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整个案件的认识以及最终的审讯. 第一节 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 一、侦查环节的卷宗 德国向来以严谨着称,其法律自然也不例外。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章节分明,条款规定明确、细致,较中国刑诉法来讲,是一部更为规范和更为具体的法典。 在刑事程序中的各个阶

4、段,无论是作为国家公权利象征的警察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大小,还是检察院、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所能行使的权限大小,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诉讼介入人的权利义务,都以法条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在德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与法院并非如中国的检、法一般是一个并立的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在法院内设立有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只要在法院组织规章中有所牵涉。除此之外,在一元司法体制下的德国,检警关系以及各自权限大小也不同于中国,能够讲,二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异不同。在德国刑事司法程序中,警察自始只是一个检察机关的辅助机构,负责前期侦查。但在中国,警察机关权利极大,有着自个的组织体系,是一个能够和检察院

5、、法院并列的行政部门。 从刑事檀卷来看,在整个侦查阶段警察只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在这一经过中对嫌疑人所做的讯问笔录以及侦查中发现收集的各种证据是最为重要内容。在对警察采取的讯问程序方面,德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侦查机关违背刑诉法规定所得证据,德国刑诉法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同意,也同样不允许在法庭中使用。 二、起诉、预审环节的卷宗 在起诉方面,德国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管辖,向对应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同时移送截止起诉时检察机关所把握的全部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 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主要负责主持审前程序,之后法官以检察官的公诉为前提,对不同案件进行法庭审讯活动。 最

6、客观、公正的官员 法律的守护人 中立的国家代表 是检察官被授予的众多赞誉,根据其职权调查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的信息是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所在。而一旦发现检察官在调查中遗漏或者隐瞒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那么则以为他违犯了其职业伦理。在德国的中间程序中,法院作出能否开庭审理决定的根据正是由检察机关移交的檀卷材料中的书面信息。因此,能够得知,检察官作为庭前审查的负责者,对刑事卷宗客观、公正、合法的构成经过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被控诉方与刑事卷宗 在当代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与日俱增,法律为表现出公开、公正的形象也越来越注重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卫。在德国,立法者们一直从保卫私权限制公权的角

7、度考虑法学问题、制定法律法规。他们以为,在不得不允许国家公权强迫侵犯普通公民私权时,关键核心是要对具有强迫性的国家公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与必要的限制,而华而不实限制的主体应该来自于法院,法院通过对国家公权利需要施行的强迫性措施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对普通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同时,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也应当给予公民能够要求法院对不法侵犯进行审查的权利。唯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既使得普通公民在国家公权利的强迫性措施下得到保卫,又拥有被损害后请求调查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德国的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诸多保障,并且犯罪嫌疑人能够作为诉讼主体介入到警察部门刑事侦查檀卷材料的制作构成中。法律规定在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

8、人之前,检察官、警察需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招致的指控以及相关部门所把握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陈述,能够寻求律师的帮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为其收集利己证据。 在整个经过当中,一旦嫌疑人申请辩护人,检察官需提请法官申请为嫌疑人指定辩护人在德国,三种情形下需要强迫辩护: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重罪,地区法院或州上诉法院为一审法院,在受审前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三个月及以上;而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权,除了涉嫌与恐惧活动有关的犯罪以外,其余不受限制。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同时对于辩护人能够查阅檀卷的范围、查阅时间、查阅的地点以及所具有的权利都作出了详实的明文规定。这些规定,具体表现出出德

9、国司法体制下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监督以及对刑事卷宗制作经过的影响。 关于法院庭审的介入权方面,在德国,这些介入权要比在中国更强大。在德国的法律程序中,当每一个鉴定人、证人陈述完毕之后,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能够根据其听到的陈述发问,而且可以以作出声明。十分具有意义的是,德国的刑事程序中,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采集证据,通过这一要求促使法院追加收集其并没有考虑到的证据。在这一点上,德国法律与中国法律不一样,德国法院在接收到证据采集的申请之后,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非常狭小的前提之下才能拒绝被告人的申请。 除此之外,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多项牵涉开庭审讯的基本原则,从这些原则中,我

10、们能够窥探到身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在法庭审讯中对于刑事檀卷的使用相当慎重,一般不会根据刑事檀卷作为审讯根据,只要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才会使用。 第二节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卷宗 一、侦查期间 法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卷所记载的内容需要记录具体而详细,以方便之后法官根据檀卷的调查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国刑诉法规定,当侦查行为违背了法定程序,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侦查行为无效,并且因无效侦查行为而构成的案件卷宗也会被司法机关宣告无效。 在法国,司法警察、司法警官、共和国检察官、预审法官都享有侦查权,但这些不同的人员又各自享有不同的侦查权。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官的主要工作类似于中国的警察,主要负

11、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司法警官 在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和本身职权下能够对案件实行预侦。 预侦包括讯问、勘验现场、以及搜寻、扣押和拘留任何有迹象表示清楚其犯有罪行或者企图犯罪的人,但以二十四小时为限。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之一是查明重罪、轻罪和违警察罪,并制作笔录;用笔录的方式,记录一切可能向他们提供的有关主犯、从犯犯罪行为的行迹、证据情况;第六十六条规定:司法警官执行第五十四至六十二条规定而制作的笔录,应该在现场制作,并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字。 二、起诉预审期间 预审是法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国的司法传统之一,法国刑事诉讼

12、法典对预审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预审法官需要提审被告人,地点通常是在自个的办公室里,同时相关被害人与证人也会被要求在场,这个经过中,预审法官会反复听取被害人与证人的证词,记录被告人的陈述。根据程序,在预审经过中所构成的预审文书性材料最后都要归入一个卷宗中。而这个卷宗,或者称为檀卷,至少会包含下面一些内容:被告人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的笔录、询问经过中被告人的辨别解释陈词、证人证词等等信息。假如预审法官在综合调查经过中作出了虚假犯罪事实的判定结论,此前的卷宗就会被撤掉。 而假如预审法官确认了案件事实的存在,则会将所有的文书材料以及证据材料汇总装卷,并将檀卷送还给检察官。同时,这个经过的结束也

13、意味着庭前审查程序的结束。预审法官通过核实侦查机关侦讯手段的合法性,提审被告人,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对刑事檀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决定案件能否需要进入审讯程序。 在荷兰,预审法官的工作不同于之前的国家,他们不会作出任何个人总结报告或者得出任何结论,而是主要对卷宗中出现的信息逐个核实。在预审法官阅读检察官移交的侦查檀卷后,会根据内容,分别会见相关证人,并且会见被告人,有时还会委托相关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经常是精神病学专家介入会见,并听取专家意见。在整个经过中,所有陈述、发言都会进行记录,在有关各方对记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预审法官将对记录作内容摘要。荷兰立法者希望借由预审法官的干涉权使得存

14、在问题的被告人尽可能早的提出言词申述,避免造成冤假错案。根据荷兰法律的要求,预审法官包括公诉人,都有义务对辩护方提出的合法诉求进行查证,假如其一旦拒绝辩护方提出寻求证据的建议,辩护方在法庭审讯中将这一举措提出后,法院会根据情况,指定预审法官必须进行调查。 三、辩护人方面 刑事诉讼经过中,为了具体表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各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度上都赋予被控诉方及其辩护律师一定权利。辩护律师通过其享有并正当行使的诸如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参阅卷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等等权利,这些都会影响刑事卷宗的构成和后续使用。在法律规定方面,各国法律对相关内容也都作出

15、明确规定:意大利、德国等国家的刑诉法允许辩护人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任意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而介入到诉讼当中;根据法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拘留开场后,辩护律师即可即可参与,被拘留人在被拘留二十四小时后有权会见律师。经法院指定之后,律师有权查阅檀卷,有权自由地与当事人见面。被审查人应被告知,在没有得到其本人许可的前提下,任何人都无权在辩护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他。 在意大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较大。在法律规定受权的范围内,辩护律师能够会见并询问案件相关证人;能够在公共服务机构调取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在获得司法受权的情况下,还能够在私人场所以及较为隐蔽区域进行机密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

16、信息资料,同时,假如有必要,还能够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进行调查。所有调查的结果将会装进所谓的 辩护卷宗 ,最后,连同侦查檀卷材料,汇总到检察官处以备审查出庭。 第三节 刑事卷宗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地位的转变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在审讯前各阶段,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之间的互相制约的关系使得使得审讯前程序中构成的刑事卷宗材料制作合法、记载详实、内容公正客观。然而,即使如此,刑事卷宗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证明力以及使用价值方面仍然遭到法律的极大限制。 在两大法系不断互相融合、相互借鉴的趋势下,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庭审形式,注重证人出庭,注重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当

17、庭质证,以求使得主审法官更好发现案件事实,作出最公正的判决。大陆法系国家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改变了原来庭审中能够宣读侦查阶段所做的证人询问笔录的形式,转而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主审法官和控辩双方的面前陈述其所知的案情事实,并且接受来自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由于任何书面证据都容易丢失、毁坏灭亡易误传,唯有以证据的原始状态呈现法庭,接受裁判者的调查,方能具体表现出其价值所在。证人出庭能够使得被告人充分发挥其当庭质证的权利,也就是讲法律赋予被告人、证人就某一事实当庭对质,并陈述己方观点的时机,权利充分得到保障的同时,裁判者可以以获得更多信息进而作出裁判,实现公平审讯。 法国的犯罪嫌疑人除了能够阅

18、读对其所做的讯问笔录外,在有专家证人的情况下,还能够针对专家意见作出回应,辩护律师可以以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异议,所有的意见在当事人签字证明后,都应附卷移送。 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审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极为严格,根据德国刑诉法,在法院庭审中,刑事卷宗材料及其内容原则上不得作为法官最终裁判的根据,法官仅能通过庭审中所获知的信息构成裁判的根据,任何庭审外所获得的证据均不得用以作为构成判决的基础。 德国刑诉法中关于宣读证人笔录也做了规定,庭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真相的经过中,即便在控辩双方都同意宣读证人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仍然需要亲身询问证人,以获得原始信息。当然,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在极其

19、个别的案例中,经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同意,允许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不经询问证人,而是以宣读之前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代替。 法国法律中对拒绝出庭的证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可使用传讯措施强迫其到庭,而对于到庭但拒绝宣誓作证的证人,同拒不到庭的证人情况一样,能够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例外情况是,假如关键证人由于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到庭,法官能够根据需要,亲身前往证人处听取证人证言,或者派人前往。 在传统的纠问式诉讼审讯中,法官处于积极地位,主导审讯,控制庭审经过的有序进行。而法官控制庭审的前提便是在开庭前阅读检察机关移送过来的起诉书及檀卷材料,熟悉案情才能掌控庭审,庭审从一方面来讲也是对檀卷记载内容的一个公开

20、确认经过。由于两大法系在发展经过中出现的互相交融趋势,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诉讼形式下的一些经历体验,在庭审中,愈加注重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当庭质证,并依此作为案件判决的根据。例如在意大利与德国,已经逐步发展构成将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作为最后判决的唯一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必需要以证人当庭所作的口头陈述作为判定基础,刑事卷宗中的书面证词并不能当做定案根据。 侦查初期由相关侦查机关制作的檀卷资料也不能运用于审讯之中,除此之外,当代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还对讯问及询问笔录做了专门规定:除了例外情况,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不得宣读相关证人以及被告人在侦查初期的笔录陈述;并且宣读关于警察活动的笔录记载和资料是被严格禁止的。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审理形式新的变化,能够看出在直接言词原则下,直接审讯是现今一些欧洲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趋势,当庭审讯时这种审讯方式主要形式,并且经过证人之手全部证据都呈如今事实裁判者的面前,刑事檀卷材料才诉讼中的影响力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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